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激励功能
2017-10-31孙晓彤
孙晓彤
[提要] 信息驱动能力是经济法激励功能的主要外在表现,主要存在于市场自由和国家干预的调节和适用中。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具有很多属性和特征,本文主要从实体性和程序性、补正性与基础性、归属性与规则性分析其特征性;激励功能主要从干预和克服市场失灵、促进市场自由方面入手,而实现激励作用的方式则分成价值认同、规则强化、制度指引和干预供给等方式。然而,经济法的激励作用也存在自身的局限,需要介入公开、秩序和公平等因素起到调节作用,最终才能促进经济法最大功效的发挥。
关键词:经济法;激励功能;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主体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9月12日
我国的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关系的手段而存在,经济法的执行目的在于调整国家市场的公共性和全局性,主要目的在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很长时间内人们经常把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混为一谈,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严谨地将功能和作用进行区分,根据相关权威教授的主张和总结,本文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和调整社会。此时的法律具有诱导性和激励性,这样政令、法规、法律便上升至激励法学的层次,经济法的功能是其对动态市场的反应,经济法的激励功能主要针对于其调整的对象来实现,实现过程中主要作用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和促进经济自由,并且在市场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一、激励在经济法中的体现和功能
(一)激励功能在经济法中的定义。激励的定义是个体受到外来的积极信息的作用而产生了积极地追求和目的行为。经济学中“激励”这个词汇的使用比较广泛和常见,经济法中“激励”一词的基本含義是鼓励和刺激的意思。关于“功能”的本质含义是指“效益”和“功用”,始终代表着一种特有的属性。与其相近的“作用”一词,则代表着在将来某个时间可能对事物造成的后果或者影响,“作用”一词的含义通常以静态的结论而存在。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外部活动的驱动力对法律关系主体产生了刺激和鼓励的作用。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宏观功能具体体现在发挥了干预国家经济的功用,这种功用开始于激励信息的传导。经济法的微观激励功能具体体现在发挥控制市场失灵的功用。总体上,经济法既能向市场传递公正、平等、秩序和自由的法律精神,又不断通过经济法的约束传达了以市场主体为对象的法治理念,综合来看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可以归纳为以干预市场和国家经济自由为目的的一种综合信息驱动力量。
(二)我国法律适用经济法激励功能的体现
1、分析激励信息内容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激励。通过规范法律私权和公权两个主体的行为,以参与经济活动者的程序性权利实现为重点,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透明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驱动力的激励则称为程序性激励。经济法程序性激励的体现主要表现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基体进行反垄断申报,这种申报是经营者面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应有义务,一旦出现经营者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报或者违背申报程序等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另外以提高权力主体顺利实现实体性权力的保障的激励则被称为实体性激励。最典型的案例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现了两个方面的实体性激励:一是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自主选择、知悉权、人身财产安全等实体性权利;二是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经营者应该具备的对消费者应当负有的法律义务,一旦发生经营者违规操作或者没有肩负应负的法律义务,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2、分析激励信息内涵的归属化和规则化激励。通过经济法的有效规则的确认和设立来刺激和促进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规则的制定,同时以有效性规则和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得到维护的激励便称作规则化激励。规则化激励的实现具体表现有我国成立的《商业银行法》,通过一系列经营规则的创设通过金融融资和行业发展促进市场安全和秩序的维护。例如,准入商业条件和规则促进了优质竞争的实现,从事商业条件和规则实现了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另外对于创新规则的制定主要用于激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发展新业务。关于经济法的归属化激励则是通过正确定位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来实现经济活动参与者市场地位的归属。例如行业协会的存在便是经济法对各经济活动参与者法律主体的市场归属地位追求的表现,总体上讲,因为行业协会存在既实现了经济法在某一个具体行业的规范不足性,又促进了相关领域参与和经营者正确选择市场价值和定位自身市场性质的认同。
3、分析激励信息基点的补正性和基础性激励。在经济活动中运用透明性国家干预,目的在于经经济法基本信息提供给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被称作基础性激励。基础性激励是经济法的普遍特点因此也是其普适性的代表。基础性激励的典型代表有《价格法》,通过市场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基本定价形式的规定规范了市场价格的秩序,另外《价格法》还赋予市场消费主体价格听证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市场基础陪着和国家干预价格的平衡。补正性激励则是指当经营者通过创新等手段达到了其他经营者无法实现或者无法获得的经营资格时,法律赋予的优越附加条件,这样的行为便称作补正性激励。例如,我国的相关经济法律鼓励创新和发明以提高经营者的营利保障,具体表现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因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产生的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中给予扣除的优惠。
二、关于激励功能在经济法中的分类
自发性和盲目性是所有市场的弱点,市场具有极其有限的市场完善能力,目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型和推进发育的关键时期,市场本身的调节弱点会表现得更严重和明显,根据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看,处于经济特殊时期的国家会出现加强和减弱国家干预的两种主张和政策,但是无论哪种主张都应以国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防止因采取极端措施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国家干预行为与经济法的激励功能相匹配,市场失灵和市场自由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两个矛盾主体,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并不是强调对市场自由还是市场失灵起到激励功能,而是将二者在激励功能上得以统一。endprint
