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失踪紧急反应机制的现状、问题与完善
——基于美国“安珀警戒”的借鉴
2017-11-03刘莹刘栓
刘 莹 刘 栓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我国儿童失踪紧急反应机制的现状、问题与完善
——基于美国“安珀警戒”的借鉴
刘 莹 刘 栓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在全民生活进入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公安部在2016年5月初步建立“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美国在1996年建立起儿童失踪紧急反应机制“安珀警戒”,在严格的适用标准和规范的启动程序之下,可将失踪儿童的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社交媒体等途径发布给公众,以获取相关线索。相比之下,我国的现行机制尚不成熟且有待进一步提升。可在现有基础上,构建包括通信、互联网等行业在内的“官方信息散布标准化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并分析失踪儿童的任何有关信息,实现对儿童失踪的防控。
儿童失踪 紧急反应 安珀警戒
儿童失踪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梦魇。我国每年到底有多少儿童失踪?网上对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中国广播网就曾报道称“我国每年的失踪儿童数量有20万人左右,但找回来的大概只占到0.1%”[1]。国外人口失踪问题同样严重,“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CIC)2000年登记在案的失踪人口为8762213人,英国每年的失踪人口为21万人,其中有10万名是儿童。”[2]但其中多数失踪儿童可以找回,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安珀警戒”的建立,“美国失踪儿童的找回率达到97.7%。”[3]相比之下,我国一直没能建立起有效针对儿童失踪的官方机制,对失踪儿童数量的统计长期处于空白,儿童失踪问题一直较为突出。
1 我国儿童失踪及相应紧急反应机制现状
笔者根据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官方微博发布的统计数据得出如下结果①数据源于2016年12月16日13∶16“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截止至2016年12月15日,平台共发布信息572条,共找回儿童533名,儿童找回率为93.2%。其中解救被拐儿童21名(3.7%)、离家出走儿童325名(56.8%)、迷路走失儿童65名(11.4%)、不幸溺亡40名(7.0%)、不幸遇害23名(4.0%),其他到同学家、朋友家玩耍未告知家长、债务纠纷、家庭纠纷等原因59名(10.3%),未找回儿童39名(6.8%)。至此,关于失踪儿童的详细官方统计数据正式出炉。据此可知,每年的失踪儿童数量远远低于网传的“20万”。我国曾尝试过多种应对儿童失踪的方法:专项行动、建立失踪人员DNA数据库、组织跨区域甚至是跨境的警务协作、通过修改法律加大对拐卖儿童的惩处力度等。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此外,民间也曾出现过多种应对方式:“宝贝回家”网①“宝贝回家”网创办于2007年,隶属于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的公益网站,已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是独具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公益团体。据中新网报道的数据显示,“宝贝回家”网自创办至2015年10月,网站共找回1291名孩子。、百度寻人②2011年2月19日,百度正式推出了“百度寻人” 公益互动开放平台。据百度百科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4月21日,共有6人通过“百度寻人”与亲友取得了联系。、“QQ全城助力”③“QQ全城助力”是腾讯公司创立的寻找失踪儿童公益平台,于2014年创立。在每年的“5.25寻亲日”这一天,“QQ全城助力”都会向全国网友推送寻亲积案,通过8.7亿QQ网友的力量找寻失踪儿童。“QQ全城助力”运营以来(截至2016年5月26日),已成功帮助全国14个家庭寻回15名失踪儿童和未成年人。及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推出的公益寻人节目,如:央视的《等着我》、湖南卫视《寻亲记》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号称中国版“安珀警戒”的“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China’s Child Safety Emergency Response,简称CCSER)④该平台于2015年5月开始建设,以民政部直接登记主管的全国首家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的全国性基金会——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为依托,由其下属专项基金“中社儿童安全科技基金”全权负责运作的中国儿童失踪社会应急响应系统,是一个民间机构。。