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职场,当心被试用期忽悠
2017-11-14潘家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家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初入职场,当心被试用期忽悠
(潘家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试用期内员工权利一个都不能少
【案例】李诚于2017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一家机械公司找到工作,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李诚接受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后正式上岗,由于对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熟悉,不小心碰落元器件砸伤右脚。李诚主张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他在试用期,没有买工伤保险,因而不同意给他申报工伤和工伤待遇。
【说法】试用期内的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基本劳动权利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险权、解约权、经济补偿权等。虽然李诚在试用期内,但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诚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的决定下来后,由公司自行承担李诚的相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而不得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赔付。
试用期内与员工终止合同须理由合法
【案例】韩婷大学毕业后于2016年8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做文秘工作,签了两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9月上旬的一天,公司人事部称要终止与韩婷的劳动合同。韩婷想问个明白,可人事部经理不给任何解释,竟然说:“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
【说法】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得有充分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如相关职业技能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该公司解聘韩婷而不拿证据来说话,只以“试用期”为借口,显然是违法解聘。韩婷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其实,韩婷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一些单位非法解聘职工还要拿“试用期”说事,甚至还罗织“罪名”。遇到这种情况,只要职工勇于维权,用人单位必将败诉。
超期限约定试用期须支付赔偿金
【案例】2016年7月8日,徐妍刚离开大学校园就被一家公司相中,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试用期为五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3200元,转正后月工资4000元。考虑到就业不容易,徐妍只好在合同上签字。徐妍上班三个月后,曾要求增加工资。公司说,工资待遇方面的约定出自双方自愿,须遵照执行。
【说法】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据此,徐妍的试用期最多二个月,而实际约定为五个月,公司显然违法。其次,徐妍可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并主张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五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所以徐妍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编辑 吴忞忞mwu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