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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审判回避制度在派出法庭中的适用

2017-11-14匡华青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摘 要 派出法庭的设立,使得司法审判工作深入广大的农村地区,为及时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诉讼纠纷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派出法庭处于全国最基层农村地区 ,而我国审判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针对在都市生活的人群,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复杂的人际环境,一些法律制度与这样的环境并不能形成良好的兼容效果,从而导致目的的不能实现。本文试图探析审判回避制度在派出法庭中适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完善的建议,从而更好的保障基层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关键词 派出法庭 审判回避制度 适用

作者简介:匡华青,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67

一、派出法庭概述

(一)派出法庭的设立及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庭又被称为派出法庭,它相当于基层法院的一个庭室,具有审判职能。派出法庭只能由基层法院设立,在司法实践中,派出法庭一般设立远离县(区)城区的偏远农村地区,真正深入办案一线,走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其目的主要是为基层老百姓提供更为便利的诉讼环境、及时的司法救济,减轻老百姓的讼累,更好的实践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地区处于权力监管的最边缘地带,国家对于农村地区的把控能力不像城市那样有力,再加上农村一直都有着自己解决纠纷的一套机制,这就是道德约束和习惯,对于国家司法的纠纷解决需求并不强烈,如此一来,非常不利于司法在农村地区建立威信力,因此,派出法庭的设立就真正将国家纠纷解决机制扎根农村地区,从而做好农村地区的司法普法工作,有助于在农村地区建立起国家的司法公信力,为法治中国建设打牢根基。

(二)派出法庭所处的环境

派出法庭主要是为了解决距离县城较远的农村地区的诉讼纠纷而设立的,目的是让审判工作更加深入人民群众,因此派出法庭分布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而对于农村地区生活的人来说,千百年来的土地生产,使得安土重迁的思想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在这块土地上,因此世世代代的繁衍生息使得彼此之间都非常熟悉,造就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在這个社会中人情关系千丝万缕,彼此联系,如同一张巨网,每个人都是网上的一个节点,节点与节点之间有一根可以联系的网线,形成一个复杂的关系社会。

在农村地区,由于一系列客观条件的不足,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偏低,使得农村地区的法律普及一度进展缓慢,老百姓的法律素养低、法律意识薄弱。农村地区的艰苦条件,又难以对法律人才具有吸引力,法律人才的缺乏使得农村地区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土壤,在生活的纠葛之中,关系人情依然占有很大的主导地位。

二、审判回避制度概述

(一)审判回避制度的概念

审判回避制度是诉讼法上的一项程序约束制度,“即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件审理的制度。”对于这样的描述,学界并没有明显的异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对审判回避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审判回避制度作为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要举措,是保障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促进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二)民事诉讼法中审判回避制度的功能

审判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从《民事诉讼法》的第44条规定的内容看,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都是由于夹杂着人际关系的因素,而由于中国的国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很多事务都受到人际关系的制约,在司法裁判领域也同样如此,俗话说“清官难管家务事”,这句话的背后存在着客观的现实因素,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审判回避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通过制度上、程序上的规制,来杜绝审判人员受到人际关系束缚,从而影响到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

三、派出法庭所处环境与审判回避制度的碰撞

(一)审判人员身处于复杂的关系社会之中

派出法庭所处的环境就决定了其审判人员处于一种彼此之间知根知底、随处可见熟人影子的社会,这种社会相对城里而言较为封闭且人际关系盘根错节,在社会学意义上这被称为“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秩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关系的维护,关系的扩张很可能触及司法活动。派出法庭的审判人员在这样的社会中生活,就必然会成为这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中的一员,其手中的审判权能也被带入到这个人际关系的 “旋涡”之中,从而使得审判回避制度的功能受到强烈的冲击而“晕头转向”,相应的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影响,更可能进一步危害到国家司法公信力。