该平台于2015年11月正式上线运行。由于依托数亿月活跃用户的超强微信网络,因而,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失踪儿童进行紧急响应。但是, CCSER刚上线不久即被腾讯临时叫停,后又因被质疑涉嫌泄露用户隐私等问题而引起广泛热议。可见,虽然上述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我国的紧急反应机制起步较晚,很多措施并不规范,因而仍显得比较零散,不成系统。
随着信息化程度愈发提高及“互联网+”⑤“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通俗的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时代的来临,应对儿童失踪的手段也必须与时俱进。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和社会媒体群策群力,在2016年5月,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⑥该平台由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开发,可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及高德地图等移动应用APP,向儿童失踪地周边人群,推送失踪儿童信息。正式上线启动。“据介绍,以儿童丢失地点为圆心,失踪时间1小时以内的,将失踪儿童信息推送半径100公里;失踪2小时以内,推送半径200公里;失踪3小时以内,推送半径300公里;失踪时间超过3小时,推送半径500公里。”[4]进而使得更多群众从官方获取准确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尽快获取更多信息,找回失踪儿童。同年11月16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二期(以下简称“二期”)上线启动。“二期”新接入支付宝、手机淘宝、腾讯QQ、百度、UC浏览器等新媒体和移动应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失踪儿童的姓名、年龄性别、身高、失踪的时间和地点、失踪时儿童的体貌特征及失踪儿童的照片,并附有办案民警的联系方式等。该举措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这个平台也无疑成为我国应对儿童失踪问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此外,由上述数据还知,儿童失踪的原因主要基于非犯罪行为的,约占85.5%,且大多可以找回。但被拐卖、遇害及目前依然无法找回的仍占约14.5%。然而对社会稳定威胁最大的恰恰是这为数不多的百分之十几。如果现阶段的措施更完备些,是否可以避免23名儿童的不幸遇害;是否早已寻回至今仍下落不明的39名失踪儿童?
2 美国“安珀警戒”适用标准及特点分析
“1996年1月的一个下午,住在德克萨斯州阿灵顿的9岁女孩安珀·哈格曼(Amber Hagerman)在她家附近的小区街道玩耍时被绑架。有一位目击者声称看到一男子把安珀(Amber)拖进一辆黑色的卡车。四天后,她的尸体在距离她家3.2英里的一条河中被发现。但凶手直到现在也未归案。”[5]这起骇人听闻的绑架案轰动全美,随后德克萨斯州为被绑架的孩子创设了“广播警报”,并以“安珀”为名将这一措施称作“安珀警戒”(Amber Alert)。后来,这一措施得到了美国政府和民间的广泛支持,并扩展到加拿大等国家数以百计的州和县。最终,“安珀”(Amber)由人名变成了“美国失踪人员广播紧急反应”(America’s Missing Broadcast Emergency Response)首字母的缩写。
2.1 “安珀警戒”的适用标准
由于“安珀警戒”主要是依靠公众提供信息和线索。所以,必须保持公众对信息的敏感度及所发信息本身的权威性。否则,这一举措很难长时间推行下去。基于此,必须制定相关标准。美国司法部给出的最低标准如下:“执法人员认为发生了绑架;执法部门认为儿童面临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危险;关于受害人、嫌疑人和绑架的描述性信息充分且可供执法部门发出警报;孩子年龄17岁以下;儿童的姓名和其他重要信息,包括‘绑架儿童’标志等已被输入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系统。”[6]11具体阐述如下:
2.1.1 案件性质确认
在发出“安珀警戒”之前,执法机构必须确认发生了绑架儿童的案件。这一点对于确定儿童的风险等级来说至关重要。在绑架案件中,陌生人绑架对儿童最危险,因此,这也是“安珀警戒”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但是,家庭绑架也被视为对儿童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行为。所以,执法机构必须在了解案情的同时迅速做出决断。
