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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纪委书记命丧车祸:谁是肇事者

2017-11-15周群峰

蓝盾 2017年9期
关键词:沁阳市李玲焦作市

周群峰

一起车祸,两个人自称肇事司机。一个已经被认定为顶包,另一个被法院终审判决为“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这起在诸多核心事实上都存在重大疑问的致死车祸案,到底谁是肇事者?

4年多过去了,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张学林车祸致死案,仍迷雾重重,“谁是肇事真凶”至今争议不断。

与此同时,事故当晚市区监控“全部失灵”;警方认定的肇事时间和现场勘查记录被质疑作假;多个关键当事人证言冲突;不同的人自首却都被疑为“顶包”。这一个个诡异事件接连发生,致使该案深陷“罗生门”。

两人自称“肇事者”

2013年2月11日,大年初二,豫西北小城沁阳,漫天飞雪。

晚饭后不久,张学林与家人打了个招呼,便驾驶着自家力帆小轿车出门了。

张学林之妻吕爱平称,张学林时年54岁,9个月前刚刚离任沁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一职。“出门时,他只说办点事儿,没有说具体什么事。”

当晚9时多,张学林的妹妹张琴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电话那头传来一个女人急促而慌乱的声音。

“张学林书记在老沁河桥上出事了,你快来吧!”

对方未自我介绍,就挂了电话。

张学林的多位家人回忆称,张学林在医院里意识还比较清醒,还安慰家人不要担心。在抢救前,他还说了一句“我是公安局的,我不怕他们”。

当晚,张学林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張学林家人了解到,当晚在沁阳市老沁河桥上,张学林驾驶着灰白色力帆车,与一辆本田越野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当晚,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养护工拜林龙就向警方自首,说自己是肇事司机。

拜林龙告诉记者,他其实是为战友王浩斌顶包。

王浩斌生于1985年,事故发生时是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拜、王二人曾在一起当过武警,关系不错。

拜林龙称,当晚10点多钟,自己正在家看重播的“春晚”时,接到一个叫麻纪东的民警朋友电话,问他喝酒了没有,拜说没喝。麻接着说,毛毛(王浩斌小名)在沁河桥出交通事故了,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的人也去医院了,让他带上驾驶证去人民医院配合事故科的人“照脸” (当地方言,大致意思为“出面”),处理这件事。

王浩斌当晚离开沁阳市人民医院去洛阳后,拜林龙留在医院,跟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的人主动说自己是肇事者。随后,他被警方抽血后,带回事故科审讯。

拜林龙称,他在被审讯到次日(2013年2月12日)凌晨时,得知了张学林的死讯,吓得惊慌失措,随即翻供。

2013年2月12日上午,王浩斌自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向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自首,称自己是张学林车祸中的肇事司机。自首后,王浩斌否认他曾暗示或指示拜林龙为自己顶包。

车祸次日,张琴赶回沁阳料理哥哥后事。大约两天后,她又回想起当晚接到的那个陌生女人电话,越想越觉得蹊跷,就拨了过去。

电话那头还是一个女人的声音:“我是李玲的姐姐,李玲前几天出车祸受伤了。”

这时,张琴才知道那个号码是李玲的。“她曾在沁阳市公安局保安公司工作过,她结婚时我还去了。”

当地警方称,张学林出事时,李玲也在张的力帆轿车内。

记者从沁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李玲的询问笔录中看到,李玲称,2013年2月11日晚上7点多,她在家里吃饭的时候,接到张学林电话,张询问请她帮忙为一家公司找办公人员和厨师一事的进展。

对李玲的询问笔录记载,她称车祸时自己被撞晕了,“也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醒了过来,发现我仰面躺在力帆车的引擎盖上,头朝着挡风玻璃……我就喊快来救人。”

李玲还称,她醒来后,张学林还在车里,她赶紧去拉车门,想把张学林从车里拉出来,但是力帆车的四个车门都没有拉开。

张学林的另一个妹妹张云称,张学林去世后,王浩斌父母前来吊唁,并提出賠偿,但被拒绝。

张琴称,2013年4月前后,时任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科长杨保军,约她在事故科见面。杨称王浩斌家人把80多万元先打到他卡上了,希望张家人能尽快在事故科签个协议,按照程序把赔偿金领走。

