当代中国的“私人信仰”陷阱
2017-11-21李向平
文/李向平
当代中国的“私人信仰”陷阱
文/李向平
关于信仰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国内学术界尚属少见。西方宗教学或宗教社会学对于信仰的研究比较丰富,但大都基于宗教类别而集中于某一种宗教信仰的研究,或者是把信仰置于宗教领域来加以研究。至于对中国人信仰方式的社会学研究,则更加不足了。本文所论之信仰,既有源自于儒教“天地君亲师”、“天地圣亲师”的信仰结构,亦有基于佛道教乃至民间信仰的传统信仰,及其以宗法家族关系为基础的祖宗祭祀,进而从其“私人信仰”方式及其当代影响出发,梳理中国社会中自古迄今“私人信仰”的传统模式及其现代实践特征,探讨中国社会中“私人信仰”为何成为一种陷阱,旨在揭示当代中国人走出“私人信仰”陷阱的诸多可能性。
“私人信仰”问题的提出
中国人的“私人信仰”,主要是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信仰方式形成了,既能从私我的修身、齐家形式延伸、拓展到治国、平天下的公众领域,把个体私人纳入到天下大同、敬天顺人等普遍性信仰方式之中;同时又能够建构成为以公控私、以家天下、公为正祀、私为淫祀的信仰控制方式。其既具有宗教特征、却又不局限于宗教,十分独特而又难以把握。
一方面,个体私人的信仰能够通过公众权力而得以建构成为公众信奉的对象;另一方面,私人的信仰却又无法超越公众权力的控制。这里,关键在于这个所谓的私人是家国社会之象征、众所崇拜的圣人,还是庶民百姓。某一私人一旦顺天应人而成为家国象征或者圣人,就会被建构成为天下的、普遍的信仰对象,原来局限于私人的思想、观念等等也会通过家国权力的建构而成为公开的信仰内容。于是,就国家正祀对于淫祀的控制而言,那些原先不在国家祀典、不具公众意义的私人信仰也就具有了特别的权力意义,成为防止私人信仰侵蚀公众信仰,危害家国信仰结构的力量。
中国信仰传统中公私关系的界限模糊,导致了国家权力秩序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复杂关系,它们始终纠缠在一起。那些能够被权力所界定的宗教信仰类型,能够获得一种“正祀”之名号,获得国家、地方权力的认同,建构其在地方社会中的影响力,进而成为权力建构秩序的有效资源。而那些无法被国家、地方权力所认同的信仰类型,则只好成为一种“正祀”之外的“淫祀”,仅限于一地一隅、一人一家。可见,国家权力与宗教信仰虽属于两大领域,但其实是一种分隔而又意义交叉、资源各异却又秩序共享的关系,由此构成了信仰等级关系、信仰方式中的公私矛盾。
这一矛盾的本质,并不在于是有神信仰、还是无神规定,关键在于中国人按照什么方式在建构神人关系、组织信仰方式、安排自己的精神与灵魂,关键在于国家权力采用什么方式来获取自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任何地方,宗教利益都不过是社会利益和道德利益的象征形式”, 在中国,公私之间的矛盾及其整合,恰好是这一关系的呈现。所以,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信仰,并非简单对宗教的选择与信仰,而是宗教信仰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嵌入现实权力关系并发挥总体伦理的治理机制,如何处理公众信仰与私人信仰之间相互整合、彼此冲突而又意义交叉的公私关系。正是因为公私界限的模糊或混淆,中国人在信仰层面的表达总是将其看作是一种精神生活中的私人象征或私人欲望的补偿。在很大程度上,神灵的崇拜与信奉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其实是权力、财源和人际关系的象征性处理方法及在社会竞争中的象征性补偿。通过宗教信仰中人与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互动,作为宗教信仰者的个人,希望在其信仰实践中找到归属与认同,基于人与神而来的人人关系希望得到一定的资源累计与价值关联。希望获取家国资源者,大多会追求私人信仰方式的公共权力形式;相反,庶民百姓就只好局限于“神事”,不管正祀与淫祀,在神圣的崇拜之中求得私己欲望的具体实现。
这就是信仰方式层面中国社会公私矛盾最基本的体现。这一矛盾致使中国社会中宗教信仰层面的神人关系及其内在表达,始终存在家国权力与私人信仰之间的内在隔离。这其实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两向性”,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指对于指定给社会中的一个身份,或一组身份的态度、信念和行为之相互冲突的规范期望; 它在最狭窄的意义上,则是指某单一身份之单一角色所必须同时满足的相互冲突的规范期望。它们具有内在的价值同一性,却又在具体实践形式层面充满着矛盾,总是存在着彼此替代的冲突。