2.1.2 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危险
发出“安珀警戒”还要求儿童必须面临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风险。“这一点主要是为了凸显发出‘安珀警戒’的迫切性和紧急性,避免滥用。”[6]11这一标准更多是针对陌生人绑架儿童和少数家庭绑架的情形。
2.1.3 充分的描述性信息
为了使“安珀警戒”能有效地找回失踪儿童,执法机构必须有充分的信息。包括被绑架儿童、绑架行为或过程、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车辆等描述性信息。如果信息量不够充分的话,很难在公众之中产生积极地响应。“这些信息具体包括失踪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种族、身高、体重、血型、儿童在失踪时穿的衣服、识别性标记(例如胎记、痣、纹身和疤痕等)、近期的照片、任何可能表明失踪的情况不是自愿的及儿童可能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等信息。”[7]此外,为确保儿童的个人信息被尽可能多的人接收到,信息一般会通过多种途径散布出去:海报、网络、手机、社交媒体、电视和广播电台、高速公路显示牌等。当执法机关在收到公众的举报或提供的线索之后立即予以回应并组织营救。
2.1.4 失踪儿童的年龄
美国的各个州大都采用“年龄17岁或以下”的标准,或者即使案件不符合一定的年龄标准,但由于事态紧急,本州已同意其他州发出的请求,在此种情况下,出于对其他州法律的尊重,仍可以发出“安珀警戒”。所以,年龄可以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各个州设置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2.1.5 数据输入国家犯罪信息中心
有关“安珀警戒”的数据信息通常情况下都会被立即输入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CIC)系统。并将这种案件信息标记为“儿童绑架”。“案件数据信息准确而全面地录入将会大大提升‘安珀警戒’的有效性,并且还会缓解跨辖区发出‘安珀警戒’时存在的数据信息难以共享的弊病,从而实现在州际、区际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搜索。”[8]
2.2 “安珀警戒”的基本特点
2.2.1 紧急性
紧急性是“安珀警戒”的显著特点之一。紧急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事件本身的紧急性。即失踪人员可能面临严重的人身侵害,事态紧急。二是指官方的紧急快速反应。即失踪信息一旦经验证,就必须即刻散布出去,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回失踪儿童。
2.2.2 强制性
紧急性要求“安珀警戒”必须具备强制性,否则无法快速反应。强制性主要来自法律规定辅以行政权威,“保护法案”已对政府职责做出规定。此外,执法机构与参与主体达成一定的协议,一旦符合条件,执法机关就应启动“安珀警戒”,并要求参与主体在接收到执法机关发送的信息后即时散布出去。此外,州和地方各区领导人还会通过制定政策和标准来监督“安珀警戒”的实施。
2.2.3 规范性
“规范性”集中体现在实质规范与形式规范两个方面。实质规范是对“安珀警戒”的适用条件进行规范,只有满足这一实质条件才会启动“安珀警戒”。形式规范是对信息审查的主体和职责、散布信息的主体和职责及信息散布的频率、时间、途径等具体事项都做出具体规定。而且上述规范将大量不符合条件的失踪案件过滤掉,使得对公众正常生活的干扰降到可接受的范围内。
2.2.4 有效性
强制性和规范性两大特点决定了“安珀警戒”的有效性。所谓“有效性”也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信息散布的有效性。信息散布的参与主体虽然也包括营利性组织或机构,但是官方与参与主体之间签订的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协议及基金会和政府财政预算两大资金来源等措施,足以确保该机制的有效运作,从而大大降低了信息在散布过程中的损耗。其二,儿童寻回的有效性。信息有效散布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提升儿童找回的概率,因此,才促成了97.7%的超高儿童找回率。
2.2.5 权威性
司法部助理总检察长(OJP)被指定担任国家“安珀警戒”协调员进行信息验证及决定是否启动“安珀警戒”。此举使得“安珀警戒”的发布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官方色彩,同时也提升了“安珀警戒”的权威性。
3 我国儿童失踪紧急反应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与美国“安珀警戒”比较
3.1 对儿童失踪事件的紧急程度划分不明
