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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监管的概述与思考

2017-11-16石少龙

中国粮食经济 2017年11期
关键词:出库政策性库存

文/石少龙

政策性粮食监管的概述与思考

文/石少龙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严格政策性粮食监督管理”。这是“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政策性粮食”概念。而在粮食流通工作中,“政策性粮食”及其应用由来已久。现依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文件及实践,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管理做一概述。

一、政策性粮食监管的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国家粮库出入、存储的粮食,多半是政策性粮食,1953至1985年的统购粮,是典型的政策性粮食,它能保证人民最基本的生活物资的计划供应。1994年,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粮食经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机制。各级粮政管理部门及其领导下的粮管所(站)、粮库是政策性机构,承担掌握粮源、吞吐调节、稳定市场、救灾等政策性经营任务。最近十多年,“政策性粮食”一度也被称为政策性用粮、政策性粮油。政策性粮食的买与卖、进与出,贯穿着粮食流通的始终,以至于人们对政策性粮食谈得多,议得久;政府对政策性粮食抓得紧,管得严;而一些不良企业对政策性粮食钻得深,想得歪。

进入本世纪,政府加强了政策性粮食的监督管理。2003年,国家粮食局就要求“重点开展对政策性粮油的监督检查”“落实好对各项政策性用粮的监管任务”。当时的政策性粮食主要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退耕还林粮、军粮及其相关的陈化粮。2007年,政策性粮食明确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军粮、退耕还林粮、水库移民粮、救灾粮等。2010年,政策性粮食进一步指向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备)粮等。

见诸于文件中的政策性粮食,如《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指出,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解释,本办法所称粮食的性质分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企业自营的商品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指出,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把应急供应粮食也列入政策性粮食。如此看来,政策性粮食的内涵一目了然,只是有时表述的侧重点和全面性不同而已。

政策性粮食可分为国家政策性粮食和地方政策性粮食。新近印发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其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同时指明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而最近于2016年10月8日取代《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可以说对“政策性粮食”下了定义,即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上述最低收购价粮食,是指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是指国家指定中储粮总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和国家组织进口,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国家委托中储粮总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简称“临时存储粮”,有时也简称为“临储粮”。

关于政策性粮食的出口,国家早就要求将其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联网交易。全国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平台就是为国家政策性粮食进入市场进行规范交易而提供的支撑,包括政策性用粮采购、销售和轮换的公开进行。从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来看,到2014年,交易标的覆盖全国30个省市区,交易品种包括最低收购价稻谷、国家临时存储稻谷、跨省移库粳稻、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央储备玉米、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中央储备油等5大类、24种不同性质粮油。2016年1月8日,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从2017年起,“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由政策性粮食拍卖扩展为全国性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实现31个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全及平台联网,并向市县延伸。“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共收购粮食13.16亿吨,占同期全国粮食总产量的50%以上,而全国粮食竞价交易系统共交易政策性粮油2.46亿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已将“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列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的考核指标。通过竞价交易并出库的政策性粮食,是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政策性粮食在一定的时候有一定的含义。以“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为例,中央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关粮食的历史财务挂账分为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指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销售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保护价粮,指对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库存的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2009年底,财政部等七部门还在发文,提出对个别地方尚未处理完的市场化改革之前库存的保护价粮、陈化粮的处理问题。

二、政策性粮食监管的必要性

政策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仅从以下几个方面,其必要性可见一斑。

性质复杂。如前所述,政策性粮食类别较多,名称不一,年际间亦有变化。有些粮食甚至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如,陈化粮集中销售处理工作基本接近尾声的2006年初,要求择机妥善处理陈化粮。《国家关于陈化粮处理的若干规定》所称的陈化粮,是指经全国清仓查库统一组织鉴定后确认的2001年3月底的库存陈化粮,主要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经国务院批准。陈化粮曾经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专业术语,陈粮不等于陈化粮,也不等于有毒有害的粮食。随着库存粮食质量完好率的提高,2006年,国家发布稻谷、玉米、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取消了“陈化粮”概念,目前不存在陈化粮处理问题。再如,需要及时核查处置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对定向销售给淀粉、酒精、饲料等加工企业的粮食,需要加强从出库、中转到加工的全程监管,确保粮食流向和用途符合国家规定,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主体多元。在中央层面,从2013年提出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到2014年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从《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到《粮食行业“十三五”规划》增加到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于是,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发展到了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非直属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又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2017年,国家仍鼓励多元主体收粮。

数量剧增。“十一五”期间,国家在新粮上市前研究制定并及时公布小麦、早籼稻、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玉米、大豆、油菜籽临时收储工作方案,扩大了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2008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政策性粮食占到国有粮食库存总量的80%左右,显然增加了库存监管难度。2013年,主产区粮食库存占全国总库存的3/4,且多数是政策性粮食。“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托市收购粮食4.23亿吨、油菜籽1573万吨。2016年各类粮食企业共收购粮食4.6亿吨,中储粮粮食购销总量2.43亿吨,而且集中在政府手中的库存数量剧增。