审判人员虽然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他们应当处于客观中立的立场,但其首先是作为一个社会人而存在,他们要生活,就必须要融入身边的社会环境。人是一个群居性的生物,社会就是为了让人民抱团取暖,一个人离开社会是无法独立生活的,因为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求都要从周围的社会环境中去索取,因此人与其生存的环境必然性的会发生接触。在日常生活中,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可能和张村的老张他们一起打打球,经常在王村老王头的早餐摊上吃早餐,这在城里的陌生人社会而言,不会对法官的审判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在农村地区这个人口相对封闭,人口较少的熟人社会之中,与老张、老王头有一点关系的人摊上官司之后,通过他们两个找到法官,说上两句话,这对于应当秉持中立立场的法官而言,就会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意见,而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不一定知道这隐形的关系存在。就笔者的观察而言,这在农村地区,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尤其是农村的地方官员,他们和人民法庭的法官一般都比较熟,而且他们也乐于插手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这样复杂的关系网络中,使得很多案件都具备审判人员法定回避的情形,而审判人员并没有回避,这对于其审判中立的立场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一定的冲击,从而影响到审判的公正。endprint

(二)“扎根”法院门口的法律工作者

笔者在众多的派出法庭门口都有一个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所,里面有一两名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为了弥补农村地区法律人才供应不足、法律服务欠缺、保证基层人民诉权而设定的制度。派出法庭门口的法律工作室一般都有一两个法律工作者,他们大都是本地人,长期驻扎在法院门口,即便法庭的工作人员更换,他们依然在那里,流动的审判人员,不动的法律工作者,通过长期以来与当地法庭的接触,使他们也能拥有一种无形之中影响案件审判的力量。他们作为基层法律人的一份子,相对于当地老百姓而言,他们与法官才有共同的语言,在法律语境下,审判人员也更喜欢和他们就案件进行交流,因此他们与审判人员的关系较为密切。由于农村地区审判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都很少,且法律工作者的流动性非常低,所以他们在业务来往和生活来往都比较多,一旦由这些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很难确保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造成影响。就笔者接触的几位基层法律法律服务工作者来看,他们几乎没有对审判人员提出过回避申请。

(三)老百姓不能正确认识审判回避制度及其程序价值

农村地区人员的教育普遍不足,即使有诸如“送法下乡”、“法制宣传”等普法活动也并不能快速的提升农村人口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询问当事人要不要申请回避,這些当事人一般都不知道申请回避是什么回事,他们会认为如果申请回避会得罪审判人员,对自己不利,况且审判人员的回避都是由基层法院决定的,在他们的观念中,都是官官相护的,他们有限的认知面使得他们不敢正确的行使诉权。对于审判回避制度的程序价值,他们也不能正确认识,他们对于国家机关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感,而忽视审判回避制度的意义。

四、建议

要让审判回避制度真正的发挥作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的程序正义,就要培育适合该制度的适用法治土壤。法治土壤的培育离不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优秀的法律人才,基层司法机关要进行一系列的送法下乡,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更要送法律人下乡,壮大农村法律人才队伍。改善农村地区的工作环境,出台一系列优厚政策,吸引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去农村地区从事法律工作,为农村地区输送大量的法律人才,带动当地的法律教育活力,提升老百姓们的法律素养。加强审判人员个人的职业道德,提高他们的法治信仰。审判人员作为社会人而言,很难靠自觉来摆脱熟人社会关系的干扰,除了设立诸如审判回避制度等制度的制约之外,更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渠道。检察机关承担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可以在相应的派出法庭所在地设立检察室,更有效的对派出法庭的审判活动的程序性事项进行有力的法律监督,这当然包括对审判回避的监督。在农村地区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审判人员融入当地社会复杂的关系中,从而保障审判人员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做出公正的判决。

五、结语

审判回避制度的完善尚需经过漫长的司法实践,通过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探索出一条能够真正实现其功能的康庄大道。法律制度作为顶层设计,更多的是为助推经济发展而服务,就城市的环境而设定,因而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定中容易忽略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的现实环境,使得一些法律制度一旦在农村应用就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形,近而影响法律制度功能的实现,有违司法为民的初衷。因此,在一项法律制度出台的背后,应当做好大量的基层调研工作,综合考虑基层的情况和环境,让法律制度与环境更好地融合农村土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助推法治中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中华书局.201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