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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规模化经营与产业扶贫协调的研究述评

2017-11-02焦芳芳豆书龙

中国农业信息 2017年16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规模化农户

焦芳芳,豆书龙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94)

适度规模化经营与产业扶贫协调的研究述评

焦芳芳,豆书龙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94)

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是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式。2015年以来,农村采用多种途径脱贫致富,发展规模化经营就是其中一条。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能够促进产业扶贫,带动脱贫攻坚;但是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中部分普通贫困农户缺乏参与性,并且容易使得贫困农户在市场的挤压下离开土地,起不到真正的扶贫效果。文章重点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协调或非协调的表征以及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如何让二者协调的建议。

适度经营 贫困 协调 述评

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发展中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承包期为15年,至1997年止。1997年国家出台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承包期。2005年3月1日,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流转行为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经营行为。随后在2007年至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提到了有关在农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带动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内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可以为搞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搭建更大的舞台,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另外,在2015年底,国家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对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进行了整体部署,提出实施“五个一批”精准扶贫路径,其中首先就是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针对农村的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化种植和养殖。现在大部分的贫困人口集中在农村,解决农民问题就躲不开处理土地的问题。发展产业扶贫就是主要借助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来解决贫困群体的脱贫问题。然而目前对于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与产业扶贫关系的研究还非常之少,所以,探讨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与产业扶贫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而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对两者关系进行一个剖析,对相关文献做一个梳理,归纳到目前为止学界对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和贫困相关研究的脉络。

1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研究

1.1 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内涵

各界专家学者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内涵众说纷纭,其中也不乏有人认为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但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农业生产者随生产能力的扩大,在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得到一定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刚开始投入生产的时候规模越大,产量增加,而平均成本越来越少,即产生了规模经济效益。这中间有个临界值,若再继续追加投资,即产生规模经济递减。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程秋萍(2017)认为适度规模化经营还存在一定的社会政治风险,农民的适度规模比较灵活但具有不稳定性,家庭经营范围内的小规模化发展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适度规模化经营。结合以上,笔者认为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在综合考虑当地既定的社会,经济,技术等条件的基础上兼顾规模大小,适时依托各种生产经营主体对各个生产要素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优化配置进而发展适宜产业,这是一个因地制宜的产业发展过程。

1.2 适度规模化经营的主体

葛云伦和徐芳(1989)很早就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式分为3种:家庭经营型,农民联合经营型和集体经营型。家庭经营型是以1户农民为主体承包大片土地;农民联合经营型由几家农户为主体承包大片地块;而集体经营型则由村办农场和乡镇企业为主体的车间集中经营。潘义勇(2011)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最通行、最普遍的是家庭农场主体,其次是农业公司为主体。张建华(2014)指出在我国家庭农场、农业种粮大户和经营大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的引领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能力十分明显。在产业扶贫实践中,各地方政府也越来越多的依靠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来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希望能够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所以可以以主体划分层次来研究两者协调关系。

2 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与产业扶贫协调研究

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和产业扶贫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关注度都比较高,专门研究两者间综合性联系的文献还相对比较少。根据对已有文献的阅读整理大致可以将学者的观点分为两类:大部分学者认为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能够促进产业扶贫,带动脱贫攻坚;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中部分普通贫困农户缺乏参与性,并且容易使得贫困农户在市场的挤压下离开土地,起不到真正的扶贫效果。

2.1 协调的表征

黄承伟(2013)通过重庆市培陵产业园区的深度产业扶贫案例研究,展示了在新阶段城乡统筹发展系列制度安排的背景下,产业扶贫重发生机。培陵区建立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统筹了农村的土地和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以园区为平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以扶贫责任书为纽带,建立了扶贫对象由“返租户”向新业主转变的新机制。张琛等(2017)讨论了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增加了贫困户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提供社会化服务促进了贫困户经营性收入的提高,强调要以适度规模化经营新型主体为抓手发展产业扶贫。下面从3个不同层次阐述两者的协调研究。

(1)农民合作社与产业扶贫。刘维隆(1997)针对陕西省商洛地区对扶贫到户的办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起先提出了扶贫经济合作社是形成贫困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形和基础,是把分散的贫困户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桥梁,是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贫困山区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有力杠杆。韩国民(2009)认为如果能够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解决农民在扶贫项目中的参与问题,有效改善合作资金来源单一的状况。

(2)家庭农场与产业扶贫。家庭农场是一种小规模的经营模式,在产业扶贫中得到学者们较多的青睐。范怀超(2016)认为家庭农场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改革举措,基于西充县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及产业扶贫的调查,理性分析了家庭农场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脱贫的耦合逻辑关系。