(一)激励功能之一是促进市场自由。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经济内在自由需要国家干预,虽然在干预中会给予经济一定的限制但是最终的目的在于维护经济自由。但是当政府不采用适当的干预或对经济采取不当的限制行为便会出现盲目的干预与市场自由严重矛盾的情况,因此针对市场自由要进行严格的分类,共分成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首先,市场追求的积极自由包括市场竞争、准入和方向自由,经济法通过法律的规定给关系主体赋予了经济法权,促进市场主体法律保障的提高和自由的可预见性;其次,经济法规定素有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政府在内保证其他市场自由主体的权利不受阻碍,是其应具备的义务,这样依靠公权力对市场自由行程干预的政府和国家也会受到合理的限制。事实证明坚决排斥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自由的最终市场将无自由可行,20世纪30年代由于西方国家绝对化放任市场经济自由,因坚决排斥政府干预最终酿成市场无法控制的惨剧,导致了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既体现在法律条文之中,也体现在经济法蕴含的市场经济自由精神,主要通过扬善性市场经济主体评价来实现经济法的激励功能,这样的激励既符合国家的干预期望也符合立法者的期望,只有以市场经济发展作为重要尺度的激励才是有意义的。
(二)激励功能之二是克服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在无法自我调节时便出现了市场失灵,失灵的市场正常调节功效是无法实现的,失灵的市场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混乱的市场局面,一旦出现了群起效仿的局面,市场既成的规则便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总体上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主要从两个方面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平衡:一是制裁违法者,保护守法者间接使得守法者受到法律的激励按法律的规定和约束进行有序市场经济活动;二是直接采用积极评价守法者的形式,通过肯定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克服市场失灵。
1、市场主体行为应该得以规范。“异化”是在不同水平的市场准入主体参与不同质量经济活动时容易出现的行为,“异化”的行为一旦发生便会使经济秩序和规则遭到破坏。在漫长的市场体系形成中,市场调节的负效应有时会先于正效应而产生,形成市场道德和伦理,自由竞争和利益追求必须限制在市场伦理的可控范围内,否则便会形成道德风险。例如,前些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作为中国的奶业垄断巨头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问题不依靠服务水平和科技水平的提升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是采取了非法手段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便是通过扭曲和错误的选择以有限的市场认知偏离了市场长远的利益决策。因此,要加强市场主体的规范,通过普适性激励间接刺激守法者合法从事经济活动。
2、市场秩序应该得以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市场秩序的建立以及市场主体对市场规则的信任,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努力维护经济秩序防止发生秩序失常。例如垄断企业会对市场进行准入控制,这种行为便会导致不完全性的市场竞争,脱离了正常运行轨道和竞争的秩序直接导致公共产品生产和销售数量的减少。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肩负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对市场的因势利导促进市场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市场主体的政党利益和权力。
3、利益分配应该坚持公平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公平和效率造成威胁的便是分配不公,但是国家的干预虽以公平为原则但是不能坚持“劫富济贫”策略,这样会加剧市场的分配不公,国家应当激励和肯定社会价值的创造行为。经济法通过整合社会分配的关系调整利益分配,通过公平环境的建设促进市场利益的分配公平。例如经济强制法和经济管理法都是在经济活动中国家和政府为了促进公平分配和各方经济主体有效参与经济活动的干预性法律。
4、持续性发展的促进。在经济活动充分运行后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极大进步和发展,但是目前经济发展已经面临着市场风险、资源浪费和短缺等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的发展问题时刻威胁着经济的发展。调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新世纪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例如联合国通过的《21世纪议程》等文件,便是促进世界经济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激励的典型举措。
三、关于经济活动中实现经济法激励功能的表现
(一)为经济激励提供干预和供给养分。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发挥经济的激励功能是因为经济法能够通过有效的信息激励提供有效的干预供给,这种干预是通过经济法治实现的,经济法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现代经济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其次,规制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再次,市场经济在现代社会中的制度得以维护;最后,经济法价值在伦理层次上的实现。
(二)激励功能的框架便是对制度的指引。结构稳固的经济法建立在经济制度基础之上,而经济制度又是对经济法激励信息的有效反馈,优先考虑经济制度对经济法的指引是所有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所采纳的基本形式。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制度有着密切不可分割的联系,以价格听证制度为例,这种经济民主的行为以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国家的法律制度又以民主听证的反馈信息为证进行价格调整,从而完成经济法有效的信息传导,通过激励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激励功能的路徑是强化规则。第一,以规则存在为前提尊重并相信规则,最后实现规则对行为的规范;第二,为提高有效经济行为的开展可以引入奖惩机制,同时严肃规则的维护原则;第三,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建立监督机制激励和规范市场规则,最终使激励功能的存在让市场规则得以强化。
(四)激励功能的归宿是认同价值。经济法的激励功能能够激起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价值认同感,最终实现法律所提倡和保障的价值与经济活动者价值达到统一性。只有高度认同法律所传达的价值,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才能选择符合法律初衷的经济行为,通过激励市场信息的加工才能有效控制市场失灵,因此认同价值是经济法激励功能的归宿。
四、结语
总之,经济法在具备一定激励功能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非对称性的经济法激励信息、激励信息存在有限的影响范围以及对法律责任表现出的依赖性。只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法律权利的有效性和救济性的实现,面对市场失灵时兼顾市场秩序,另外通过合理有效的供给干预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民主和自由,最终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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