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犯罪中严重犯罪之界定

2017-10-26孟斌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法

摘 要 我国刑法中,犯罪是作为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出现的。在犯罪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中同样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情况。严重犯罪即是指危害程度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何定义严重犯罪,不仅关系到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对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当中的相关规定也有着明确标准的意义。本文将通过简述严重犯罪范围的划分界定,初步明确严重犯罪的界限,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 刑法 刑事诉讼 严重犯罪 司法实务

作者简介:孟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19

一、刑事犯罪中的严重犯罪

(一)刑事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侵害社会法益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新的社会情况不断出现,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地解决轻微刑事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冲击,提高社会一般民众的安全感,同时对犯罪人本人进行教育矫正,使其不再犯罪,就必须采取合适的刑罚手段针对轻微刑事犯罪进行处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因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必然是一种危害社会并且到达一定程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通過其他法律已经不能规制或者规制不能起到防卫社会的效果,需要通过刑法这种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以到达防卫社会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

由此看来,刑事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这种危害行为通过刑法加以规制,借由刑罚的处罚,来实现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刑事犯罪的分类和学说

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分类主要是通过刑法分则当中对于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犯罪加以区分。这种区分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具体侵害的法益不同来划分的。

所谓法益,是指被犯罪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这就导致犯罪被限定在行为层面上。刑法,作为国家制定的,处理刑事问题的相关法律,其机能就必然在于保障法益。 而“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的刑法格言告诉我们,犯罪同刑罚是天然连接的,当不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犯罪行为时,不存在刑罚的发动。 针对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古典主义犯罪论作出了经典表述,德国刑法学家贝林将犯罪划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有责性和违法性这三个犯罪构成要件分别加以论述,一个行为只有在依次序的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构成要件之后,才能因为构成要件的齐备而成为犯罪行为,也因此该行为拥有了能够被刑法处罚的可发性,自此,犯罪同刑罚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刑罚成为犯罪的结果,犯罪成为刑罚的前提。 因此,犯罪同刑罚是建立起了天然联系的、有序的整体,当不存在犯罪时,便不会产生刑罚。而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要求: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所以,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的程度,便同刑罚的严重程度结合在一起。

犯罪与刑罚的这种关系,导致在犯罪划分上还存在着以刑罚的轻重来判断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形式。即本文所称的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的划分。一般犯罪,即是指犯罪情节较轻、侵害法医程度较小的犯罪行为,严重犯罪,即是指犯罪情节较重,侵害法医较大的犯罪行为。

这种划分本身并不具有明确性的特点,在司法实务当中容易存在判断上的问题。例如,所谓严重案件,在司法实务当中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会有着和一般犯罪不同的待遇。例如,一般犯罪的刑事被追诉人,可以要求快速审理,可以被判处缓刑,在减刑和假释方面也有着较为宽松的待遇。然而严重案件的刑事被追诉人要求快速审理的可能性很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被追诉人也不能被判处缓刑,在减刑假释方面严重犯罪的罪犯也相比较于一般犯罪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条件更为严格。在一般程序性问题上,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终结之前应当被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已确定其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更有可能在审查逮捕阶段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一系列的司法实务的现实,显示出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所受到的待遇是大为不同的。由于涉及到刑事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区分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的标准就显得极为重要。然而在理论和实务中,对于严重犯罪的定义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在司法解释当中,对于严重犯罪并没有解释其范围。而在学理上,对于严重犯罪的界定则有着不同的标准。

其中二分法认为,犯罪被分为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其中的分界线的划分又分为三年说和五年说,三年说认为,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的划分界限为三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罪犯,属于一般犯罪的罪犯。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则属于严重犯罪的罪犯。五年说则认为,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的界限应当以五年有期徒刑为界。三分法则认为,犯罪被分为一般犯罪、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其中的分界线的划分又分为三年说和五年说,三年说认为,划分严重犯罪和一般犯罪的界限是三年有期徒刑,而划分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界限为十年有期徒刑。五年说则认为划分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的界限为五年有期徒刑,而划分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的界限为十年有期徒刑。