在此,我们将社会角色视为一个由规范和反规范构成的动态组织,而不是将它视为一个由各种居于主导地位特征构成的复合体。主要的规范和次要的反规范轮流制约着角色行为,从而造成了两向性格。这种两向性格,其实就是一组相互联系且存在对立关系的存在特征。如传统中国信仰中有关受命与革命、合法与非法、公己与私己、正统与邪恶……神人互惠关系、天命人道关系、人际伦理关系、和谐与冲突、分裂与统一等等,均在不同程度上源自于这种规范与反规范的矛盾、冲突,因而具有了双重性质。此两向性冲突反反复复地、自始至终地制约着中国历史上神或人的角色行为,制约着在此两向性关系之中的具体呈现,亦公亦私、公私混淆、以公控私、假公济私、大公无私、以私害公……于是,在国家、社会、个人、自我等层面都模糊了当代中国社会的公私界限。
即特殊、即普遍的私人信仰
中国民众提及宗教信仰之时,常常会说的一句话就是“宗教信仰就是教人劝善的、做好事的”;即便是基于中国人最持守、最习惯的祖宗崇拜,亦会在“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句话中丧失了最普遍的信仰认同。表面上很简单的一句话,实际上道出了中国人看待宗教信仰问题及宗教的道德化与私人化特征。尽管这种宗教信仰的话语表达并无问题,却深刻地呈现了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局限于私人及其精神领域的实践特征,即将宗教信仰视为个人道德及其行动实践的某种标准,构成了一种特殊主义的私人信仰类型。在此影响下的中国人常常要以个人的道德信仰去处理整个政治与社会问题。然而,普遍通用的道德与信仰却缺乏一个共识与共享的标准。
中国传统之中存在着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的内在矛盾,主要表现为天下主义(公己)与以修身齐家为伦理本位(私己)之间的关系,即是双重建构,也是两向冲突。这就是中国式信仰及其理论特征很不同于西方之处。普遍与特殊的两种取向,在公己与私己的双重关系之中都能够兼顾,都能够偏向。能否实现呈现这个特征,关键在于处于这一公己与私己矛盾关系的个我,是圣化的个人,还是普通的庶民百姓。能够实现这个转换、交换的,唯有圣化的强人。
尽管天命信仰有其固有的私人特征,但其信仰的社会本质是一种特殊主义的价值,这种天命信仰能够经由汤武革命中或受命、或革命的权力运作机制,转变为社会总体整合的媒介。个人的天命信仰一旦经由汤武式革命的成功而成为国家主人,其所具有的公共主义特征,便会使整个社会成员在天命眷顾的价值关怀基础上,不分界限被权力整合起来,形成了共同的普遍主义信仰连带,此时此刻,个人的天命信仰便会扩大到私人道德、情感的界限之外,呈现了天命信仰私人性与国家权力公共性的相互整合。所谓“天下即国家”的概念,以及“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其深层意义即是把一种“祭祀”为特征的信仰方式、依靠权力、暴力或武力(戎)建构为天下国民的信仰。天命信仰本位私人信仰方式的这种特殊主义,由此而具有了普遍主义的权力整合功能。但与此同时,在天下或者宗族关系之外的场合,中国人常常要采取特殊主义的方法,使用特殊主义的方法来获得普遍主义的权力整合及其道德要求。
在中国语境中,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界限。天下的天命观念和天命信仰,是普遍主义;而依据关系本位而来的资源占有与利用,神人交往中的交换互惠关系,则是特殊主义。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整合,关键就在于这一重要的关系机制。关系能够将普遍主义转换为特殊主义,亦能够从特殊主义中体现出普遍的意义。依着中国社会中这种独特的关系主义机制,中国社会构成了一种普遍的特殊主义,它既是特殊的,亦是普遍的。它们更是特殊的普遍主义,在“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权力更替中、在以公控私或假公济私的伦理策略中得以不断地复制。
这就是中国社会、中国宗教信仰方式的特殊之处,而非一般的特殊主义,即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特殊主义。私我能够通向天下,大同归于一家正统。就此来理解中国宗教、信仰,确实是难以定义、难以理解的。
中国信仰的私人传统
就儒家信仰来说,儒教之论“公”与“私”,虽与西方近代所谓的“公领域”和“私领域”不尽符合,但它们之间还是具有相通之处。可以把“修身、齐家”划归为私领域,而把“治国、平天下”划归为公领域。这两个领域之间虽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同时也存在着一道明确的界线。公领域不再是私领域的直接延伸,但两个领域还是互有影响的。
这两个领域实际上是可以彼此转换、相互整合的两个领域,其间存在着一层信仰关系,比如,“得一人即可得天下”的信仰传统,即是对私己信仰的强调,同时也是公己领域源自私己信仰的互动规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却非如余英时所言,与西方政教分离相类似。其特点与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所说的极其类似:专制政体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基本一致,本无所谓的分合关系。专制政体的利益整合了所有公私利益。
