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市专利行政执法研究
2017-11-02李丽
文/李丽
河南省县市专利行政执法研究
文/李丽
专利行政执法具有主动出击、方便快捷、成本低等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对于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这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要求;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建设工程”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健全省、市、县三级专利、商标、版权、农业、林业行政执法和服务体系,建立执法维权网络,增加执法人员编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行动要求中亦指出:要加强执法处室人员力量,加大对执法工作的投入,做到责任落实、任务落实、资金落实和人员落实。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也特别指出要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授权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改革试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行政执法主体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各地市知识产权局。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0年颁布《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该条针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现实状况,规定了委托执法问题,确立了县市专利管理部门成为受托执法的主体。但是在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中,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专利执法主体的设置成为制约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瓶颈。以河南省为例,全省辖18个地级市的知识产权局要管辖50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88个县的具体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地区分布严重不均,人员资金严重不足,执法力量不够等问题成为了阻碍全省专利保护前进步伐的主要因素。为了解决制约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发展的瓶颈——专利执法主体的设置问题,有些学者建议将专利行政执法主体下放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2015年12月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是指省级、设区的市级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2月修订并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第1.2.1条第5款也规定,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案件。
近年来,专利纠纷案件呈迅猛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 095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18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28件。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达到35 844件,其中专利纠纷案件首次突破1万件,达到14 607件,假冒专利案件21 237件,电子商务领域专利办案量7 644件,展会专利执法办案量2 743件。就案件数量而言,6年来专利纠纷案件增加了13 512件,净增长率为1 233.97%;而假冒专利案件的净增长率达到了2 817.17%之巨。“十二五”期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量实现连续五年增长,年均增长率达81.4%,办案总量超过8.7万件,是“十一五”期间的9.8倍。假冒专利案件多为地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县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县市知识产权局逐渐成为实践中的专利行政执法的生力军。无论从国知局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还是从实践的操作情况来看,县市专利管理部门成为专利行政执法主体都具备了可行性。从2014年开始,在河南省委直接领导下,我省选择在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等10个县(市)实行专利行政执法全面直管制度,以求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行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