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7-11-08卞靖
卞靖
2014年,文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按照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总体部署,依托丝绸之路沿线丰富的文化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建设”。丝绸之路文化既是我国独有的文化资源,又是我国相关地区特别是广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现文化资源大整合大发展的重要纽带,更是缩小区域间文化产业发展差距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有效抓手。作为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一条主线,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视角,研究丝绸之路特色文化的特点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产品供给、要素供给、制度供给等三个层面的矛盾和问题,对于有效推进丝路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打造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中文化名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丝绸之路特色文化的主要特点
丝绸之路不仅是古代商贸通道的代名词,更是沿线各国人民宗教、文化交流的通道,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文化象征意义。相较于其他文化,具有明显的几个特征。
战略性。宣传和弘扬丝绸之路特色文化不仅仅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部分,更是一项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国家战略。通过大力发展丝绸之路特色文化,有助于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交汇融合,形成多样、共存、包容、共赢的价值共同体,有助于展示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显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塑造我国历史底蕴深厚、各民族多元一体、文化多样和谐的文明大国形象,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区域性。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由于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历史发展、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不同,从而在文化上产生了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不同地区形成各具特色的丝绸之路文化。同时,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丝绸文化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在丝路文化开发和宣传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区域特色,制定针对性强、符合区域实际的发展策略。
民族性。在我国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18个省份中,包括了广西、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所有五个民族自治区,还包括了陕西、甘肃、青海、黑龙江、吉林、云南、福建、海南等少数民族人口集聚的省份。在这些少数民族种类众多、生产生活集中度高的地区,其丝绸之路文化体现出非常明显的民族特色,并通过多姿多彩的展现形式,显现出文化的民族性。
时代性。丝绸之路文化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演进的。历经上千年的发展,丝绸之路文化既有传统保留下来的文化,同时又融入了随着时代、科技、方式等变化而不断发展的文化,具有明显的时代性。丝路文化一方面有文化的继承性,同时又在继承前人优秀文化的基础上,结合每个时代的特征,创造出新的文化类型。因此,在丝路文化开发过程中,要体现传承性、时代感,给人以历史纵深感,真正体现丝路文化的悠久历史和博大精深。
二、当前丝绸之路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丝路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三个层面
从供给侧的理论分析框架看,学术界一般用生产函数理论来分析总供给。在这一框架下,总供给是由劳动、资本、技术、制度和资源等要素投入形成的,用函数式表示为:
Y=f (R,K,L)+TFP
其中包含三个层面的供给:
一是产品供给(商品和服务),即Y的规模和结构;
二是要素供给,即R:土地(资源),K:资本,L:劳动力,TFP:包含科技、信息等在内的全要素生产率的规模和质量;
三是制度供给(涉及同等要素供给所能产生的总产出规模和效率),即函数的具体表达式。
其中,产品供给要为市场提供高效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要素一方面作为生产投入,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潜在增长率的重要组成。同时,通过制度层面的体制机制改革,来进一步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又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目标。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新的制度供给,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没有新的制度供给做引擎,要素供给和产品供给将无从谈起(表1)。
(二)产品供给层面同质化问题较为突出