需求面广。粮食是人们一日三餐的必需品。政策性粮食是商品粮的主要部分,是百姓餐桌的主粮之源。2016年销售政策性粮油6180万吨,是上年成交量的3.3倍,按全国大陆总人口计算,平均每人45公斤。全国各类涉农涉粮会展,对粮油品质有严格的要求;宾馆酒店、食堂餐厅甚至有放心食品公示栏。2017年的“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要求抓紧制订优质米面油等质量品质分类标准,并选择有条件的粮食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合作入股等方式建设粮源基地,培育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优质粮油经营模式。即便2001年浙江省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时,国务院也要求其向社会公布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加强市场监管。

力量尚弱。全国还有1/4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设监督检查机构,粮食部门仅2万多人获得执法资格。与之相对应,中储粮2016年推广政策性粮食“一卡通”收购系统的建设库点即达1万余家、应急加工网店多达4万多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多元市场主体高达8万多家。执法力量与执法对象两相比较,似不相称。一些地方在粮食连年增产的形势下,粮食安全的意识淡化,有放松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现象。数年前,因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缺失(属事业或企业性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专项经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省政协委员联名建议健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交由省编办牵头,省财政、省粮食局配合落实。而今,这类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省正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粮食行政执法与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等行政执法职责整合,因而过渡时期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可削弱。

三、政策性粮食监管的做法与经验

早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在国家粮食局的指导下,全国政策性粮食监督管理的做法与经验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整章建制。为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各省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而此前此后,国家陆续出台的办法,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从事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罚款,直至取消该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产区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申报项目单位最近几年承担的政策性业务的相关证明。《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履行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的职责。《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和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注重体系建设。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局内设机构监督检查司的职责主要指向监督检查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包括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如今监督检查司的职责,明确包括“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2005年,全国有29个省(区、市)相应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配套规章、办法,初步建立了粮食监督检查体系。2006年《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国家粮食局要求逐步健全从国家到省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整的网络化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着手建立监督检查执法信息网络系统。2007年,要求建立健全以粮食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库存监管为主线、以质量安全为重点的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确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行政监管机制。2009年,要求各地健全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到2015年底,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3%的市地级和75%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

(三)注重突出重点。2006年,依法落实政策性用粮监管责任。2007年,加强对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专项监督检查。2008年,专项检查储备粮油库存管理情况,加强对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出库和移库情况的监督检查。2009年,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加强对政策性粮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国家临储粮销售出库和跨省移库等专项检查。2010年,开展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中央和地方储备油库存专项检查,加强对最低收购价、临储等粮食库存例行检查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及“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出库难”问题的查处力度。2011年,开展建国以来首次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清查,检查企业5243家,油罐24506个。2012年,抓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临时收储政策落实情况及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继续治理“转圈粮”“出库难”等行业不正之风。2013年,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监督检查。依属地管理要求,将本行政区域政策性成品粮油的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2014年,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库存检查,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顶包油”等行为。2015年,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储备粮管理和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2016年,履行行政监管督导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把责任落实到收储执行主体、承储企业负责人、仓廒保管员。切实加强消化粮食库存工作的监督管理。2017年,强化玉米等市场化收购的监督检查,推进粮食市场监管机制改革。

(四)注重强化措施。以2010年的3个文件为例,足以表明重要时点监督检查措施的强化。2月,针对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等库存管理问题,《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拨补管理,确保企业安全保粮的基本投入。积极探索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模式。7月,鉴于一些地区出现灾害性天气,导致粮价上涨预期增强,一些企业盲目“跟风”抬级抬价在短时间内大量收购粮食,致使出现农民惜售、企业惜卖、市场供求一时骤紧的局面,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出《关于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粮油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政策性库存粮食交易、出入库的管理和跟踪检查,严禁将已销售的库存陈粮转为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杜绝“转圈粮”的发生。各地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油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转圈粮”、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取消企业的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收购。9月,对有些地方和企业反映部分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承储企业在销售出库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设置障碍阻挠出库、超过规定标准乱收费以及粮食质量不符要求等,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出《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提出严格遵守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各项规定等四项措施。

(五)注重创新方法。2013年,推进中央事权粮食委托在地检查,创新库存检查组织形式和方式方法。2015年,在监督方式上实现由单向监管向双向监督或多向监督转变。创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加强粮食收购和库存环节质量安全的检测监管。2016年首次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2017年,全面实施“一规定两守则”,强化库存安全监督检查,层层压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启动粮食库存跨省交叉执法检查工作。《粮食行业“十三五”规划》提出建设政策性粮食监管系统,提高政策性粮食库存实时监管能力,提升政策性粮食及业务监管效能,提升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储、调销政策和库存管理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3年前,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就提出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规律,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推出年度工作要点或实施意见、举办专题培训班,同时加强专题调研和信息交流,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2014以来,实施“监管能力提升年”、“监管创新年”和“市场监管改革年”行动,推动了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政策性粮食监管的几点意见

监督检查也好,监督管理也罢,都含察看、查看和督促并加以管理之意,前为机构所在,后有文件为据。在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检查方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坚决治理“出库难”。