“我们没有理会。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急于拿出正常赔偿价的两倍多跟我们私了,而且王浩斌家庭条件也不好,这些钱的来历有些蹊跷。”张琴说。

张学林家属称,张学林当时究竟出去干什么,事发后他的手机为什么始终没找到;他的车里有没有李玲,如果在车里,李玲是怎么从车里出来的;还有张学林在医院抢救时,他为什么要说那句“我是公安局的,我不怕他们”等,都是至今未破解的谜团。

肇事时间被篡改?

2013年8月,焦作检察院公诉处原处长张南京,成为该案的督查专员。

张南京称,他介入此案后,在督查之初,通过阅卷、走访调查很快发现,沁阳警方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很多做法不合常理。“最大的疑点就是,警方涉嫌篡改肇事时间。”

张南京发现,上述沁阳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将该事故时间定为21时20分许。张南京不认可这一认定。“真正的肇事时间,极有可能是在当晚21点之前。”

张琴也称,她自己清楚地记得,当晚接到李玲电话是21点13分。“接到李玲电话时,事故已发生了一段时间。”

张南京根据河南省公安厅调取的该案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同时用三台电脑、历时近两个星期,对这些电话记录里所揭示的通话时间、通话地点、通话人物进行比对后发现,当晚21时左右,王浩斌根本不可能在车祸现场。

“通话记录显示,20点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接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间146秒。通话结束时间是20点49分12秒。”

“监控失灵”说自相矛盾

此案发生后,关于王浩斌车上乘坐人数的说法变来变去,一会儿是3人,一会儿是2人,一会儿是4人,一会儿是6人。endprint

最终司法机关认定的6人中,除王浩斌外,其余5人为:沁阳市公安局西万派出所民警麻纪东、沁阳市水利局司机张巍巍、西万镇副镇长梁谱、李小联(私企老板)、沈小正(私企老板)。

張南京称,警方认定的乘车人,均表示他们当天下午到王浩斌家聚餐喝酒,一直喝到晚上9时左右,然后开上肇事车辆从家中出来。

张南京称,通过调取王浩斌的通话记录发现,事故发生后,自称肇事司机并受伤的王浩斌,没有坐救护车去医院,而是坐上了朋友的车;没有直接向南及时去沁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而是往北往西绕了一大圈,先去了沁阳市委大院附近。

此后,沁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靳腾达称,是他拉王浩斌离开现场的。靳说,他在现场发现王浩斌后,就开车将其送往医院。

张南京还发现,沁阳警方在肇事现场的勘查笔录上,出现了沁阳怀府医院医生买应的名字,而买应却否认了她曾去过现场。“怀府医院是沁阳司法鉴定指定医院,是谁在警方的勘查笔录上,伪造了买应的签字?

张学林家人也称,他们曾找到买应,了解当时情况,并让她出具了一份書面证明,还按了手印。

记者看到,买应在这份手写的声明中写道:“我在怀府医院工作,那场交通事故当天,我并未值班,也并未到现场,现场签名非我本人签字,事后也没有人征求我的意见,也未告知我此事。”

张南京还发现,除了涉嫌篡改肇事时间,伪造医生签名等,当天沁阳市的监控设备也“莫名其妙地都失灵了”。

张学林家属的代理律师郭卫群称,沁阳警方说,事故当晚,沁阳市区的监控全坏了,找不到一个监控画面,沁河桥上也没有,市区道路上也没有,关键的证据都“没有了”。

张南京称,为核实督查报告中揭露的问题,焦作市公安局曾指派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河南省五名刑事预审专家之一的时任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司应江阅卷过问此案。“司应江阅卷过问此案后的结论仅八个字:以假查假,此案必假。”

检方两次抗诉

2014年10月2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2015年7月20日,该案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庭审现场,出现了罕见一幕:被告人王浩斌始终坚称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受害方律师在法庭上却为王浩斌“辩护”,称他只是顶包者,并出示了多个证据。

