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论探析
2017-11-02梁心新
梁心新
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论探析
梁心新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知识产权在其中无疑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清晰地认识知识产权价值内涵,明确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就显得愈发重要。文章试图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内对知识产权价值问题进行讨论,并分析知识产权价值与一般商品价值的异同。在此基础上,对几个重要概念进行辨析。
价值 使用价值 价值来源 劳动
“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他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①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7页。,“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了一种从属的要素”②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即使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商品价值中来自直接劳动的部分已经降到很低的程度,而更多地来源于科学劳动。自从1996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知识经济提出定义,“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③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知识经济更是蓬勃发展,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知识产权无疑在其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最重要的就是完成了将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从人的本身分离出来,并形成知识产权这一抽象物的过程,然后通过法律的方式将知识产权显性地表达出来并予以确定。而这种分离的结果,使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现在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能够作为不依附于人的独立物参与到生产交换过程中,并完全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④梁心新:《知识产权制度未来发展试析——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第123-124页。“在客观上,知识产权极大地扩展了商品的范围,将抽象的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整合入商品的范畴”。⑤梁心新:《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9期,第73页。因此,在当前发达的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下,研究知识产权价值问题愈发显得重要。
一、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
价值的概念非常广泛,既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也有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价值概念。在实际使用中,价值概念是最容易混淆的。因此,为搞清楚知识产权价值是什么,我们不得不追溯一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理论中的价值问题。国内绝大多数教科书直接将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无疑是对的,但我们有必要把价值概念展开。首先,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一切社会状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物品,但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时代,也就是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性’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⑥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77页。“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言而喻,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⑦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版,第61页。因此,价值不是伴随劳动产品而来的自然范畴,而是社会发展到商品交换社会以后才逐渐形成的概念,是商品经济关系下特有的社会范畴。其次,价值是一个抽象概念。“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⑧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51页。因此,价值是剔除掉具体劳动后人的抽象劳动的表达,只能有量的不同,而没有质的分别。再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53页。“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⑩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60页。“对于价值本质的理解,不能从商品的物理属性去探讨,只能从人的本质和生产关系的角度去探讨……”[11]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9页。因此,价值的实体和唯一源泉只能是人的劳动,反映的是人的劳动在创造物质财富时的耗费。这里需要注意,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并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12]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57页。。
通过对价值内涵的展开可知,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其价值的衡量依然不能超出劳动价值论的范畴,衡量的依据必然还是凝结在知识产权中的人的劳动耗费,而不包括任何的其它的内容和因素。我们在考察一个对象物是否具有价值时,需要看三个条件:一是要具备有用性,二是要用于交换,即满足他人的需要而不是自己的需要,三是要包含人的劳动。我们以此标准来审视即可发现,知识产权的有用性和包含人的劳动是毋庸置疑的(这里的“毋庸置疑”是从总体而不是个别角度讲),但是否用于交换却要看具体情况。只有用于交换的知识产权才具有价值,而自用的则不具有价值。例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了10个专利,其中5个通过交易的方式卖掉,则这些专利具有价值;剩余5个自用,则不具备价值。在这个问题上通常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价值并不是物自身的价值,而是人的劳动在作为商品的物中的体现并经过交换而得以实现的”[13]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60页。,价值是为了衡量人的劳动以便于交换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物的有用性的。
