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统一代码改革的举措
2017-11-02本刊编辑部
落实统一代码改革的举措
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向统一代码服务的过渡
国务院33号文件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职能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代码中心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33号文赋予代码中心的标准制定、码段管理、数据校核、数据库建设及应用等新职能,全面部署落实改革工作。
改革之后,原代码证书不再发放,9位组织机构代码升级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注册登记部门打印在注册登记证书上。全国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自2016年元旦起停止向各类机构发放代码证书,2700多个办证窗口正式关闭,全国一万多名代码工作者开展了转岗工作,各级代码管里机构相应做好职能转变和工作重点的调整。代码改革之后,全国从事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总计人数从1万多人减少为500多人,总体实现了工作队伍平稳有序的过渡。
落实管理码段资源的职责
国务院33号文件发布之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积极按照各个登记管理部门需求,向其预赋5年的主体标识码码段。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已先后向12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码段总量2.17亿。具体包括:工商总局2.1亿;中央编办80万;民政部460万;总工会250万;司法部84万;公安部2万;国家宗教事务局11万;外交部1000个;国务院港澳办100个;国家旅游局200个;文化部50个;中国贸易促会27个。同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还定期对码段资源使用情况开展监测,建立赋码工作长效机制。
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33号文件的要求,加强了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工作,建立起了统一代码核查通报机制。代码中心组织制定了《统一代码信息校核规范》,初步建成了全国范围的统一代码信息校核体系。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统一代码信息校核纠错方案,并汇总分析代码回传信息,按月编制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月报》,通报各登记管理部门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2016年5月,代码中心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中央编办、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统一代码信息回传的要求,规范了重错码的校核纠错工作,初步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沟通机制。
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中央数据库
按照33号文有关数据回传接收的要求,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积极采取措施,升级原有代码信息系统,保证了统一代码数据能够从登记部门不重不漏地归集到国家代码中心的信息系统,将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库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央数据库。截止2017年9月,中央数据库共包含统一代码数据3877万,其中包括:工商部门机构登记数量3688万,约占95%;编办部门机构登记数量117.5万,约占3%;民政部门机构登记数量41.5万,约占1.1%;其他登记部门机构登记数量30万,约占0.9%。
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2015年6月以来,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一直按照国务院33号文件的要求,大力开展面向政府部门和社会代码信息服务工作,积极做好原组织机构代码50多个党政军部门向应用统一代码的稳定过渡和衔接服务工作,确保不因代码转换导致原有业务受到影响,先后与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证监会、海关总署、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多个政府部门确定了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的服务方式。
实现与质检工作的有效衔接
代码改革以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积极发挥自身信息优势,承担起了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技术支撑工作,积极服务于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截止2017年9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系统已包含各类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息122万条,其中包括行政许可证信息11万余条、强制性产品认证65万条、监督检查记录5万条、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2.7万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记录33万条和行政处罚信息3万条、司法信息两千多条,涉及企业27万家。
实现与标准化工作的有效衔接
代码改革之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积极发挥自身信息优势,承担了全国企业标准备案公示平台的技术支撑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委企业标准备案公示平台建设要求,做好平台的技术支持与维护工作,包括做好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做好平台客服咨询记录、运行维护记录,建立平台运行保障制度,定期上报平台运行情况月报等工作。截止2017年9月,该平台共包含了117,197家企业上报的标准信息,涉及470,535条标准,涵盖776,294种产品,平台总访问量达92,374,626次。平台运行以来,共进行网络在线咨询、电话咨询、问题解答以及错误反馈处理等工作总量超过1.5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