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
2017-10-27战德光
战德光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就目前的国土资源执法手段和执法措施,已经很难更好的维护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国土资源执法问题日益显露。
1监察体制不顺
就目前的这种管理体制,只能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只能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单向”管理体制,难以形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而言,多数企业违法用地因地方政府保护,造成本级国土执法部门无法查处,因为执法人员体制受当地政府控制,执起法来压力重重。
2乡镇国土资源所巡查不到位
國土资源动态巡查任务主要在基层国土所,基层国土所动态巡查不到位。随着技术的发展,施工建筑的速度越来越快,个别违法违规用地在国土所发现时主题已经基本建成,造成违法用地。
3国土部门执法手段软弱,行政处罚程序时间太长
国土资源部门只有处罚权,没有强制执行权。发现违法用地后,执法人员赴现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时,只能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遇到当事人拒绝接受,或暂停施工待执法人员离开后继续实施违法用地行为,执法人员并无更加有效的现场制止措施来制止违法行为,只能反复宣传政策,并依法进行立案。而接下来的立案查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国土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告知、听证、送达处罚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案件办理时间最少一个月;如遇到当事人不配合、阻扰调查工作,时间还会更长。在违法当事人不听证、不复议、不起诉的情况下,行政处罚下达后要在六个月后才能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在依法履行案件办理必要程序过程中,土地违法行为人往往会加快施工进度甚至突击强建,造成既成事实。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形成形式化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形成形式化。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最终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对国土部门申请的案件多数不予受理,或不接卷,即使受理、接卷也是“受而不理”,即使执行,除对《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进行执行外,对涉及拆除的违法违规案件大多不予执行,最终造成违法违规用地不了了之。即使强制执行,但由于案件办理和手里的时间过长,违法主体已经建成,已经入住或已投入生产和使用,如强制执行势必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当事人会走急端,造成社会不稳,因此执行拆除难。
5农民建房违法违规用地日渐突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的不断增加,农村住宅条件需要改善,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结婚分户需要新建房,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大多数都已承包到户,新建房占地需要邻里之间相互调地,多数百姓达不成协议。并且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并且使用本村本组的土地,目前除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县政府可以审批外,所有涉及占用农地的,都必须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但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千方百计进行招商引资,将所有农用地指标用于项目建设上,未预留出农房用地指标。即使预留出用地指标,但受建房户地域限制(地与地之间无法调换),农房也无法审批,虽然得不到批准,但由于农村百姓结婚、分户等刚性需求的存在导致未批先建,因此造成农民建房违法用地现象发生。
6乡镇政府片面追求政绩,对违法用地重视不够
首先,以项目论英雄,为了片面追求政绩,大量招商引资,不惜大量占地,甚至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认为制止违法用地是国土部门的事,与当地政府无关。正是当地政府个别领导的错误观念,个别企业打着招商引资旗号,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便先行施工建设,导致违法用地的行为。
其次,个别地区假借设施农业之名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情况十分严重。各别乡镇由于受理地理条件的限制,无法发展工业项目,但为追求政绩、项目发展,只能在发展农业上想办法。因此当地政府鼓励和号召当地百姓大量发展畜牧养殖业,只要百姓愿意投资建设,就任其自行选址,不惜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造成大量耕地或基本农田被毁坏。更有甚者,个别养殖户以建设畜牧小区为名,建设第二住宅,或者以建设畜牧小区为名套取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待资金套到手后,一走了之,弃而不用,造成国家资金的大量流失。有养殖户确实进行过养殖,但由于在养殖之前没有联系好销路,因此造成农产品滞压,最终放弃养殖,因此多数设施农业都在闲置。
再次,上级部门拨款修建公益性设施造成违法违规用地。近两年上级部门对基层的公益设施投资较大,如改善村部办公条件、修建文化广场、修水利设施及交通设施等,但上级拨款只拨发投资建设款,没有审批费用资金,并且要求限期交工验收。因此用地单位不愿或难以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造成未批先占违法用地。
7用地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时间过长
用地审批时间过长是造成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企业着急进地,并且急需投产,但由于审批手续繁琐,土地手续迟迟批不下来,造成边报边用,不报就用等违法用地。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