二、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从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知道,只有用于交换的知识产权才是商品,才具有价值,其价值来源只能是人的劳动,是人的抽象劳动的体现,反映的是人的劳动在创造物质财富时的耗费,这是由价值的定义所规定的。因此,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其中无差别的人的抽象劳动。知识产权价值量包括,生产知识产权转移的物化劳动和消耗的活劳动的总和。但这只是从价值最一般的意义上讲的,即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的个别商品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重提价值问题,已经与第一卷当中的价值不是一回事情了。在这里,马克思考虑了竞争和供求的因素,从价值决定到价值实现,完成了价值的两次转化。“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但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那种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14]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201页。这里明确提出了个别商品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继而转化为生产价格,即价值的两次社会转化。第一次转化就是市场价值的形成,是部门内竞争形成的,“必须始终把市场价值——下面我们就要谈到它——与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区别开来”。“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15]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99页。。第二次转化是生产价格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不同部门间竞争从而影响供求关系,体现为比例关系。“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么,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此外,在分析价值转化的同时,马克思还解释了资本追求增值的权利实现情况:“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呈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16]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96页。“资本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必然要求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要求按照其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分享这种权利。”[17]《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十五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页。
到这里,我们看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说最初的定义还有李嘉图机械价值论的影子,好像价值是一种固定的东西存在于商品之中,那么到资本论第三卷时,在肯定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前提下,价值已经转化为一种价值形式,从而解决了为什么商品价值不能由耗费在它上面的直接的劳动量来进行衡量的问题。
我们可以用以下两个过程式来简单对照价值形式的转化:
个别劳动时间(个别商品生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部门内竞争)——另外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8]“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二卷,第545–546页。(部门间竞争)。
个别价值(个别商品生产)——市场价值(部门内竞争)——生产价格(部门间竞争)。
在分析部门内竞争的时候,我们遇到了知识产权与一般商品(包括物质商品和服务商品)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知识产权个体的绝对唯一性,即每个知识产权在实质上都是完全不一样的(是法律明确要求的,并经过法律的审查程序后确认的),而不仅是由于实际生产或服务过程造成的可以忽略的差别。因此,从最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不存在马克思当时所讲的同种知识产权生产者的集合(即部门),或者说,每一个知识产权生产者即是自身生产者的集合,结果知识产权价值决定中的部门内部竞争消失了,决定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同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部门平均)与生产该知识产权的个别劳动时间唯一对应了,即第一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唯一对应了。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知识产权与服务类商品的区别来看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讲,知识产权之所以没有部门内竞争(虽然只是理论上),不仅是因为每个知识产权本身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在服务业领域体现得也非常突出),而且从根本上来讲,每个知识产权就是不同种类的商品。服务类商品虽然因为提供具体服务的人的差异而实际上使得每个具体的服务商品存在差异(应该说这是相当普遍的情况),但这些服务商品是可以建立统一标准的,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就像金融服务,即使有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内容,但实际上每一个银行业务代表给每一个客户提供的具体的金融服务总是不同的,但这种不同显然不是本质上的不同。而知识产权,以发明专利为例,明确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即现实不存在。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实质不相同。因此,每一个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均是现实中没有的,且在实质上是不相同的,这与当时马克思大工业时期所讲的同种商品(主要是工业产品和服务产品)具有非常大的差别。
尽管如此,这也仅仅是依据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进行的理论讨论,并且是从单个知识产权内部绝对差异来讨论的,如果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相当程度的替代性的话(相同的技术领域、相近的技术手段、相似的技术效果,等等),我们仍然可以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的知识产权的生产者集合会产生类似于部门内竞争的情况,即知识产权生产依然要经过第一次价值转化的过程。而之所以要分析清楚知识产权与一般商品的区别,是为了便于我们更好理解知识产权价值的第一次转化问题。
综上,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作为商品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能单纯地由耗费在知识产权生产上的劳动来衡量(包括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而必须充分考虑价值的两次社会转化,即在生产该知识产权的生产资料价值转移和投入的活劳动消耗形成的价值基础上,经过部门内竞争和部门间竞争两次价值的社会转化,完成社会总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从而从形式上最终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将上述文字归拢一下:
设定一项知识产权的价值为V:
V1是生产知识产权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V2是知识产权生产者劳动创造的新价值,V3是经过部门内竞争增加或减少的价值,V4是经过部门间竞争增加或减少的价值。这里需要注意:本公式中的V3、V4代表的是社会范围内价值转移的增量或减量,不是转移后的最终量;V3和V4可以增加,也是可以减少的,体现的是知识产权价值在社会范围内的再分配情况。
