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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讨论是否中止苏嘉豪职务

2017-11-17苏宁

环球时报 2017-11-17
关键词:委会章程特首

本报驻澳门特派记者 苏宁

澳门立法会议员苏嘉豪涉加重违令罪被起诉,澳门初级法院要求立法会决定是否中止其职务,以及是否可出庭应讯。16日下午,立法会章程及任期委员会(以下简称章委会)开会研究上述问题,以形成法律意见书提交立法会大会表决。

据澳门日报手机客户端报道,章委会会议闭门进行,6名委员全数出席,当事人苏嘉豪列席旁听。根据有关规定,章委会最迟于本月20日将有关意见呈立法会主席,预计将在今年12月召开立法会全体大会,由全体议员以不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是否中止苏的职务,有关决定须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去年5月15日,“新澳门学社”理事长郑明轩及时任副理事长苏嘉豪组织游行,要求特首崔世安撤回特区政府向暨南大学捐赠的1亿元捐款并问责下台。游行结束后,苏、郑等人将写有诉求的纸飞机掷入特首官邸内,事后被警方控以加重违令罪。今年3月,澳门检察院提出起诉,6月初级法院排期11月28日开审。但立法会主席贺一诚去信法官要求推迟审理,以完成立法会内相关程序。

根据澳门《立法会议员章程》第15条规定,议员一旦被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可根据规定被中止职务;但如果立法会大会没有形成中止职务决议,则会令刑事程序的时效或诉讼程序中止,直至议员任期结束。需要说明的是,被中止议员职务与丧失议员资格(DQ)的意义并不相同。根据规定,议员在澳门特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30天以上,经由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展开程序,并经在全体会议做出确定性议决后,才会丧失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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