不同类型的儿童失踪事件的紧急程度各不相同,不同的紧急程度应适用不同的信息散布途径,但目前的做法并不如意。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为例,该平台对各类失踪事件的态度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轻重缓急之分。只要有儿童失踪,相关信息都会通过该平台以相同途径推送出去。这种形式上的一视同仁是以牺牲部分更加紧急的失踪事件为代价的。只有对失踪事件的紧急程度进行划分,根据紧急程度的不同来确定等级的高低和信息散布途径,才能使资源在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失踪儿童的找回比率。
3.2 信息接收的有效性较弱
在这种以公众为核心,公安机关的地位反而相对次要的机制中,必须强调信息散布的有效性。这恰恰是“二期”的软肋之一,其信息接收有效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信息散布的直接性不够。即信息在推送的过程中,通常以手机APP为媒介,是否点开浏览完全由APP用户自己决定。而手机短信则不同,其信息传递的直接性远大于手机APP①点开手机短信既不收费,也不用连接网络或耗费流量。而且也可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公众在接收到失踪儿童的手机短信时发出特别的提示音,以增强信息推送的直接性。。目前,我国没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还没对儿童失踪事件的紧急程度进行划分,因而,失踪事件并未得到初步的过滤,故不能把大量信息通过短信这种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推送出去,间接使得信息推送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其二,信息散布途径不充分。虽然“二期”已将信息散布途径扩展至UC浏览器、手机淘宝和今日头条等APP,但这些营利性的APP多以市场为导向、娱乐性强、公益性不足。所以,表面上看来信息散布的途径已相当广泛,但因为受到市场因素的较大影响,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笔者的生活经验来看,很难想象一边登录淘宝,一边浏览淘宝推送的失踪儿童信息这一情形。所以,必须在二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散布途径,并尽可能降低营利性和市场化因素的负面影响。
3.3 隐私保护匮乏
目前,通过“二期”找回失踪儿童后,其个人信息并没被及时撤回,而是被标记为“已结案”字样,在该平台的官方微博之中仍可轻易查到。加之为找回失踪儿童时必然要散布一定信息,所以,该机制面临一大困境:隐私侵犯如何规制。既包括信息散布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又包括结案后的隐私保护问题。站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对外散布失踪儿童的个人信息确实有其必要之处,然而,站在当事人和信息安全的角度来看,该机制着实存在一定的信息安全隐患。如果相关信息只是掌握在官方手中,信息泄露问题或许相对容易解决。但是,在该机制的运作过程中,需要将许多个人私密信息告知除官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这些重要信息一旦被心怀叵测之人利用,很容易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凤凰网曾就失踪儿童信息泄露的问题在网上做过专门的调查统计,内容如图1所示[9]。
图1 凤凰网问卷调查
上述数据表明:在参与调查的人员中,仅有3.38%的人认为“容易造成信息泄露”,绝大部分的参与人“不介意”甚至愿意成为志愿者。笔者认为,公众的认识过于感性,他们更多是基于如何找回儿童这一正面因素的考虑,而并未站在相对理性的角度深究。即便认为会泄露隐私的只有3.38%,也不应忽略这一数字所体现出的问题。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法治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更应当通过科学和法律的途径对该问题系统考虑、全面平衡。
3.4 预防性不足
预防性欠缺同样也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现有措施的重心倾向于事后应对。国内现有的措施将重点集中在如何找回失踪儿童上,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消防队”式的事后应对机制,较少触及到如何预防儿童失踪的层面,因而,并没能从根源上积极降低事件发生率。所以,目前仍需构建预防该类事件的相关机制。其二,数据库建设不够完备。“我国至今仍然缺少完备而准确的儿童失踪调查数据”[10],这些调查数据既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的基本信息,也应当包括破案后的信息汇总。最重要的是,还应当在上述信息的基础之上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发案规律和特征。只有如此,才能对该类事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这也是建立数据库的最终目的。
