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数农药行业大变化
2017-11-06文/小美
文/小 美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数农药行业大变化
文/小 美
201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与其配套的五大规章也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这5大规章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与回收以及违法惩处都做了大量的修订。
1 农药经营9大变化
1.1 农药经营必须有证
新的农药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1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也应当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备案单位会审查该分支机构的相应条件是否齐备,如果不完备,可以不予备案。
1.2 农药经营人员要专业
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如今的农药经营者和医生一样,只不过是为植物看病,给农民开药方。所以,农药经营者的素质十分重要,无证卖药后果很严重。
1.3 经营场所要规范
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即:建筑面积应该在80平方米以上,不能用晒场代替仓储场所。
同时,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和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换句话说,就是要经过消防、卫生、安检等部门评估、并出具可行性报告。)
此外,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1.4 农药经营有记录
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这就要求,农药店必须有计算机设备和操作人员,台账要通过计算机输入、存储,实现农药从生产到经营的可追溯。
1.5 经营要规范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以及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药店需要做出各项规程的范本,个体经营单位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1.6 不能乱卖药
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放置在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不能乱开药方,出了问题农药经营者是需要担责的,这在药害纠纷中很关键。
1.7 经营数据要上报: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也会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1.8 已经营农药单位也要办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因此,只要是经营农药,都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时候按照本《办法》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停止经营农药。经营单位拿到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或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内容。
1.9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2 农药标签5大变化
2.1 农药标签可追溯
农药变现必须加以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以条形码、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方式,将由农业部统一编制,各企业印制,做到一瓶农药一个码。
2.2 “限制使用”要醒目
将原来的剧毒、高毒农药和高风险农药产品,统一改为限制使用农药,必须标注“限制使用”字样,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2.3 安全标识要清晰
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2.4 毒性分类精细化
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个级别。
2.5 禁止直接使用原药
除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的,原药(母药)产品一般不得直接使用。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农资调查】
大家好,我是农资调查员小美,如果您有优秀农资推荐,或者您是种养大户,欢迎与我联系。
电话:辽宁省内拨打12316,省外加拨024,选择人工服务转“农资调查员小美”。
QQ:439509002
微信:caimingmei89或扫描右侧二维码
Email:caimingmei-521@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9号,省农委信息中心新农业编辑部(收)
邮编:11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