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军民融合保障建设的思考
2017-10-28王庆斌张登滨李丽
王庆斌 张登滨 李丽
【摘 要】本文借鉴美军航材军民融合保障的经验做法,提出我军实现航材军民融合保障,应从搞好顶层融合设计、创新融合保障机制、促进军民标准融合、健全法规制度体系等方面加以建设,以期提升航材保障效益。
【关键词】航材保障;军民融合;建设
随着我军航空装备的更新换代和高技术的大量应用,航空兵部队装备转型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航材保障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实施高效、快捷、集约化、精确化航材保障,实现军地保障资源共享与军事效能并举,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是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发展,提升航材保障效益的必由之路。
1 美军航材军民融合保障主要做法
冷战结束后,美国一直致力于军民融合研究,凭借其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构建了完整高效的军民融合保障体系。对于军民融合保障,美军并没有统一的提法,基于性能保障、一体化保障等都是军民融合保障。美军实行军民融合保障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按最优原则挑选军队、地方企业或军地合作的器材供应方;二是,军民在降低费用的前提下实现较高的战略完好性问题上,达成共识,实现双赢。美军在实行航材军民融合保障时,主要采取制定法规政策体系、构建军民融合保障模型、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标准的融合和采用灵活的军品定价准则等做法。
1.1 制定法规政策体系
美军涉及军民融合保障的文件很多,在美国国会、国防部制定的与军民融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美军又发布许多条例和规程对军民融合保障进行指导和规范。如:《空军产品保障规划与管理》,《一体化产品保障规划与评估》,《系统、装备与成品件的合同商保障》,《产品综合保障与评估计划》,《基于性能的维修服务合同》,《保障协议的方法和步骤》,《航空设备维修管理》等。这一系列的法规体系文件,在军地部门协作方面形成了跨部门的联合协作机制,配合了国会和国防部的采办改革,保证了军民双方的利益,为美军航材的军民融合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使美军航材的军民融合保障走向制度化、程序化。
1.2 构建军民融合保障模型
美军构建了军民融合保障模型,用以规范军民融合实施步骤。第一步,整合需求与保障;第二步,成立PBL团队;第三步,确定装备保障要求底线;第四步,确定装备输出性能;第五步,挑選产品综合保障团队成员;第六步,工作量分配对策;第七步,供应链管理对策;第八步,签订基于性能协议;第九步,商务案例分析;第十步,落实合同;第十一步,财务监督人;第十二步,实施与监督。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每一步的先后顺序可以灵活掌握,不必按模型所列顺序依次进行。12步中有些步骤可以根据装备的具体情况和使用环境适时调整,或予以省略,也可以重新安排顺序。
1.3 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标准的融合
统一民用标准与军用标准,促使部分民用商品按照军用规格制造生产,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的“民转军”。美国防部1998年制定了两用科学技术计划,认为两用技术战略的实施,可以产生三大效果,一是,充分利用民用部门的先进技术,二是,缩短武器系统的研制周期,三是,降低军队获得前沿技术的科研成本。美军强调最大限度地利用民用技术和产品,凡是军民通用的物资器材,主要从社会中获取;在技术投入方面,坚持不重复地方已有项目的原则,军队主要负责民间没有替代产品和民间无法承担的项目;减少专用物资种类,扩大军民通用物资范围,实现物资器材的标准化和通用化。
1.4 采用灵活的军品定价原则
美军在军品定价中,通常采用以下原则:与军品承包商谈判定价,利用竞争导向定价,以合同形式确定价格,结算价格可在合同价左右调整,在价格中加进鼓励成分,价格的多样性,早期评估价格等。同时,美军品利润拉高,比规模相当的民品企业高一倍,高利润是吸引私营企业参与军品生产的重要因素,也是美军方借以调动承包商努力生产性能先进、质量优良军事装备的“尚方宝剑”。
2 我军航材军民融合保障建设思考
近年来,军民融合发展深入人心,航材保障军民融合发展取得积极成果,但总体来看,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总体规划缺乏、融合机制不够健全、融合规模与范围有限、配套法规制度相对落后。为化解上述矛盾和问题,我军航材军民融合保障,应借鉴美军的经验,亟需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2.1 搞好顶层融合设计