一方面,以丝绸之路特色文化旅游为代表的丝路文化产品开发过于低层次简单重复。众多古城古建筑被拆,新建筑模仿粗糙雷同,缺乏原本文化特色,千城一面问题突出。旅游景点工艺品相似,大量低质价廉的纪念品小商品充斥市场,抑制了参观者的消费意愿。景点住宿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一些景点市场秩序混乱,口碑较差,使得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当地居民与景点游客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此外,以丝路特色文化为主题的各类会展、演出、主题公园等较多,形式和内容重复度高。例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二十多家关于丝绸之路的主题公园,其中大部分是近几年才开始规划建设的,开发模式相似,均是规划占用较大面积的土地,以丝路历史主题进行建设雕塑(组雕)、广场、大地图、文字说明等,缺少对本地区特色文化内涵的阐述和与参观者的互动体验,效果并不理想(表2)。
另一方面,各地区在丝路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定位方面过于同质化。如新疆提出要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陕西提出要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宁夏提出要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甘肃提出要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福建提出要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云南提出要建设成为“‘一带一路连接交汇战略支点”、浙江提出要争当“一带一路排头兵”等。这种同一主题的文化产业在类似的战略定位、发展布局的指导下,容易造成重复开发、资源浪费、恶性竞争。
(三)要素供给的配置效率和质量不高
首先,丝路文化的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全。新疆、西藏、内蒙、青海、黑龙江、吉林等西部和东北地区文化产业要素市场发育明显滞后,大量要素资源被各种行业、部門、行政区划等条块分割,难以自由流动,从而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形成土地、科技等要素资源严重短缺与大量浪费并存的情况。
其次,丝路文化的要素市场交易规则不清晰。全国统一的丝路文化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形成,文化市场在交易过程中,流程、依据、方式、结果等不够公开透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处罚不力。相关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监管的情况较为普遍,中央和地方财权和监管事权不匹配的情况较多,问责条款难以有效实施。
此外,丝路文化的要素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基。由于丝路特色文化旅游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导致部分市场主体缺乏契约精神,各种黑导游、不合理低价团、景区商贩坐地起价、强制购物等旅游乱象频发,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
(四)制度供给明显滞后于产业发展需要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对于经济、社会等领域,文化领域的法律数量偏少。并且已有的《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几部法律,还主要是针对某一具体领域而建立的,缺少全国性的基本法和专门法,其数量和类型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而美国单在广播电视业领域,就出台了《联邦通信法》、《儿童电视法》、《公共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淫秽与暴力广播电视内容控制法》等多部法律,而我国在這一领域尚处于空白状态。
另一方面,管理协调机制不顺畅。丝路文化与其他文化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在地理上具有明显的跨区域性。但受行政区划限制,各地区在开发丝绸之路特色文化时,均从本地区发展角度考虑,规划化发展战略、组织运行框架、制定政策法规,缺少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跨业态的抱团式发展的大思路大战略,也缺少这方面的更高层面的协调机制,从而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地区丝路文化产品层次低、同质化、低水平、小平台发展的问题,制约了我国丝绸之路特色文化产业的深度开发。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编制文化立法中长期规划,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文化立法工作,加大文化法律所占比重。组建文化立法专家库,夯实文化法律方面的人才队伍和研究基础。同时,加大文化部门在行政法规制定方面的力度,形成多层次、多维度、多方面的文化法律体系。
(二)促进产品产业发展的多样性融合性
充分发挥丝绸之路特色文化在历史、宗教、民俗、生态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打造“丝绸之路文化+互联网”、“丝绸之路文化+科技”等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逐步实现丝绸之路文化与旅游业、信息业、生态农业、影视业等的跨界深度融合。不断延伸产业链,提升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服务等水平,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文化价值和艺术品位,增加启迪心智、陶冶心性、满足较高层次精神追求和情感体验的发展型消费品。
(三)加强全国跨区域发展的统筹协调
根据历史文化传承、地理位置、比较优势等,建立全国性的丝绸之路特色文化共同开发和发展的平台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努力实现全国丝绸之路特色文化在人力资源、资本、创意、技术、信息等文化要素市场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共享。加强西部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深度合作,促进跨区域跨行业的文化产业集群提质升级,减少区域间的无序不良竞争,形成全国统一开公、竞争有序的丝路特色文化市场。
(四)打造对外文化交流的知名品牌
丝绸之路特色文化既是中国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世界的共同财富。要与“一带一路”建设紧密结合,把我国历史悠久、传承有继、与沿线国家有所关联的丝绸之路特色文化,通过总体规划、文化聚合、品牌设计、形象塑造、战略推广等,打造成我们对外文化交流的知名品牌,成为“一带一路”发展中最亮的中国文化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