3.5 宣传力度不够,民众意识模糊
笔者在本校①笔者在西南政法大学校内以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以最终有效的200份问卷作为依据。随机选取200名本科生与研究生(不分专业)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0%以上的学生从未接收过或注意到各种平台发布的“儿童失踪信息”,超过20%的学生表示自己接收过相关信息,但不感兴趣;只有5%的学生表示自己不但接收过信息,且仔细阅读了信息。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儿童失踪紧急反应机制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公众对提供失踪儿童信息的敏感度较低。民众即便接收到推送的相关信息,也有可能因疑似诈骗或垃圾信息,直接予以屏蔽或不予浏览,更不用说在手机“应用市场”里面下载“失踪预警”APP了。
为了应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借鉴美国“安珀警戒”的成熟经验并吸收国内先进做法,全面完善我国的儿童失踪紧急反应机制。
4 我国儿童失踪紧急反应机制的完善建议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从年龄结构来看,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4.7%,且人均周上网时长为 26.5 小时[11]。此外,据工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全国移动电话用户的总量达到13.08877亿户[12]。在网络社交方面,根据腾讯公司公布的2016年上半年的相关数据显示:QQ月活跃账户数达到8.99亿,QQ空间活跃账户数达到6.52亿,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数达8.06亿[13]。
可见,我国目前已经具备通过多种途径推送失踪儿童信息的技术条件和信息氛围。
4.1 应急措施建议
4.1.1 搭建官方信息散布标准化平台
若以找回儿童的数量这一硬性标准来衡量的话,除“宝贝回家”网之外,上述民间组织的成绩并不理想。相比之下,公安部的“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却在半年内找回数百名失踪儿童。笔者认为,造成这一巨大落差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民间组织在调动公共资源和整合多部门等方面的权威性乏力、强度不够,因而难堪重负。究其根本,还是缺乏一个权威的标准化信息散布平台。鉴于当前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二期已初显成效,可在该平台的基础上扩建。若借鉴“安珀警戒”进行平台搭建的话,那么“官方信息散布标准化平台”除了包含“二期”已有的参与主体之外,还应当与移动通信、社交网络、广播电视、交通运输等企事业单位和部分政府部门合作,从而形成广播、交运、通信、网络等多位一体的立体化、全方位的信息散布模式。但是,为了应对市场因素对部分参与者的影响及维持该机制的正常运作,政府还应划拨专项资金,并由财政统一管理。
此外,必须与各参与主体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参与主体必须准确散布信息,不得随意删减、增添或随意更改官方确认的信息内容;第二,紧急情况下,应及时中断正在播送的节目,强行插播失踪儿童信息;第三,一旦失踪儿童被寻回,参与主体有权且必须立即终止该名儿童的信息散布;第四,各参与主体与官方之间应保持沟通顺畅,及时共享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
4.1.2 依据失踪类型划定紧急程度和适用标准
笔者将这些儿童失踪事件整体上分为两大类,即:犯罪型儿童失踪和非犯罪型儿童失踪。犯罪型儿童失踪事件主要外化为三种具体形态:第一,被拐卖、拐骗型失踪,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拐卖”、“拐骗”的失踪,其中,行为人的动机多样;第二,被绑架型失踪,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绑架”的失踪,此种情况下的行为人多以图财为主要动机;第三,其他类型失踪,即基于其他各种犯罪因素失踪的,如,失踪人员早已遇害,其家属以“失踪”为由报警等。非犯罪型儿童失踪指的是由于儿童自身因素或其监护人的过失等致使儿童失踪。如:儿童不慎走失;因自然灾害失踪;儿童离家出走等。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的规律性不强,可控性较弱。
