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7-10-21黄晓梅

科技风 2017年8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黄晓梅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科技的进步,但也对传统文化资源造成了冲击,蒙古族是古老的民族,其遗留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的文化瑰宝,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对其进行相关保护,是需要探讨的。本文将从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现状入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蒙古族是古老的民族,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出了璀璨的草原文明,留下了组多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如《蒙古秘史》《江格尔》《饮膳正要》等都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瑰宝,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如何把这些内容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和体系中,不仅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发展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用和发展。因此,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还没有完善的今天,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来进行蒙古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需要探讨的。

一、关于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定义。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人脉世代相传并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含技艺、医药、历法、美术、舞蹈、戏曲、音乐、抒发、民俗、利益等各方面。

2)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蒙古族自古以来都是能歌善舞的民族,他们创造了非常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含了:歌曲、深化、传说、民歌、舞蹈、杂技、摸以及蒙古族民俗文化等文化遗产,如《江格尔》、蒙古长调民歌、安代舞、狼图腾、梅日更召蒙古语诵经等。

3)蒙古族非物质文化特点。对蒙古族来说,他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具有以下特征:①无形性,如:一些民间故事、歌舞等都是靠口头或动作代代相传,主要由人表现出来的,具有无形性;②民族传承性,蒙古族由于生活方式的特殊性,其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着鲜明的民族特色,如:呼麦、长调,都是民族独有的,通过蒙古族牛的口手相传,使这些民族文化得到传承;③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囊括額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内容多、范围广的特性;④具有“活态”性,对于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大多是依托人的本身进行传承的,其声音、形象等都是“活”的,如蒙古长调、呼麦。

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在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运用

知识产权最大的特征就在于知识产权是以公开换保护,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按起具体文化的课题分类,分别用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来对其进行保护。

1)版权。版权也称为著作权,主要是针对文字、艺术品、作品等的保护。运用到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来看,可以对其民间文学、表演艺术、民俗、手工技艺等进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著作权保护可以涵盖大部分保护内容。但需要考虑的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应的著作权人应该怎么确定。

2)专利。对于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有一些记忆、工艺等是可以采取专利的方式来进行保护的,特别是蒙古族的一些手工艺记忆,如:勒勒车制作工艺、拉弦乐器的制作、马具组合作等;还有一些医药的配方、方法也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如:蒙医药、正骨术、乌拉灸术。对于一些传统服饰、雕刻的花纹、刺绣等则可采用外观专利的模式进行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利申请,需将相应的技术安装专利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处理和撰写后才能进行。

3)商标。商标不仅仅是商品的表识,还是品牌的象征。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以此的商标保护上,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通过申请认证打造地方品牌和民族品牌,或者直接就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标注册,如:蒙古传统服饰。另一方面要加强已注册商标的维权工作,如蒙古长调、鄂尔多斯还礼、呼麦、马头琴等商标已经被一些其他行业的人抢注了。这时候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想办法收回这些商标,避免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和核心内容被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上。

4)制定地方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权利主体、保护客体还有权利性质方面与知识产权都有着很大差异,因此,作为地方时,可以根据具体的非遗保护内容来颁布一些保护措施或保护条例,如: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注册、权利主体等警醒明确规定,采取行政干预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如何做好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比较晚,已经导致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相关损失,如蒙古族的英雄史诗《格萨尔》,最早出版国家却是巴基斯坦。因此应加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加强公众参与

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权利,并非某一个人的权利,因此在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中,政府需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参与到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来,并且通过公众,充分发挥对政府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使公众能自主、自觉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

(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进行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并且同时要加强监管,同时要注意权属问题及权利运用问题,避免出现推诿或职责不清、权利争抢等情况。

(三)建立合理的使用制度

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中,关键在于合理利用,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说放博物馆,不加以使用,而是应该制定相应的措施,在规定的范围内,公众可以进行自由使用,以此平衡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建立民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如果完全靠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使得其不能完全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要求,因此在国家和政府的行政保护体系完善前,要加强实行民间知识产权保护,由协会、基金会为主,带领全民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蒙古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等。

四、结语

自古以来,蒙古族都是我国历史发展中的一颗明珠,其遗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多,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知识产权保护还才开始万里长征第一步。我们应立足于蒙古族本民族文化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玩耍,通过保护和开发等手段来使优秀的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传承、发扬下去。

参考文献:

[1] 黄栓成,史艳英.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前沿,2011(5):173-176

[2] 黄志杰,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重慶大学,2012.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当选名单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候补委员当选名单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当选名单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完善
普通中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普通中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政策论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论蒙古族长调的地区性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