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使用武力防卫问题探究
2017-10-19刘德新
摘要: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难以避免地会遇到反抗甚至暴力的袭击,如果警察对武力使用的内涵及程序不清晰,将会难以正常执行任务,甚至自身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而当下阶段我国警察的武力运用在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中都有着一些问题,文章通过借鉴世界及其他地区的经验,对我国现今的武力运用策略加以探讨,为我国警察合理运用武力给予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警察;武力防卫;法律依据;实施策略
我们都知道,警察是维护国家保护人民的配备武装性质的国家护卫,具有维护社会安定和打击违法行为的法律权力,在我国,可将警察权利区分为警察行政权力与警察司法权力。法律为了确保警察依法执行职权并且保障人身安全,给予警察很多具备强制性质的权力,例如警察公安人员在依法从事行政监管的过程中,对不按照法律执行法定义务的相关人员采取人身或财产的强制举措,促使其执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的强制方式。下面就对我国警察运用武力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警察运用武力的定义
依据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我国警察武力的运用,是指警察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对执法目标和犯罪嫌疑人加以压制使其服从的有效的方法和举措。即是说,警察武力的运用是警察职权的拓展,是国家给予警察权力并对警察发挥职权给予的保障,其具备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法律性是指我国警察运用武力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执行,其武力运用的目的、目标、步骤、权限及后果由法律给出规定;强制性是指警察运用武力是为了依法执行权力,运用警械以及武器和另外的方式对犯罪目标加以威慑、压迫,甚至运用带有些许暴力性的手段。
二、我国警察运用武力手段及法律根据
依据我国当下法律,警察运用武力的方式种类可以分为警察震慑性武力、警械控制性武力和致命性武力。警察震慑性武力大体指警察职务职能、警用装置和具有命令性质的言语的震慑,这种武力是由国家强制力和警察特性和权力所决定的,这种权威和权力不能侵犯。有关法律规定:警察公安的职责是保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维护人民的人身安全、自由和所有财产,保障公共财产,防止、制止和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依法工作。对违抗、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以上都是对警察权力的确认以及给予警察开展职务震慑力的展现,也应该看做我国警察武力应用的形式。
三、我國警察武力运用具有的不足
由上述法律对警察使应用武器的法律约束,我们能够得出,我国警察武力应用还是有着些许问题的。首先,我国警察武力使运用欠缺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支持。现今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特定规定警察武力的运用,那些通常的武力手段比如运用警犬、警察空手控制、警察驱车高速监视等应用欠缺法律根据。再者,实际操作性不够,欠缺程序性操作;另外,武力运用的层次性不明晰,武力升级展现的是突然上升的直线状态;并且武力应用的法律约束是静态的,这与警察面对的复杂的条件必须随时调整武力级别的客观现状是不合的;还有,因为警察防卫职权并不是公民正当防卫的根据,警察应用武力自卫欠缺法律根据;最后,因为对于警察运用武力的救济制度有所欠缺,警察通常难以积极运用武力。
四、我国警察武力应用的具体措施和策略
在武力应用的根据上,需要明确我国警察职务执行中运用武力的可操作性来自警察的职权,是警察控制权和命令权相整合而在执法和办案行为中的展现,并对警察武力的方式、方法、步骤规定加以细化,对警察依法执行职权加以保障,由司法机构对警察违法应用武力加以审核。
在武力运用的种类上,对于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级别的武力,创建一个动态的逐渐升级的武力运用系统,尽力细分武力的级别。我们可以借用国外的武力分级方式,对警察运用武力的层级和方法加以规定。我们认为,应该把警察武力运用的层级依据现场的状况、警察实施职务遭到反抗的程度区分为七个级层级。第一个层级—语言控制,其大体是对于警察受到较为轻微的反抗、不合作、语言冲突,这一层级是最为轻微的武力运用范围,含有警察言语控制,包括警察身份展示、命令性语言的震慑、强制语气的使用等;第二个层级—徒手柔和掌控,这一层级大体对于警察在完成任务时,对方有抗拒,并在言语控制后依旧在身体上不积极对待、难以执行。第三个层级—徒手强制控制,这一层级针对的是警察受到积极反抗,伤害意图不严重但,对警察实施身体对抗,这一层级的武力方式可以运用灵活解脱,反手擒拿,将反抗人控制,让其难受,意识到法律的不容侵犯,而不要对其产生任何伤害。第四个层级—警械常规性控制,这一层级的武力大体针对警察遇到积极的反抗,并对警察实施攻击,攻击结果导致伤害的出现,或者对方具备非致命武器,对警察造成实际威胁。这一武力层级应该运用驱逐性和强制性警械加以柔和的控制,对对方身体中非关键部位实施击打,使之被控制。第五个层级—警械的强制控制,这一层级武力在警察受到比较强烈的反抗,也许对警察产生严重的伤害,对方人数很多或具备武器展开攻击。警察需要运用驱逐性和强制性武器加以强硬控制,可以对其比较要害的非致命身体加以击打,并能够对其应用强制性警械加以控制。第六个层级—武器的非致命性掌控,这一层级的武力对于警察受到对方致命性反抗,对方对警察有杀伤、严重伤害的图谋,具备致命性武器,但警察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加以准备,这一层级警察武力应该运用致命武器加以震慑或者运用武器击打对方四肢等非要害身体部位。第七个层级,—武器的紧迫性应用。这一武力运用层级对于警察受到致命的突然袭击,难以对打击部位加以预判,或者现场状况紧张啊,倘若不运用武器击杀也许导致严重的后果,应该对对方展开致命攻击。
武力层级应该依照阶梯状升级的状态,以最小应用武力原则为前提,以武力应用的层级尽力与受到的反抗程度动态符合。另外,武力级别的区分,也方便警察对于现场受到反抗的程度加以武力升级,在某些意义上就是对武力应用给予了步骤化的意义,使得警察依照合理的武力运用程序和手段,防止武力的过度滥用。当然,因为警察在现场的紧迫性和判别情况的仓促性,我们也不能需求警察可以完全精确的按照平等武装的原则,在选用武力层级时,也需要适度运用加一准则,也就是运用受到的反抗所对应的武力层级略高一级的武力级别,但不能够明显超出所受到的反抗所相应的武力层级。
综上所述,警察应用武力是一个比较复杂且综合的问题,牵涉到法律、环境以及警察心理动态、警察能力等许多因素,警察在任务行为受到的状况也是各自不同的,警察应用武力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轻而易举改变的。不过,对于武力运用的合法性给予和武力划分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公安机构和有关单位需要加强警察运用武力的研究和改善,对警察运用武力加以深入的讨论,为我国警察更加有效合理的应用武力、执行权力给予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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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德新,1969年11-,教授,研究方向:警察体育,吉林警察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