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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知情权的需求与保障

2017-10-24周诗翀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4期
关键词:知情权社会保险养老金

■文/周诗翀

社会保障知情权的需求与保障

■文/周诗翀

2016年12月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2016年OECD养老金展望报告》指出,全球主要经济体养老金体系正在发生改变,在指出各国养老金具体变化以及对此建议的同时,指出要公开养老金体系的相关信息,提供更多关于养老金制度的知识和培训,这对于增进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和支持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保障关系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不仅是当下的利益,更是长久乃至一生的利益,保障公民社会保障知情权的实现,不仅有助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透明和公正,有助于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了解,更能助益于社会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良性的发展。

社会保障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必要基础和前提。对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来说,如果没有全面了解、掌握社会保障相关知识,或者不能有效获取这些知识,就难以实现其社会保障权利。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如何都需要向民众宣传,向民众解释制度如何运作,使民众认识其自身如何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知程度,增强其参与社会保障活动的主动性。具体而言,社会保障知情权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其一,使公众了解自身的权益内容,增进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和信心,能够更积极主动地增进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目前,作为主要社会保险项目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存在的一大缺陷是,在参保人员实际退休并核定养老金之前,对于其未来退休时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无人能说得清楚,很难使普通公众对基本养老保险产生充分的信任感。

其二,微观来说,公众掌握自己的实际参保缴费情况、应参保缴费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对自身权益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就会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积极监督用人单位投保,掌握医疗费报销政策、自己在诊疗机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诊疗机构负有的义务,就可以监督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宏观来说,如果公众知悉个人以及其他义务主体依法履行社会保障义务与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两者存在损益与共的相关关系,就可能增进个人积极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决心。凡此等等,都有助于个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监督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义务履行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

其三,遏制“懒政”“怠政”,督促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公众了解自己的权益内容,政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的法定职责,才能够对一些“懒政”“怠政”行为说“不”,才能够促进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促进社会保障事务在阳光下运行。

其四,有助于增进公众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积极支持国家的重大社会保障改革。在现代社会,民众的支持是国家进行重要改革的坚实基础。目前,我国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虽然从理论上来说非常必要,但由于公众的反对意见较大,因此迟迟不能出台,这从长远来看将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对社会保障信息、知识全面而深入的了解,理解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洞悉社会保障的意义不仅功在当代、要保障我们这一代人,而且功在千秋,要保障子子孙孙,保障国家的长远发展、社会的长久稳定,就会有更多的人支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就会降低。

公众社会保障知情权的实现现状

随着社会保障覆盖群体的扩大,特别是《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等配套法规政策的颁布实施、社会保险的宣传普及,人们对于社会保险的知识日益增进,权利意识大幅提升,这从近些年社会保险争议诉讼案件的增多便可见一斑。

2015年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首次发布《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2016年又发布了2015年报告,全面反映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现状,展示和剖析了各项社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无疑有着极大的价值。

但不可否认的是,公众对于社会保障的知情权仍存在不足,仍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首先从全社会来说,公众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度比较高,而对于社会保障的其他内容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补充保障知之甚少,这一现象不仅在普通百姓中普遍存在,甚至在专业人士中也大量存在。其次,公众对于社会保障权利的具体而准确的内容,特别是关系到具体待遇的确定、标准,仍难以方便、快捷的获取。这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第三,作为社会保障信息主要的供给者——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如财政部门),在向社会提供更为丰富的信息方面,仍有缺失。第四,个人在维护社会保障权益时,维权的途径和方式仍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

目前公众社会保障知情权的实现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具体包括:

信息因素。信息的质与量决定着公众能否实际行使知情权以及行使知情的程度。有效的信息量与知情程度形成正比的关系,即有效信息量充分则知情程度高;反之,有效信息量不充分则知情程度低。公众因缺乏取得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而无法获得所需的信息,其知情权的实现自然会受到影响。

责任因素。社会保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下同)管理着社会保障的各种事务,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关于社会保障的相关信息,因此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能否促使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义务,对公众社会保障知情权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成本因素。要实现公众知情权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这些成本有些是由财政承担的,如体现为社保部门的办公经费,有的则是由公众自己承担的,如相应的交通、程序费用。目前预算的行政经费不能完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信息公开服务,以及公众负担的成本存在不合理因素,都对公众行使知情权有不利影响。

保障公众社会保障知情权的对策

明确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确定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为原则,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外,其他社会保障信息原则上都可予公开。应当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信息产品的供给,满足多样化的社会保障信息需求。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1)强制公开,如法规政策、预算、重大计划与方案。(2)对于信息内容庞杂,难以完全公开的,可以制作目录,公开供公众取用。目录应记载信息的种类、法规政策名称、内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时间及保管期间、处所。并供公众于公用数据网络或其他方式查询。(3)依公众申请公开。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的途径可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鉴于网络的普及性和便利性,应当更多通过政府官网实行信息公开。

强化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要把保障公众知情权明确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范围。这包括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公布告知公众,业务经办部门要将社会保障的日常管理事项告知公众,基金运营机构要将社会保障的投资、营运以及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披露。加强公众的监督,实行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对相关的保障部门要确保有效的责任追查,通过加大社会保障部门违法失职行为的机会成本,达到强化他们履行责任的目的。

增加对社会保障信息供给的财政支持力度。明确社会保障信息属于公共品范畴,该类信息应由政府负担公开成本。要增加公共财政的投入,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增加社会保障信息供给量,提高社会保障信息供给的效率,更好地保障公众社会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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