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诉裁量权的缺陷及完善
2017-11-14王治强
摘 要 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较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扩大公诉裁量权既是现代追诉理念的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更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本文认为要制定严格的起诉条件,放宽不起诉和暂缓起诉条件,规定选择起诉权,做到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无须立即起诉的暂缓起诉,确有必要起诉的提起公诉。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诉裁量权 缺陷
作者简介:王治强,陇南市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政研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97
公诉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其理论基础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公益原则和诉讼效益原则。公诉裁量权的表现形式,有相对不起诉、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选择起诉和降格起诉等。检察机关拥有公诉裁量权,可以只将严重犯罪提起公诉,以维护公共利益,而将轻微犯罪不起诉,以节约司法资源,并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预防其再犯罪。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较小,尚不能适应当前形势,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公诉裁量权的缺陷
受职权主义的影响,我国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例外,检察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现行起诉条件体现的主要是执法必严、有罪必究和有罪必罚,而不论于公共利益有无必要,近似于起诉法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容易忽视起诉必要性审查,往往够罪即诉,增大了轻微犯罪被起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有的地方为控制相对不起诉,还采取下达指标、规定不起诉率、报上级院审批等措施,为相对不起诉权的行使设置种种障碍,严重影响了相对不起诉权的正常运行。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罪行种类和可能判处的刑罚都有严格限制,实践中符合暂缓起诉条件的案件很少。再次,我国法律未规定选择起诉权,检察机关对多人多罪行的案件不能区别对待,难以分别作出起诉和不起诉处理,而是全案起诉。由于起诉条件过于宽松,不起诉和暂缓起诉的条件过于严格,又无选择起诉权,致使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小,往往将大量轻微犯罪提起公诉,既不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可见,现行公诉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
二、公诉裁量权应当扩大
起訴条件取决于一个国家的追诉理念、刑事政策、治安形势等因素,它因各国国情的不同而不同,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立法者总是适时修改起诉条件,使之适应治安形势和维护统治的需要。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越来越注重起诉合理性,不断扩大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要不断修改完善公诉制度,扩大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这既是现代追诉理念的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更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
首先,扩大公诉裁量权是现代追诉理念的要求。起诉便宜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流行的一种追诉理念,它强调公诉的目的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斟酌决定是否起诉,要考量对案件的起诉于公共利益有无必要,是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是否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我国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检察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诉权的行使也不例外。追诉犯罪的最终目的就是惩戒和预防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由此可见,我国公诉权的价值取向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在追诉理念上更适合起诉便宜主义,而不适合起诉法定主义。只有扩大公诉裁量权,检察机关才能便宜行事,对大量没有必要追诉的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只对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提起公诉,从而更好地维护公益,体现起诉便宜主义。
其次,扩大公诉裁量权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在具体实施意见中指出,“对轻微刑事犯罪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严重刑事犯罪,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 由此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样强调追诉的合理性和目的性,注重起诉必要性,与起诉便宜主义完全一致。只有扩大公诉裁量权,检察机关在是否起诉问题上才有充分的选择余地,才能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将更多的轻罪案件不起诉,以体现宽大,只起诉严重刑事犯罪,以体现从严,从而实现宽严相济。
再次,扩大公诉裁量权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潜在的社会矛盾突现出来,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恐怖分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及严重暴力犯罪等,不但多发易发,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事司法资源是有限的,随着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刑事司法资源越来越显得不能满足司法职能正常运作的需要。” 只有扩大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才能实现案件分流,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并通过不起诉和暂缓起诉教育感化轻罪嫌疑人,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公诉裁量权的完善
笔者认为,公诉应当遵循公益原则和效益原则,考量起诉必要性,对没必要起诉的罪行尽量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要制定严格的起诉条件,放宽不起诉和暂缓起诉条件,增加选择起诉权,使检察机关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应当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取消对行使相对不起诉权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对当事人已经和解,没有必要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尽量作出相对不起诉。暂缓起诉应当适用缓刑条件,并广泛适用于轻罪案件,适用对象应扩大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增设对多人多罪行案件的选择起诉权,对重罪嫌疑人起诉,对微罪嫌疑人可不起诉,对必需起诉的罪行起诉,对无需追诉的罪行不起诉,以便在同一案件中区分不同情形,实现宽严相济,体现公诉的合理性。检察机关应当审查案件起诉的必要性,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能力、主观恶性及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结合其悔罪表现等因素,以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准,斟酌有无起诉的必要。对可诉可不诉的不予起诉,无须立即起诉的暂缓起诉,确有必要起诉的提起公诉。
注释:
种松志.试论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实践.2001(7).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参考文献:
[1]旷继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理学浅析.公文易文秘资源网.2009-04-21(11).
[2]朱孝清、张智辉.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