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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的法律状况研究

2017-11-15宾佳音

长江丛刊 2017年25期
关键词:体育老师体育教师法律

宾佳音

学校体育的法律状况研究

宾佳音

我国经济状况在20年来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国民文化水平也逐渐提高,与升学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却在不断下降。本文从学校体育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学校体育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体育经费不足、体育老师的待遇缺乏保障、体育法律规范执行力度不足以及教育体系不重视体育教育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在分析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旨在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法律体系,推动我国国民身体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学校体育 法律规范 完善

近年来,学校在体育工作开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体育教师队伍和体育设备都逐渐走向规范化,但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学校对体育的重视程度不高,仍以文化成绩作为评定学生是否优秀以及升学的单一标准;体育老师的地位不高,待遇地狱其他学科老师,很多学校的文化课程授课老师在升学率方面有较高的绩效奖金,而体育老师由于不参与文化课程授课,在绩效方面远远低于其他学科老师,在社会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体育课及课外活动等方面的开展远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很多体育课流于形式,被文化课挤占空间,甚至很多高中在学生上高三之后不再开设体育课,不再进行早操。日常生活中,除了体育课和校运会外,学校缺乏组织学生进行日常锻炼的意识;学校体育设施不够完善,很多学校的设施在数量虽然符合《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等规范的规定,但是存在设备陈旧、室外的篮球场、田径场等活动场所地面粗糙等问题,容易使学生受伤。由于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近20年以来,虽然我国的各类学校入学率不断上升,但是在校学生的体质身体素质下降明显,很多学生在视力、耐力、肺活量等基本身体指标出现了持续下降的情况,与此同时,很多学生的体重却呈上升趋势,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学生体育锻炼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我国在学校立法方面制订了《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法律法规,但很多规定的内容过于空洞,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学校体育法律零散繁多,更新速度慢

2006年出版的《学校体育重要法规文件选编》一书中共收了有关学校体育的法律规范超过40部,内容分散庞杂,不同文件的规定有不同的侧重点,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1]除了这些规定外,教育部还公布了一些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决议和通知。存在相似内容重复规定的情况。仅仅“保证学生每天锻炼时间”的规定,就在2001年《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课外问题活动工程”的通知》、2004年和2005年教育部关于保证中小学体育活动和体育课时的通知中出现了3次。[2]即便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也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才能掌握各类规定的具体细则。可想而知,这些法律规范在学校完全能够落实的难度较大。

作为指导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龙头法律规范文件,无论是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还是1990出台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二十余年的时间里,内容基本没有做出修订,很多规定笼统模糊,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暂且不去探究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具体数量和质量标准是什么,仅仅靠“有关部门”和“有关规定”去落实学校工作中的体育工作,着实不易。但此类规定目前仍然没有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体育经费缺乏法律保障,经费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善

运动场地和器材不足是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为,造成这类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缺乏体育项目经费的保障体系,很多规定非常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学校体育项目专项资金的法律法规。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体育经费。“一定数量”的外延过广,没有具体的比例,很难通过这个条款来解决目前体育经费不足和挪用体育经费等问题。《中学体育器材配备目录》等法规对各类院校的体育器材、场地等规定了具体的数量和标准,但是不少学校仍然存在运动场地、器材匮乏等问题,尤其是很多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学校体育的经费来源渠道狭窄,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社会资金投入很少,且体育经费在整个教育经费总支出中所占比例很小,对体育经费的也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学校体育的进一步发展。

三、体育老师的待遇缺乏保障

《体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工作有关待遇。但是仍然存在体育老师与文化老师待遇不平等的现象。[3]体育老师除了无法享受文化老师同等绩效奖金,部分学校的体育老师课酬低于文化老师的课酬。在评优提干方面,体育老师也不具备优势,学校领导层鲜有体育老师的身影。

四、学校在体育法律方面的执行力度不够

如笔者上文所属,我国在学校体育立法方面制订了很多法律法规,也出台过很多意见。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落实方面进行检查后,发现很多规定仍然没有得到执行和落实。《体育法》规定,学校必须配备专业体育老师,但是在较为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体育课老师都是有文化老师兼任,体育课很多情况下是自由活动,没有得到专业的体育知识指导。包括《教育法》和《体育法》在内的众多规范,对体育方面的规定大都是泛泛而谈,没有对违法责任进行规定,威慑力不足。如《体育法》中关于运动场地、体育标准、体育课的规定,虽然都规定了学校的义务,但是对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却没有规定,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违规成本低,学校领导积极性不高,以至于阳光体育工程“每天锻炼一小时”这个最基础但却最核心的规定基本上也得不到落实。