为此,“私人信仰”方式似乎就是一种权力技术,处于修齐治平模式中的这个以“私人”为中心的中国信仰,包括后来的佛道教信仰,究其正统的形式而言,的确是圣人君子各个按照其角色关系的期待和要求而体现出来的所谓宗教信仰,而非一般凡夫俗子的信仰方式,所以是一种服从于个人角色关系的信仰方式。它的非制度化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即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公己权力的轨道。私己的信仰方式既是公己权力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私己化信仰方式走向公己、国家、天下生产的精神动力,进而导致了信仰者个人不可能接受天命信仰的约束,把天命信仰转换成为一种至上的约束规则,其角色关系也无法定义清楚,最终就以其私人德性来诠释天命、天性,无法呈现出应有的结构性意义。
“私人信仰”在这样一种社会结构之中,真正担心的倒不是“私人信仰”的非正当性或非公共性。它总是在期待着自己的信仰方式和内容层面能够合法化或公共化。这些“私人信仰”或私人型象征资本的拥有者总是在希望以自己“受命”的“越位”形式,以促使自己的身份改变,导致信仰的方式能够合法公共化。这就构成了“私己信仰”方式所内涵的天生的可能性,公私双向式的实践方式。所以,信仰方式的公私之间尽管存在差异,但是其信仰规范及其形成的权力秩序则是一以贯之,不用改变;信仰对象始终一致,没有意外。
“信私不信公”的私人陷阱
时下,人们极为关注的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宗教管理的法治化要求,宗教-信仰价值的公共性、社会认同等问题,应当就出现在固有的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张力之间所变异出来的宗教-社会领域,尤其是表现在1980年代后在国家与个人间的新生地带所呈现出来的信仰方式变迁领域中。
这是中国当代社会所独有的信仰社会学现象。它导致了中国宗教的发展,在如何进入法治化建设领域的问题上,不得不制约于国家、政统的神圣化要求以及“私人信仰”的群体性、或组织性的表达路径。为此,公共宗教、“私人信仰”以及信仰群体——即宗教组织的制度化,由此表现为政统信仰、“私人信仰”、社会信仰之间的三角变量关系。它们之间的大小、强弱、宽窄关系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或制约了信仰方式与中国信仰、中国社会宗教发展的内在关系,特别是制约了中国信仰方式、宗教工作的社会化、中国宗教的公共性表达及其表达方法。
因此,我们把宗教需求视为“私人信仰”之表达所必需的组织资源、信仰群体组织化必须具备的合法性条件、中国人的信仰如何神圣化等的基本要件。这些与中国宗教-信仰紧密相关的神圣需求内涵,实际上就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紧缺的神圣资源。而这些神圣资源在国家、私人和社会三大层面之间的分配和使用状况,客观上就决定了国家、社会、个人对于神圣资源的不同需求及其层次结构,从而打造了当代中国“私人信仰陷阱”、“宗教社会化”、“宗教法治化”的特殊语境,最后也构成了当代中国宗教的公共性表达困境。
走出“私人信仰陷阱”的可能性
从信仰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出发,一个抽象的信仰概念可被分离出若干层次,政治信仰、传统信仰、宗教信仰、文化信仰、民间信仰、民族信仰……。当然,任何信仰首先便应该个人的信仰,基于臣民、国民、公民自己的精神选择,至于本文所论的“私人信仰”方式则是那种无法进入公共领域或者是被限制在公共权力之外的信仰方式。
其实,任何一种宗教强调中国人全都信仰该宗教的说法,总是难免“私人信仰”的局限,最终陷入总体崇拜的权力陷阱,无法拓展出信仰者个体理性的建构路径。这种从私人到个体理性的最后改变路径,主要的并不是在于精神信仰的改变,而是在于“私人信仰”、权力表达方式的双向改变,在于权力崇拜的制度设置必须取得以法人团体的形式、专业化、制度化的形式,进而真正实现宗教生活、信仰方式的现代团体组织形式。当宗教、信仰成为个人、公民之精神权利的时候,国家权力理性化以及中国社会真实祛魅的过程,就可以基本告一段落了。
尽管,具有民法意义特征的私人领域及其建构在当代中国变迁中尚需一个过程,但那些以“私人信仰”为纽带的团体、组织,则能促使社团行动及“私人信仰”转变成为是一种现代社会认可的交往结构及其行动逻辑,兼顾信任信徒和公民交往的双重身份,进而支撑“私人信仰”及其实践的权利,构成一种“制度化的个人主义”、或者实“团体化的私人信仰”,从而把“私人信仰”真正变成私人的精神权利,即不再局限于神秘的身体治理、心性净化及其神秘认同方式。
因此,中国信仰中公私关系的调整,将涉及中国信仰与社会结构在未来的进一步变迁与改革。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摘自《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间信仰研究”(10&ZD113)的阶段性成果,研究工作获“汕头大学文学院基督教研究中心 ”资助,编号为:STUCCS201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