根据儿童失踪事件的不同类型可以将其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其中A级的紧急程度较高,B级的紧急程度较低。紧急程度较高时,理应投入更多资源,但其适用标准也会有所提升。对应而言,A级是指犯罪型儿童失踪事件,该类事件的失踪信息除现有的散布途径以外,还应当通过与“官方信息散布标准化平台”对接的其他途径进一步散布。但是,被定为A级的标准较高,笔者认为应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定为A级①具体细节可以参照“安珀警戒”的适用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①失踪人员不超过14周岁②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0~17周岁),而我国法律将儿童年龄的上线界定为14周岁,为与我国法律相衔接,故以14周岁为年龄上线。;②有证据表明失踪人员可能遭受绑架、拐卖、拐骗等犯罪行为的侵害;③具有充分的案件相关信息;④失踪人员的监护人提出请求。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只能按照B级标准进行。B级是指非犯罪型儿童失踪事件,由于此类事件紧急程度相对较低,所以并无严格的标准,通常按照“二期”的做法即可。
4.1.3 依据失踪类型确定信息发布范围和具体方式
应急措施建议主要在“控”,即在失踪事件发生后如何通过信息的散布和获取来控制事态并防止恶化。所以“控”重在“治标”。但是根据事件类型的不同,“控”的手段和措施也有所区别。
4.1.3 .1 犯罪型儿童失踪事件(即A级)相对比较复杂,也是紧急反应机制针对的重点对象。所以可借鉴“安珀警戒”的一些做法,主要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询问失踪儿童的监护人或其他目击者,获取详细的案件信息,为信息的散布打下坚实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信息:其一,失踪儿童本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籍贯、身高、口音等基本信息。此外,还应包括失踪时的衣着特征、特殊身体标志(如胎记等)及失踪儿童近期的照片;其二,任何可疑的人或物,包括可疑人员的外貌、衣着和行为特征及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等详细信息。
第二,向公众散布信息。公众是否接收到失踪信息及是否参与其中至关重要。因此,参与主体必须将失踪信息第一时间发出去。散布渠道多样:其一,通过即时广告。大多数儿童失踪事件都是发生在人员密集之处,加之嫌疑人的周密策划和监护人的疏忽,嫌疑人往往都能得逞。人员密集之处多为商场、景区及一些休闲娱乐场所或集会点等。这些地方通常都有电子显示器和大型扩音设备,运用这些设备把失踪儿童的信息第一时间散布出去将大大提升找回的概率。其二,通过移动终端。以失踪地为原点,在一定半径内进行信息推送,如,以短信或彩信的方式将失踪信息发送到一定范围内的手机上,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其三,通过交通广播③交通广播集实时路况、移动社交、互动聊天、生活记录、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融合电子地图技术,运用文字、图片、语音等手段,全方位传递各种信息。。通常情况下,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都会尽快离开现场,针对儿童的犯罪更是如此,所以一般都会驾驶车辆作案。考虑到道路交通的现状及交通安全等因素,笔者不赞同通过电子显示牌的方式散布信息,但可以通过交通广播散布信息。尤其是在驾车高峰期、车流量较大,嫌疑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可以多次、重复播报失踪信息,并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及时提供可疑信息。其四,通过交通枢纽,如:在可能的汽车站、火车站、码头、机场等地点散布失踪儿童信息。这些地点大多是嫌疑人实施运送、接收、中转等行为的场所,所以,此处应当是关注的重点。更重要的是,失踪儿童信息的编辑内容必须简洁、精炼、通俗易懂,不应包括任何专业术语及一般人难以辨别的词汇。
第三,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此点在于促进信息的新陈代谢,避免“老龄化”,提升信息的准确度。尤其在依靠公众这一“非专业化”群体时,信息更应尽可能准确。
第四,积极回应公众。由于该机制涉及面较广,处理的问题也较为复杂,所以必须积极回应公众。既包括回应公众提出的线索,也包括积极回应公众的质疑。是否积极回应公众会影响到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影响该机制的成败。
4.1.3 .2 一般而言,非犯罪型儿童失踪事件(即B级)中的儿童所面临的人身危害性不大,找回的难度较小。由于失踪人员的时空跨度能力弱,一般以其失踪点为圆心,在相对较小的半径内进行信息输送,都能将儿童找回。信息输送的方式多样,既可以是监护人通过自身的方式进行寻找,也可以通过执法人员的调查、走访和询问等方式进行寻找,还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帮助等。通常依照“二期”的做法既可。
4.1.3 .3 失踪儿童信息的撤回。笔者赞同美国“安珀警戒”对失踪信息的撤回标准,即一旦失踪儿童被找到,就应立即撤回相关失踪信息。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持公众对失踪信息的敏感度,还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个人隐私被侵害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该机制的初衷在于找回失踪儿童,并无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即一旦失踪儿童被找回,不管嫌疑人是否被抓获,案件是否告破,都应及时撤回已散布的失踪信息。