(3)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产业扶贫。人民政协报记者王悦(2005)报道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在南昌召开现场交流会,首批260家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获得“身份”认证,会议中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坚表示,发展扶贫龙头企业是产业化扶贫的关键,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式扶贫的成功探索。

2.2 协调的发生机制

(1)在理论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在农业经营实践过程中没有最优的规模,只有合适的规模,当农业经营达到这个合适的规模,就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这在产业扶贫中同样适用。所以产生了适度规模化经营中与产业扶贫相协调的表现。

(2)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盘活了产业扶贫中最重要的主体——农户的生产资料,促使农村土地得到整合,有能力的贫困农户参与产业项目。在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的带动下,缩短了贫困农户与市场的产品信息沟通距离,加快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形成。

(3)产业扶贫作为主要的扶贫政策,分配大量资本“下乡”,配套以适度规模化经营产业项目的实施,贫困农户参与产业不仅仅可以享受利益分红,更能在其中得到工资性收入等。在理想的情况下,通过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贫困农户可以享受产业扶贫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

3 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与产业扶贫非协调研究

3.1 非协调的表征

孙兆霞(2015)认为产业扶贫将大量财政等公共资源投向与村庄社会相脱嵌的“大户”和“龙头企业”,较之一般的资本进村更显社会不公,且远离扶贫开发初衷,由此形成的后果和影响备受关注。长期下去,必定导致贫困户的挤出,远离了生存之根的土地,发展显得更加困难。李博,左停(2016)通过对环京津贫困带—贫困村大棚蔬菜产业项目的考察,认为扶贫资源资本化和蔬菜种植规模化的产业发展模式使得产业扶贫陷入了重产业发展而轻扶贫济困的困境,扶贫和开发处于一定程度的脱嵌状态。下面从3个不同层次阐述两者的非协调研究。

(1)农民合作社与产业扶贫。也有学者研究了农民合作社在产业扶贫中存在的问题。赵晓峰等(2016)认为现在的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不断远离原来的益贫性的组织宗旨,必须构建合作社发展与精准扶贫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刘宇翔(2015)提出合作社发展中容易忽视合作扶贫模式的核心是“人”,强调把扶贫对象作为工作的核心,一切围绕着人开展项目,只有充分调动人性,才能真正做到扶贫的可持续性。李克峰(2016)在赵晓峰等提出的农民合作社益贫性不足的问题基础上认为,合作社在参与精准扶贫的实践中还存在政府对合作社支持不够,合作社内部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探索其带动产业扶贫的模式是必要的。

(2)家庭农场与产业扶贫。许汉泽,李小云(2016)通过对华北李村产业扶贫项目的考察,提出了扶贫项目经营的“规模化劣势”,不是经营规模越大经济效益就越大,“小而精”的真正家庭农场才是中国农业政权的发展之路。在通过产业扶助最底层贫困户时面临着市场逻辑和社会逻辑的矛盾冲突,市场逻辑容易导致产业规模化的发展,社会道德逻辑则决定了产业扶贫要以解决贫困问题为责任。

(3)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产业扶贫。2005年,史金善(2005)指出近两年广东省扶贫龙头企业颇受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质疑,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否能够带动贫困户增收。闫东东等(2015)建立了龙头企业群体之间的博弈模型,在有无政府监管的情形下,分析其进化稳定策略和动态复制方程,以判断龙头企业所采取的最优决策。提出在政府监督扶持下,龙头企业发挥扶贫效益较高。

3.2 非协调的原因

产生这种非协调原因如下。

(1)贫困发生区对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适度”理解还存在误区。随着大量资本下乡,有些地区甚至不惜牺牲贫困农户的土地权益追求过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反而陷入了“发展的陷阱”。

(2)学者从本质上否定的不是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这种形式,而是反对资本过度集中到某些利益集团或村集体的精英手中,对贫困农户产生了“挤出效应”。

(3)单纯依靠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是不能实现脱贫攻坚的,在产业扶贫的发展中其他相配套的政策,市场和社会环境也是十分重要的,只注重适度发展而不因地制宜也会导致产业项目的失败。目前适度规模化经营主体的规范性还不足,在发挥益贫性作用的时候需要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