这样,我们也就容易理解为什么有些知识产权的价值比较高,有些却很低。对于价值比较高的知识产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首先,是知识产权生产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V1)比较高,包括高端的开发设备、实验器材、研发环境,等等,因此转移到知识产权中的价值也比较高;其次,是知识产权生产者所消耗的活劳动(V2)比表面看起来要多得多,设计、研究、开发等复杂劳动远远高于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再次,是由于通过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两次价值的社会转化,完成了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量在全社会(部门内和部门间)的再分配,知识产权价值量包括了在全社会的总剩余价值中多分配的利润V3+V4。第二种情况,虽然知识产权生产的V1+V2比较低,但V3+V4的转移价值比较高,因此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也比较高。这样,在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知识产权“增值”了,这里的“增值”是相对于耗费在具体知识产权生产上的劳动(包括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产生的价值而言的,它的来源是经过价值的两次社会转化完成的社会总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即V3+V4。而对于价值比较低的知识产权,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虽然生产知识产权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V1+V2,但经过部门内竞争和部门间竞争,实际上V3+V4是减少的,抵消了部分甚至全部V1+V2,因此实际价值远远小于直接投入的价值。第二种情况,知识产权生产的V1+V2本身比较低,同时V3+V4也是减少的,导致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更低。
三、几个重要概念的辨析
依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我们需要对现在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中存在的几个误区进行澄清。
(一)知识产权价值与知识产权使用价值
第一,“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19]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54页。,使用价值是对对象有用性的表述,而价值是衡量人的劳动在社会中的交换关系。使用价值是具体劳动的产物,而价值是抽象劳动的衡量,价值只能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差别,因此,价值中不包含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第二,“随着物质财富的量的增长,它的价值量可能同时下降。这种对立的运用来源于劳动的二重性”[20]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59页。。价值只是表示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品包含的价值不能作为使用价值的有用性大小的评估依据。我们绝不能拿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有用性)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为二者并没有必然的数量相关性。
(二)知识产权价值与知识产权价格
马克思的价值规律认为,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因供求关系在价值上下波动,当平均利润率趋势形成后,价格就不再围绕价值波动,而是围绕生产价格波动。因此,虽然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但价值和价格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东西。而且在实际生产中,价值与价格甚至完全可以出现背离的情况,即“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21]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而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却认为:“我们讨论价值是由效用所决定、还是由生产成本所决定,和讨论一块纸是由剪刀的上边裁还是由剪刀的下边裁是同样合理的。”[22]马歇尔著:《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版,第40页。他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需求和生产成本(供给)共同决定的,当供求双方达到均衡时产生的均衡价格就是商品的价值,这就混淆了价值和价格概念,用价格代替了价值。而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市场法经常采用的就是供求理论作为价值评估依据,混淆了价值和价格的概念,用价格评估取代了价值评估。
(三)知识产权创造价值与劳动创造价值
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技术应用到生产过程,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投入相同的人的劳动的情况下,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物质财富),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要注意,是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就在于,新的价值创造只能来源于人的劳动。知识产权作为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商品存在,再投入到生产过程中时,只是作为生产资料转移其自身价值,而不能创造新的价值。这绝没有否认知识产权本身包含价值,甚至是极高的价值,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新技术应用到生产中能够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在等量劳动下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使用价值,因为这正是当今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重要原因所在。
我们正处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多重大变化,但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形态仍然主要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因此,劳动价值论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正如恩格斯所讲:“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他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提供这些研究使用的方法。”[23]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574–575页。这就需要我们在继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同时,也有必要结合时代发展的新特点,继续发扬劳动价值论的内涵,以适应我们时代发展的需要。
With the rising of knowledge economy,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are playing an ever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oubtedly occupies a pivotal position.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clearly understand the value and sourc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val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scope of Marx’s labor theory of value,and analyz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val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value of general commodities. On the basis, several important issues are clarified.
value; use value; source of value; labor
梁心新,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处长
本文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指由人的劳动创造生产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