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制作药品现场检查笔录意义重大
2017-10-26王希彬顾晶晶
●文/王希彬 顾晶晶
1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2 山东省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
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客观描述的一种文字记载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质量往往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进程。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基层执法人员制作药品现场检查笔录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切实有效地制作药品现场检查笔录。
基层执法人员药品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过程仍有不规范现象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制作的,有关检查过程、案件违法过程或状态的书面(或其他形式)记录。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与法律效力,不仅是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也是行政诉讼的特有证据种类。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有效性。但在实际药品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文字书写不规范,未准确把握客观性、现场制作原则等问题。
文字书写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错别字太多,字迹潦草、涂改后未按手印予以确认。如:笔录中出现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检查人的名称要写对,这既是对被检查人的尊重,也可减少以后发生诉讼的可能性。二是语句不通顺,易引起歧义,文字表述口头语过多等。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证使用”等。这种简略语不能准确具体地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对事实进行定性。三是空白处未用斜线划去或未注明“以下空白”字样。现场检查笔录正文最后一行和检查陪同人签名之间有较大的空白部分时,空白部分应有“以下空白”字样,应让检查陪同人在每一页签名上方注明:“以上内容我已看过,与检查情况相符”字样,笔录中如有涂改、修改的地方,应让检查陪同人员按手印确认;回避需要单独签字。
未准确把握客观性、现场制作原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未把握客观性原则。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推断因素较多,存在主观推断语句。表现在:现场进行主观认定,使用“(涉嫌)违法”、“非法”、“擅自”等结论性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将案件定性。如:“销售假药”、“无库存”等。二是未把握现场性原则。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反映非现场的信息,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表现在: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将当事人经营时间、经营药品数量、药品价格或者其他与涉嫌违法的相关情况记录下来。
此外,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内容准确性仍有待提高。部分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内容未经过慎重检查,填写随意,出现与现实情况矛盾的现象。表现在:大量使用 “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或“多”、“少”、“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用以描述药品数量;对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记录不全面。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把握四大特点才能确保笔录成为有力证据
行政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具有制作主体的行政性、制作时间的即时性、制作地点的现场性、制作程序的规范性四大特点。对于现场检查笔录的正确制作,笔者认为,执法人员要把握“行政性、即时性、现场性、规范性”这四个特点,严格按这四点特点进行制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
制作药品行政现场检查笔录要确保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提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关格式化项目要填写完整。制作完毕后,应经当事人确认后在笔录上签字,修改部分内容由当事人按手印确认。未签名的事实需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在现场开展检查时,需记录当事人是否到场,有无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检查人员、见证人、当事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违反程序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
笔录内容要全面 一是在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结果的同时应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对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拍照、摄像,采取的强制措施、提取证据等过程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二是在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的同时应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记录现场检查过程中,现场当事人是否陪同检查,是否有转移违法药品证据行为,是否提供了购进药品的凭证、购进药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为案件的自由裁量提供依据。三是在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时,也应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在记录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等措施应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四是在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时应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数量过程和方法(如通过清点或称重的方法获得)。
笔录中的表述要准确 一是时间准确表述。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按照24 小时制格式填写,如“16时27 分”。二是地点准确表述。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能够将被检查对象的地理位置准确表达出来,因此正确的表达应当是:XX药 店( 地 址:XX 市XX 区XX 路XX 号 的药房或药库)。三是当事人准确表述。应准确记录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陪同检查人的姓名,特别是了解陪同检查的人员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关系。姓名一定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注重检查陪同人的签名,确保检查笔录的效力,必要时核对身份证,对单位检查,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陪同,应加盖公章或出具委托书。四是用词用句准确。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药品的通用名称要准确表述。
注意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材料,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意义,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是证明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对其予以充分的重视。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勤于练习,掌握制作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为提高办案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