深刻理解和把握我军航材军民融合保障的特点,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从全局出发进行顶层设计,统一规划。一是,对融合的项目、覆盖的范围、达到的规模、取得的成效等进行论证,提出既能产生明显效益,又切实可行的任务指标;二是,对实现目标的发展路径、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等进行体系化设计;三是,对当前应解决哪些重大问题,需要从哪些领域率先突破,近期作哪些工作等做出计划和安排。航材军民融合保障本质是整合一切可以利用的地方资源为飞行保障服务,牵扯到政府、军队、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服务对象是航材保障,实施主体仍然是部队,必须坚持军方在军民融合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2.2 创新融合保障机制
在实施航材军民融合保障时,要依托军民合作,实现合作双赢。一是,以国家、军队航空科研技术部门为主体,以部队、院校、地方企业为支撑,构建航材军民融合保障发展机制,建立相应的技术研发基地,通过共建共用军民兼容性的技术和经济基础,降低科研投入和总体成本;二是,在航材承研、生产单位选择上,要打破终身制,建立和实行研制、生产许可准入和退出制度,对具备准入条件的承研、生产单位随时敞开准入大门,对已列入航材承研、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的,如因种种原因丧失许可条件的,及时取消其许可资格,保持航材研制、生产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三是,全面推行公开招标方式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机会,对军地承研、生产单位实行公开招标,实现承研、生产单位的最优选择,同时,必须建立监督和评价机制,军方应对所有承研、生产单位的合同执行、研制过程、安全保密、研制质量等情况实行有效监督。endprint
2.3 促进军民标准融合
美军特别注重消除军用与民用两个标准体系之间的技术壁垒,利用民用技术为军标服务。我军在航材保障实践中,也存在两套标准问题,地方工业部门有自己的航空物资编码体系,军方航材系统有自己的航材编码;地方工业部门有自己的包装标准,军方航材系统也有自己的包装标准;地方工业部门各自使用不同的条形码或射频技术标准,航材系统也使用自己的相应标准,等等。导致航材从地方流通渠道进入军方航材系统后,需要重新包装,重新赋码,而航材一旦流出军方航材系统,这些工作又失去意义。我军在实施军民融合保障时,要积极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发展,民用标准制定应尽量满足军方需要,对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由民用标准可以代替的军用标准,可直接采用民用标准,促进军地标准融合,提升保障效益。
2.4 健全法规制度体系
美军从法律层面、规章层面、规范层面、指导层面出台了相关文件,构建军民融合保障的法規体系。我军航材保障缺少相应的法规体系,军队和地方部门还执行着相对不同的技术标准,航材保障的相关条令条例以及地方政策法规,有些已经不能满足甚至是制约了军民融合保障体系的发展。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能够满足航材保障需要的配套的法规体系,依据国家、军队有关法规政策,认真分析航材保障特点要求,对哪些领域、哪些项目可以融合,融合的程度、程序,军地双方共建、共用、共管的职责分工、参与程度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提高军民融合的执行力和长效性,完善军民融合保障的竞争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开展军民融合保障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3 结束语
加强我军航材军民融合保障建设,还应建立和完善军地一体的航材筹措和储备体系,一方面,充分利用地方工业部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实现航材不间断供应保障;另一方面,应利用市场经济的特点,把军队需要且与地方通用的物资纳入社会化保障体系,这种“寓军于民”、“随需随供”的做法无疑是一种代价小、效益高的有效办法。
【参考文献】
[1]环国建.军民融合航材保障能力建设思考.空军装备[J].2015.1:35-37.
[2]乔丽,万玉成,王姝.军民融合航材保障创新发展探析.空军勤务学院学报[J].2016,1(1):27-29.
[3]高辉,王涛,桂云秋.美国空军航材军民融合保障研究与启示.空军勤务学院学报[J].2014,5(3):87-9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