五、教育体系忽视同体育的重要性

虽然我国强调德、智、体、美、劳综合发展的素质教育,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体系都严重倾斜于智育,各类学校的升学制度基本以文化成绩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虽然现在国家把体育考核纳入中考制度,但是所占分值很小,并且重要性不高,高考更是基本以文化成绩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这些都反应了我国尚未真正将体育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有机整体。其主要原因是对体育活动在学校中的具体开展缺乏具体法律法规的保障,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机制。

上述内容即为笔者认为我过学校体育中存在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虽然未必能面面俱到,但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情况。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建立系统化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法典是最完备的法律形式,且法律位阶较高,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近期国家《民法典》总则部分即将颁行,也体现了我国在法治道路上的进步。我国在学校体育方面的立法缺乏一个系统化的法典,且很多政策都是通过教育部的决议、通知等形式公布,法律位阶低较低,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青少年体育法》,一方面,应当进一步细化《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学校体育法律规范的内容,提高可操作性。另外一方面,可以把目前零散的法律规范整合在一起,去掉一些繁杂重复的条文,降低理解难度,使学校体育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由于立法技术相对落后,制定一部《青少年体育法》需要大量的时间去考量和研究。

(二)建立体育经费保障机制

我国的体育经费不足,是学校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在体育经费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把法律规范中有关于学校体育经费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一方面,确定政府每年对学校体育建设的投入比例,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并且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对执行不力,挪用体育经费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建立体育资金管理制度,减少经费管理不善的问题。形成立体化的体育经费保障机制。

鉴于体育经费来源单一,学校和政府在办学过程中,可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民间企业对学校进行投入,既可以推动学校体育设施的完善,提高体育活动的预算金额,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认可度。我国也可以参照一些欧美国家的做法,把一些体育基础设施和体育项目活动资金作为学校办学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考核。

(三)保障学校体育教师的权利与报酬

如上文所述,部分学校存在体育教师与文化科目教师待遇不对等的情况,首先,应当根据《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对体育教师的任职资格提出明确要求,提高体育教师的质量。对目前已经聘用的尚达不到要求的体育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并予以考核,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上岗授课。其次,在保证体育教师质量的同时,要进一步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相平等的权利,提高其积极性。

(四)加大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监察力度

由于我国在体育立法方面,涉及违法责任的规定较少,因此,在完善法规、加大违法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学校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

很多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检查都是风气化,一次检查之后,后续工作就不再关注。这使得很多学校在日常管理中不注重体育工作,检查时做一些表面工作蒙混过关。因此,应当建立立体式的监督机制。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的体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察,如党中央进行的“八项规定回头看”工作,要形成长效机制,不能形式化。第二,社会媒体也应当积极担任其责任,政府可以出台鼓励政策,激励媒体勇于曝光学校不按体育法规进行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学校,及时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在学校全面推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对全国大中小学的学生定期进行体能测试和体质监测。使“每天锻炼一小时”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五)改革传统教育制度,加大对学校体育的重视程度和考核力度

我国的教育制度如何继续推进,专业、学者和社会人士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研究和讨论,本文仅站在学校体育方面,对传统的教育升学制度提出建议。

体育加试已经在我国的升学考试中实行了一段时间,但实际上大都是流于形式,不作为入学的重要指标。提高体育考核分数在升学考试中的比重有利于使学生智体共同发展,推动素质化教育进程。笔者认为,可以把学生体育成绩纳入教师和学校的绩效考评机制,并对考试作假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应当完善目前的升学加试体育制度,如加大体育分数在升学考试中的比重,制定与青少年身体素质紧密相关的测评项目,同时要加大测评仪器的统一检测和发放,加大对测量人员的监管力度,保障在体育考试中的公正公平性。把体育考试纳入个类别学校的必修课程和必考科目当中。[4]

综上所述,学校体育中存在一些法律规范方面的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我国素质化教育进程,提高青少年的身体素质,促进青少年学生的综合发展。另一方面,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完善学校体育法律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法治国家。

[1]张厚福.关于学校体育的法治研究[D].武汉:武汉体育学院,2015.

[2]戴安国.我国学校体育立法现状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5.

[3]牟延林.学校体育的体育制度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6(3).

[4]闫立忠.公民体育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0.

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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