4.2 长效措施建议
长效措施应具备未雨绸缪式的前瞻性,该措施的重点在“防”,即对儿童失踪问题进行一般性地分析和预判。所以,长效措施相对来说是一个 “堵”的过程,即在“疏通”事件的各个节点及案件告破之后,总结案件各个方面的规律和特性,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措施和策略,反“疏”道而行之,阻断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因素,尽可能把诱发犯罪的“漏洞”全数“堵”上,压缩犯罪空间,实现对儿童失踪事件的预防。所以,长效措施重在“治本”。如前所述,非犯罪型儿童失踪案件发生的规律性并不明显,该类案件预防的难度较大甚至是不可预防的。因此,笔者在此仅提出关于犯罪型儿童失踪紧急反应机制长效措施的建议。
4.2.1 创设失踪儿童信息库
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CIC)就是一个信息覆盖范围广、分类精细全面、高效规范的数据库。“从A~G分为关于通缉人员、暴力犯罪团伙成员等七大类别,而且在每一类别下还有更为具体细化的分类,其中C类数据是关于失踪人员的。”[14]我国目前也拥有自己的“全国失踪人员系统”数据库可供比对查询。但是,该数据库的分类不够完善、精确,部分信息严重“老化”甚至是虚假信息。因此,有必要改建我国的失踪人员信息库。构想如图2所示:
图2 失踪人员信息库构想图
4.2.2 大数据结合信息库绘制犯罪地图
利用大数据绘制犯罪地图的前提在于对信息真实而准确地收集及细致而全面地研判,再经可视化处理后生成犯罪趋势预测图,进而为下一步的针对性布控奠定基础。大体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犯罪趋势预测图的生成流程
通过大数据手段进行海量统计和分类,科学分析出该类儿童失踪事件的特性和规律。此外,还可以一个月或一年为周期,在各周期间进行同比或环比的统计与测算,对其中存在的数据变化情况结合当时的社会形势进行更为细致地分析。如此一来,分析所得的结果精准度更高、科学性更强、前瞻性更可靠。此外,借助绘图软件对分析结果进行可视化处理既能准确且高效地绘制出犯罪地图,同时还能精准预测出该类案件的整体趋势。
4.2.3 依托所绘地图科学布控
根据大数据所绘地图呈现出的状况与预测的趋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同时,通过官方搭建的信息散布标准化平台在特定区域内反向散布预警信息,必能促使公众提高警惕。例如,大数据绘图的结果表明:“拐出儿童严重的地区,河南为最,云南省则位列第二,而拐入儿童严重的地区,同样是河南为最,其次是江苏、山东与广东三省。无论是‘卖拐’还是‘买拐’,河南省都是焦点地区。”[15]在这些被拐儿童之中,“74%的儿童被拐卖到了山区农村家庭,而被拐卖到城市家庭的只有 6.9%,另外19.1%则被拐卖到了小城镇家庭。被拐卖的儿童中94.4%是被收买者非法收养。”[16]那么,下一步的布控就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在河南全省境内加强“打拐”的力度和关于拐卖儿童的宣传力度。其二,重点整治农村地区非法收养儿童的状况,同时,联合当地派出所和医疗机构严厉查处非法倒卖、伪造准生证明、产检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违法行为。其三,加强在江苏、山东和广东三省的农村地区及郊区的巡查力度,鼓励村民检举揭发任何可疑线索,并可适时设置一定的奖励机制。其四,加强宣传的同时还应尽快搭建云南地区的“官方信息散布标准化平台”,使失踪信息得以第一时间大范围散布。此外,还可以按照一定频率通过“信息散布标准化平台”在河南、江苏、广东、云南等地区反向散布预警信息,尽可能将发案率降到最低。
[1]中国广播网.我国每年约有20万儿童失踪仅有0.1%能找回[EB/OL].(2013-06-02)[2017-03-17].http://china.cnr.cn/yxw/201306/t20130602_5127242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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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6
A
2095-7939(2017)05-0062-08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5.012
2017-04-19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编号:KJ1701005);西南政法大学经济犯罪侦查三特专业资金项目资助。
刘莹(1977-),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责任编辑:焦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