二、严重犯罪界定标准的明确

(一)严重犯罪的实质

前文已述,严重犯罪的实质是严重侵害法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犯罪是侵害社会法益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新的社会情况不断出现,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地解决轻微刑事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冲击,提高社会一般民众的安全感,同时对犯罪人本人进行教育矫正,使其不再犯罪,就必须采取合适的刑罚手段针对轻微刑事犯罪进行处刑。endprint

(二)严重犯罪划分的界定根据

针对某一概念的定义,必须借由一定的事实做根据。针对严重犯罪的划分同样如此。严重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法益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有鉴于此,严重犯罪的定义必然需要通过刑法和社会两方面的标准作为根据。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严重犯罪必然是相比较一般犯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刑罚处罚力度更大的犯罪行为,因而,在刑法中所规定的认为犯罪情节和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所适用的从轻处罚情节和从轻处罚执行措施是不应当使用在严重犯罪中的。故而,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犯罪行为不应当视为严重犯罪。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严重犯罪是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这种威胁,不仅仅包括结果上的破坏,更包括行为的恶劣,人的主观恶性的表现严重以及犯罪行为出现了具体危险或者抽象危险。

因此,那些对于社会一般民众来说威胁性不大的犯罪行为,不应当被归納进严重犯罪的范围当中。

(三)严重犯罪划分界限

由于严重犯罪在任何学说中都是同一般犯罪相区分的,因而严重犯罪必然是一个同一般犯罪所对照的概念。故而对于严重犯罪的界定,必然需要考虑一般犯罪的界定。一般犯罪,又称之为轻微犯罪,是指造成法益侵害较小的犯罪行为。法益侵害低和轻微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法益侵害低为轻微犯罪的实质侧面,而轻微犯罪则是法益侵害低的形式侧面。由于轻微犯罪侵害法益较小,起刑标准较低,因而在各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轻微犯罪都是日常的犯罪形态,在实务中占据较大比重。轻微犯罪,由于其评价标准的不确定性,因而针对轻微犯罪的范围,理论上有着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三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为轻微,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严重。也有学者将刑期分为三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为轻微,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为特别严重,另外还有将有期徒刑分以五年、十年作为分解进行划分的理论。 以上分类方法,均以宣告刑为基础,只是在具体时间上有所区别。

应当指出,以上几种分类方法,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下的刑罚幅度所确定的。由于自由刑刑期越长,对犯罪人的痛苦就越大,所体现的报应也就越强烈。因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必然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要轻微。同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要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严重。因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无论是在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的两分法还是在以三年有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为界的三分法中,都是轻微犯罪。所以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是有刑法分则依据的。

因此,笔者认为,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的判断标准即为三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及其以下的刑罚的犯罪行为,属于一般犯罪,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属于严重犯罪。因而,严重犯罪即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行为。

三、界定严重犯罪的意义

严重犯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不为刑法所接受,应当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然而,如果不能清晰的界定严重犯罪的界限,就会在司法实务中出现将轻微犯罪认定为严重犯罪,从而损害一般犯罪犯罪人合法权益,或者将严重犯罪认定为轻微犯罪,从而使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逃避处罚的情况发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刑法的严肃性受到质疑,威胁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因而,对于刑法中的严重犯罪,必须加以清晰的界定,从而使得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依法严惩的同时,维护一般犯罪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注释: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91,26.

张明楷.刑罚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86.

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04.

赵秉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43.

赖早兴.刑罚力度问题研究——中国刑罚力度趋轻化之探讨.法律出版社.2014.148.endprint

猜你喜欢

刑事诉讼刑法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概念的解释与适用
私人不法取得之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分析
论公安刑事执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论刑法总则
释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