受害方律师特别指出,在该案中,时间、地点、人物等三个方面均说明,目前所谓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肇事者。

本次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浩斌除存在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问题外,更为严重的是,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作出不实证言。正是因为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及作出不实证言,导致此案在长达2年5个月的时间里不能定案,带来了巨大的司法成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检察官同时指出,即使在当天的庭审中,王浩斌仍然不能完全做到如实供述,性质十分恶劣。因此,对肇事者王浩斌应给予严判、重判。

被告方辩护律师则称,被告人王浩斌曾主动打电话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予酌情轻判。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7月12日10时30分,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7月26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依然认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无论定性还是刑期,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2日,焦作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和以往开庭受害人方质疑王浩斌是否为肇事司机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要求法庭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7年5月22日,焦作中院二审对王浩斌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终审《判决书》认为,张学林案中肇事时间无法确定。王浩斌是否开豫HGX444号小客车与豫HQX3311号小轿车在老沁河桥上相撞值得怀疑。

《判决书》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20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该《认定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是王浩斌、武磊磊、沈小正当时的虚假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二审终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王浩斌指使拜林龙冒充豫HGX444号小客车的肇事司机,还指使沈小正、武磊磊等人多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决王浩斌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当天,张学林之子张新舜明确表示对该判决结果不满意。5月25日,张学林家属写了一封《立案申请书》,准备交给焦作市公安局,申请焦作警方对此案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该申请书认为,沁阳市公安局对此案应全面回避,改变管辖,由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直接立案侦查。

张南京说,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诉讼道路上整整走了近四年半的时间,走完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进入二审的所有诉讼程序,在司法界非常罕见。

罗生门

在这个事件中,除王浩斌外,目前还有多人受到处罚或处分。

拜林龙告诉记者,他原来在一审获刑有期徒刑7个月,焦作中院二审改为拘役6个月。他供职的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将其由中级工降级为初级工,工资由原来的2000余元,降为1200元。

记者从沁阳市公安局一位知情者了解到,2016年,与张学林车祸案有关的时任沁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卫新振、时任指挥中心主任杨保军、时任事故科干警和中兵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等处分。

肇事车上的多名乘坐人也受到处罚:梁谱主动辞职;麻纪东因犯妨害作证罪获刑9个月;沈小正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此外,张南京称,早在2013年12月3日,在本案真正的肇事司机究竟是谁还没有查清之前,沁阳检察院批捕科、起诉科科长都被更换,分管公诉批捕的副检察长被免职。

张南京告诉记者,他在督查这个案件过程中,随着越来越多的疑点被发现,他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多。最后,他不得不决定辞职。

辞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督查专员职务9个月后,一个新的机会又出现在张南京面前。2015年10月,因河南省纪委过问此案,焦作市纪委成立了“沁阳211案(即张学林车祸案)专案组”,张南京被抽调到专案组。

2016年3月,焦作市纪委 “211”案结案,结论依然是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

张云称,在哥哥追悼会上,一位前来吊唁的退休领导问她,市委某某领导来了吗?沁河桥上那么多人,怎么就你哥命丢了?

张云称,上述退休领导跟她无意间说,在事故当晚,沁阳市委某领导也在老沁河桥上出了车祸,胳膊受伤了。“我突然意识到,哥哥的车祸案后面或许藏着更多隐情。”

后来,张云通过相关渠道,查了沁阳市委当天领导的电子值班记录,该领导正好在这一天值班。“但蹊跷的是,之后有人把值班表更换了,这个领导的名字从值班表上消失了。”

张云称,在车祸两年多后,该市委领导在焦作市某领导岗位上,因贪腐问题落马。

为更多地了解此案中的众多谜团,记者以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向负责过此案的沁阳市公安局副局长任振中(分管刑侦)表达采访意图,任未接电话,也未回短信。

6月4日晚,王浩斌告诉记者,他对焦作中院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持有保留意见。“至于具体细节,我已经跟中院、办案单位、纪委、省公安厅等多次诉说了,不想再回答。”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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