4 总结及建议

4.1 总结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和产业扶贫在现如今都是热点性的问题,对它们各自的研究较多,将这两者进行结合研究其协调性关系的还比较少。通过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和产业扶贫协调关系的研究,笔者发现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是对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效益,为贫困农户的脱贫工作带来了活力,实现了“输血”向“造血”的一个转变,但是对于它具体的脱贫攻坚效果还甚少有学者去研究;而且,贫困户作为主体参与规模化经营的和贫困户不参与规模化经营只流转土地的产业扶贫效益不同之处还没有学者作深入分析。另外,根据文献分析也可以看出很多地方对适度规模化的实质理解还建立在土地的规模化,在产业扶贫过程中没有按照生产要素的规模化来采取措施,素质较差的贫困户发展一些产业项目往往由于管理不善,缺乏技术,参与性不强而难以为继。而且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与产业扶贫无论从农村内部的农民关系协调,还是外部的政府,企业等各个主体关系协调方面都还有很多需要深思的地方。

4.2 建议

(1)增强贫困群体的参与性,激发内生动力。贫困农户的内生动力是影响产业扶贫效果的重要因素。只有让贫困农户参与产业项目,才能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村集体在选择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具体项目时需要首先听取贫困群体的意见,培养贫困群体的参与意愿,在贫困群体形成参与意愿的基础上要提升他们的参与能力。鼓励贫困农户参与到规模化的生产,较大的“让利”于贫困农户,对于参与生产的提出更高的“分红”标准,形成激励机制;对于生产没有达成良好效益的农户,不设置惩罚,给予贫困农户尝试新产业的平台,保证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升生产的能力。另外,激发贫困农户的内生动力还需要有一定的利益连接机制的制约,这种机制的制约是双向的,不仅包括政府以及适度规模化经营主体能够为农户带来何种利益的规定,还应该包括贫困农户需要在参与项目时要完成的工作。

(2)注重产业与扶贫之间的平衡,防止规模过大。产业扶贫还应该立足于对贫困群体的脱贫致富,不能一味追求产业的过度规模而忽视扶贫济困。一旦经营规模过大,产业扶贫的资本和收益容易被利益集团所吞食,贫困农户的土地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在产业项目发展中鼓励集中连片的适度规模化发展,同时也要将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扶贫单位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产业项目的规模和承包期限。对于长居家中的非参与贫困群体保证其耕地权益,避免受农村非正式文化的影响,产生“别人都流转土地,你也要流转土地”的不良之风。

(3)处理好政府、规模化经营主体和贫困群体的关系。适度规模化经营的3种经营形式都对产业扶贫起到了推动作用,在前期政府在产业扶贫中发挥主要的作用,在后期的精准扶贫“最后一公里”中,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主体将发挥深度识别、深度扶贫的功能。但是,若希望真正实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益贫特性,还需要发挥政府扶持的作用,适当放权给经营主体,在同时,完善政府的监督机制,将放权与监督机制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政府、规模化经营主体和贫困群体的关系。

[1] 许庆,尹荣梁.中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综述.中国土地科学,2010,(04):75~81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新华网.2015-12-7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07/c_1117383 987.htm

[3] 程秋萍.哪一种适度规模—适度规模经营的社会学解释.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69~82

[4] 葛云伦,徐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观点综述.财经科学,1989,(03):66~68

[5] 潘义勇.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形式和农业劳动力市场培育的探讨.南方农村,2011,(02):47~49

[6] 张建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与实践—以河南省为例.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17~20

[7] 黄承伟,覃志敏.统筹城乡发展:农业产业扶贫机制创新的契机—基于重庆市涪陵区产业扶贫实践分析.农村经济,2013,(02):67~71

[8] 张琛,高强.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的脱贫作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73~79

[9] 孙兆霞.脱嵌的产业扶贫—以贵州为案例.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03):14~21

[10] 李博,左停.精准扶贫视角下农村产业化扶贫政策执行逻辑的探讨—以Y村大棚蔬菜产业扶贫为例.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66~73

[11] 许汉泽,李小云.精准扶贫视角下扶贫项目的运作困境及其解释—以华北W县的竞争性项目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49~56

[12] 刘维隆.以扶贫社为载体开创扶贫到户新路子.中国农村经济,1997,(12):5

[13] 韩国民,高颖.西部地区参与式扶贫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互动研究.农村经济,2009,(10):116~118

[14] 赵晓峰,邢成举.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构建: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农业经济问题,2016,(04):23~29

[15] 李克锋.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6,(23):18~19

[16] 范怀超,白俊,卢萌萌,等.家庭农场:发育现状、实践困境及制度创新—基于西充县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及产业扶贫的调查.新乡学院学报,2016,(08):8~13

[17] 王悦.首批260家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获得“身份”认证.人民政协报,2005-8-12

[18] 史金善.关于发展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调查.农业经济问题,2005,(05):57~61+80

[19] 闫东东,付华.龙头企业参与产业扶贫的进化博弈分析.农村经济,2015,(02):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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