把库里的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移出并投放市场,原本是一个事务性的出库工作,这十年来却成了严肃的政策性问题,几乎年年被提到,有的地方愈演愈烈。当政策性粮食出库成为政策性问题后,我们必须重温上级一系列出库政策规定,特别是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督促指导承储企业、买方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政策,依法治理各种形式的“出库难”,确保销售粮食正常出库。对于阻挠购粮企业竞买粮食、设置出库障碍拖延出库、掺杂使假、额外索取费用、拍卖信息与实际不符、拒不执行交易规则、未按政策规定及时出库等各种“出库难”,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特别是对定向销售给淀粉、酒精、饲料等加工企业的粮食,处置数量多,市场价差大,涉及范围广,要坚决避免出现“转圈粮”、虚购虚销、转手倒卖、擅自改变用途、库厂联手分利等违规行为,严防问题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湖南省对这类粮食实行的“专粮专用、分期分批、管出管进、一日一报、重处重罚、尽心尽力”“锁(信息锁)随车走、人盯机拍、严防死守”的管理办法,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继续抓好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粮食监督检查固然将从库存监管为重点向市场监管转变,但要看到,政策性粮食“去库存”任务不是一年两年所能完成的,粮食库存特别是政府储备库存或多或少总是长期存在的。2001年起,连续17年开展粮食库存例行检查,其中两年开展全国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最大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项目。粮食清仓查库,要灵活运用双随机抽查、突查、交叉互查等检查方式;要加大对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的检查;要选择全国性粮食清仓查库、国家重点检查省份清仓查库、非重点省份清仓查库查实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要切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后的整改工作,将整改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差率超过4%的县和差率超过5%的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解决亏库问题;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知名人士督查清仓查库工作,还要引入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予以全程监督,并向问题大、疑点多的地方加派力量。

(三)尽快闯过“双随机”的过渡期。“双随机”方才启动,传统的检查方式还在延续。在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中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是对企业自觉守法、执法人员依规执法的双重考验和促进,它还可以制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是,行政方面的“双随机”基础还不牢,一是省以下粮政管理机构撤并不少,如有的市州粮食局并入新设机构后,第一位的工作是招商引资,有单位要用80%的精力抓这项工作,第六位才轮到粮食流通。有的县粮食局与六七个委局合并,粮食监督检查的地位可能弱化。二是多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内设机构没有怎么加强,特别是限于编制,人员有所减少,能力有所减弱。三是监督检查专职人员一定程度地青黄不接,而监督检查专家库更是人手有限,失去了随机抽取的意义。四是不少专家长期在本部门工作,熟人既多,又为人熟。五是有的地方尚未建库,或有库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更新不快。这就需要来一次对监督检查库的监督检查。而企业信息名录库既要全,又要将事涉政策性粮食方面的“黑名单”单位或问题较大的重点单位纳入其中。总之,要把“两库(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一清单(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细则(监管工作细则)、一平台(监管平台)”建好,作为政策性粮食监督检查的利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抓好案件查办工作。近年来,政策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水平总体上有所提高。但从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看,与此相关的日常工作的一般性检查多、上级布置的常规性检查多、核实举报的被动性检查多的情形,具体还表现在预告检查多、突击检查少,综合检查多、专项检查少,常规检查多、随机检查少,省内检查多、国家检查少,内部检查多、三方(第三方)检查少。有的县市局一年甚至多年没有查处一起涉粮案件。从粮食行业的情况来看,无论是粮食收储还是粮食出库,无论是中储粮还是地方储备粮,无论是国有粮食企业还是非国有粮食企业,不是无案可查,而是没有深入,没有亮剑,这就需要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查处涉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及库存且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社会高度关注的包括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配送和销售全过程的政策性粮食质量案件。对于在政策性粮食方面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检查方式,如何面对多元主体,如何适应市场变幻,并进一步办结案件、办好案件,工作很多。同时,还应组织对案卷进行抽查,如案件查办是否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案件实体处理是否公正,案件归档是否规范,以努力打造精品案卷。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要通过多种方式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行政执法队伍,以适应案件查办工作之需。

(五)总结“粮食市场监管改革年”的经验。2014年我国启动棉花、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2016年开始对玉米实行“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改革,共同点是价补分离,并取消了大豆、油菜籽、玉米等临储政策。目前,国内棉花、玉米价格不再大幅高于国际市场并与之基本接轨。今后,国家将在调整稻谷、小麦政策性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向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推进,进口稻谷价格很可能像改革后的进口棉花和玉米一样,不再具备优势。粮食市场化改革趋势,的确对粮食监督检查重心转移提出了新课题,将给政策性粮食库存带来新变化,这就是如何抓好粮食市场化改革推进后粮食监督检查从库存监管为重点向市场监管转变的问题。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的“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一节,提到做好粮食领域规范管理。落实与此相关的市场监管,是今后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总结2017年“粮食市场监管改革年”的经验,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监管好市场上有减有增但始终活跃的各类粮食经营者,监管好流通中环节诸多但不断变化的各类粮食质量安全活动,监管好粮库里总量减少但长期存在的各类政策性粮食,开展好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总之,粮食市场监管,永远在路上,而对在库政策性粮食,警钟须长鸣。

(作者系湖南省粮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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