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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钻戒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7-11-14

百姓生活 2017年11期
关键词:杜某春华钻戒

【案例】2014年6月6日,杜某与刘某结婚。不久,杜某购买了一枚价值2万余元的钻戒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刘某。2016年5月,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请求中,杜某要求对钻戒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钻戒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杜某无权分割。

【说法】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资金、津貼、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本案中,虽然钻戒是杜某在婚后购买,但一直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杜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其对刘某的赠与,该赠与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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