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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权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实施

2017-10-24刘海民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7期
关键词:辩护权辩护人辩护律师

◎刘海民

律师刑事辩护权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实施

◎刘海民

律师刑事辩护权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执行下得到了大幅度的修改,使得一些律师刑事辩护权中的一些难题得以解决。但是实际上,律师刑事辩护权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具体实施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本文立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新规定,提出了相关几点完善措施,以期能够强化律师辩护权的具体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最初在2013年得到正式的实施,在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中修改了许多的内容,并且对于某些较为不清楚的内容进行了更深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立法环节,同时在律师刑事辩护权上也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但是律师刑事辩护权在新形势诉讼下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下一步解决。

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行使辩护权新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的新修订融合了多个法律的内容,比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法》、司法解释等。在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在律师辩护权这一方面更为关注,使得律师辩护权取得了进一步的完善。

律师阅卷难、会见难等问题得到解决。首先是律师阅卷问题,在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够查阅的内容仅仅局限于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中却对这一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已经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这些资料内容。在此方面的修改很好地解决了律师阅卷难的问题。

实际上,在律师刑事辩护中律师会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大难题,实际上,律师会见难主要是因为侦查阶段比较困难。所以为了解决这一大难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提出了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对监控设备进行改造,不能监听、录音,只能够监视。同时,还规定看守处必须要在两天内即48小时内安排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见面。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推动下,检法机关也在律师会见问题上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进一步解决了律师会见问题。

侦查阶段明确辩护人地位和权力。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意志,辩护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辩护,但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却受到了限制。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给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律师能够了解案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进一步对律师辩护职能进行了拓展。(郑利霞.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实施与思考[J].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01):44-47.)

在此也就简要针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描述,实际上,新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护权上进行的修改远远不止这两点。比如:明确律师申诉和监督权力,为律师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强化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利于开展案情的了解和辩护;完善沟通渠道,律师意见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得以明确,使得律师意见得到尊重等等。

律师辩护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实施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现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维护和巩固,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局限于文案,而未在现实中得以实施。在此,就简要针对目前律师辩护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实施提出几点建议。

进一步完善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提出在律师申请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上,只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但是其实际实施还是由法庭决定的,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这项规定就能够实施,反之,就根本无法在现实中实施。所以,必须要对此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首先是要加强法官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必要性认识,让法官能够推动相关规定在法庭中的实施。其次是要使侦查人员出庭成为一种常态,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强化规定,加大侦查民警出庭这一活动的力度。

维护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权。在此方面,新刑事诉讼法中所给出的规定是在证人出庭作证上进行了创新和修订。但是在此方面最终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法官的手里,另外,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作用基本上也就相当于证人自己,也就是说,证人实际上出庭作证的意义不大,这就直接影响了证人出庭情况,大大降低了证人出庭作证率。所以,在对此进行修改中,一定要加大证人出庭的几率,赋予被告人、辩护人传呼证人的权利,保证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权。

明确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豁免权。所谓的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也就是说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可能由于某种需要发表一些言论,是不受刑事追究的。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点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甚至可以说是只字未提,这样一来就会大大限制律师的实际辩护能力,进而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定。所以,在此必须要强调在相关规定的修改中必须要大力的加强对着一权利的概述,明确刑事辩护律师的豁免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样,在此提及的几点建议并不能够代表全部,新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许多的不明确或者是缺漏,对此,希望相关部门、机构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法制化的水平,有利于维持我国的相对稳定。而律师辩护权的维护也是影响我国法律的一大方面,所以,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必须要积极的明确律师辩护权,进一步对其实施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

刘海民(1965.05-),男,汉族, 河南洛阳人,法学学士,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专职律师工作33年,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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