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机制:基本理论与中国选择
2017-10-12席恒
席 恒
养老金机制:基本理论与中国选择
席 恒
养老保险的实质是通过拥有不同资源与要素禀赋主体之间的合作,形成对参保人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实现与保护。养老金机制是指在各类缴费型养老保险中,养老保险的参与主体通过费基、费率与缴费年限等关键要素的设计,以实现养老保险筹资(缴费)与未来支付的动态均衡,进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基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实际,以全局观、系统观优化养老金三支柱及三者之间的结构,以均衡观、协调观平衡养老金机制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以科学观、人文观合理确定养老金机制中的关键要素,做实养老金缴费基数,降低用工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延长个人缴费年限,采用渐进式、差异化、有弹性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适应性选择。
养老金机制;费率;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政策选择
自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率先将商业保险机制引入社会福利领域,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建立起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险机制是指把保险作为一个由各具特殊功能的要素构成、受内在规律支配的有机整体,其内部各要素和结构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从而使保险体系按照一定方式运转的构成形式。参照商业保险的运行机理,俾斯麦政府颁布了《疾病保险法》等一系列法令,标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与发展,最终形成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
一、养老金机制:养老保险的基本逻辑
从人类诞生起,人类社会就面临着养老制度的安排。工业革命以后,机器大生产取代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经济,传统的家庭养老逐渐无法适应新的生产关系,以工业大革命和工业文明为背景的养老金制度应运而生。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建立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养老金制度,其后,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纷纷积极效仿,相继建立了养老金制度。随后,中东和亚洲国家也在二战后纷纷建立了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制度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形成,是一个集人口、经济、社会为一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养老金制度本身的设计初衷并不是为了直接促进经济发展,而是为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进而产生稳定预期,间接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质上是一种延期支付与消费的社会保险方式。它通过拥有不同资源与要素禀赋主体之间的合作,形成对参保人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实现与保护。因此,从广义上讲,养老金机制是各类养老保险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雇主和个人之间通过责任分工形成的合作机制,具体表现为以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基本养老保险、以雇主作为责任主体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以个人作为责任主体的私人养老保险,即所谓的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从狭义上讲,养老金机制是指在各类缴费型养老保险中,养老保险的参与主体通过费基、费率与缴费年限等关键要素的协商与设计,实现养老保险筹资(缴费)与未来支付的动态均衡,进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费基是养老金机制中的基础要素,一般由作为缴费主体的劳动者收入和雇主收入来确定。作为化解未来养老风险的一种机制,养老金的积累与在职期间的收入相关联,因而劳动者收入和雇主收入就成为养老金缴费的基础。劳动者个人收入的衡量,可将个人月工资性收入作为基准;而雇主收入的衡量可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或以企业工资总额作为基准。
费率是养老金机制中的核心要素,指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其缴费基数的比例,一般通过国家法律或政策确定或调整。费率高低与劳动者个人和雇主的负担能力相关。如果费率偏高,则个人和雇主负担较重,势必造成个人或雇主参保能力不足;如果费率偏低,则会导致养老金积累能力不足,二者都会影响养老金机制的可持续性。特别是对劳动者个人而言,费率偏高往往会影响低收入群体的当期生活水平,因此养老金费率水平的高低应建立在对最低收入劳动者负担能力和不同地区雇主经营能力的科学测算基础之上。
缴费年限是养老金机制中的关键要素,指养老金制度规定的职工个人缴纳养老金的累计年限。在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作为与职业关联的化解养老风险的机制设计,养老金机制中的缴费年限应该与职业过程密切关联,即缴费年限应与养老风险存续期重合或基本吻合,个人进入职业劳动领域领取收入并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退出劳动领域后领取养老金,这成为通过类似市场化的责任—权利范式化解养老风险的主要途径。
缴费年限必然涉及到工作年限与退休年龄。工作年限作为与缴费年限相关的要素,是劳动者持续工作到退出劳动过程的时间累积,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贡献。退休年龄则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劳动贡献与退出劳动年龄之后所享福利之间的均衡点。由此可见,缴费年限长短的决定性因素是劳动者的退休年龄。
在养老金机制中,费基、费率与缴费年限(包括工作年限与退休年龄)形成了一个动态均衡(如图1)。在维持一定养老金待遇和一定养老金积累规模的前提下,费基、费率与缴费年限(包括工作年限与退休年龄)要保持一定的平衡,就必须对费基、费率、缴费年限、工作年限、退休年龄等基本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图1 养老金机制的构成要素
厘清养老金机制对于一国的养老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养老金机制是一国养老金制度设计的基础,只有厘清养老金机制中的关键要素及其关系,才能对该国的养老金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养老金机制也是一国养老金制度改革与调整的基础,任何制度设计与改革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适应性选择,当养老金机制中的约束参量发生改变时,其关键参量就应做出必要的调整或改革。
二、中国养老金机制的发展脉络与优化空间
20世纪90年代初期,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政府与之相配套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布,养老保险主要以国有企业职工为对象,提出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障原则;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工资标准的3%;企业缴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架构初步形成。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作为附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二》提出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中国养老金机制开始建立。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把养老保险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到全体企业职工。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并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机制进一步明晰。
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开始对“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统账结合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由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立法方式加以确认。至此,我国养老金机制基本形成。
2009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针对农村居民(之后扩大到城乡居民)建立了养老保险与福利制度相结合的准养老金机制,养老保险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到非雇员劳动者。该机制实行居民定额缴费(100到1000元)与政府补贴(入口补与出口补),区分了中央财政责任与地方财政责任。
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现了职工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并轨,同年4月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将职业年金进一步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至此,养老保险的对象包纳了全体用工单位和全体劳动者,我国养老金机制基本建立。
中国养老金机制的形成与不断完善,使中国建立了包纳10亿以上人口的世界最大的养老共同体,这不仅是中国对世界养老事业的巨大贡献,也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养老福利。梳理我国养老金政策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我国正式养老金制度安排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从最初仅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制度安排,扩大到全体城镇企业职工,再扩大到包括农村居民的全体城乡居民,直到2015年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统一养老金制度安排,实现了养老金制度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制度目标;二是养老金机制的要素逐渐完善与稳定。最早确定的养老金机制要素是缴费年限,1995年的实施办法就提出了15年最低缴费年限;缴费费基于1997年做实,规定以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缴费率的变化则经历了较为曲折的过程,最终于2005年形成了现行养老金费率规定(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的8%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至此,养老金机制中费基、费率、缴费年限三大关键要素及相互协调关系已基本形成。
但是,从我国养老金机制完善与发展的脉络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养老金机制仍存在可以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一)我国养老金机制的关键要素还可更加优化
首先,在目前的养老金机制中,作为基础要素的费基小而不实,造成了养老金缴费基数的严重缩水。个人缴费的费基理应是个人在职业过程中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即个人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但是,在经历了多次工资制度改革之后,我国职工的工资结构相当混乱,工资体系已经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的简单构成发展成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和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在内的复杂构成。而在现实的养老保险缴费中,由于国家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结构并没有刚性规定,因而无论职工还是雇主基于当前利益的考虑都会选择较少的缴费基数,用工单位通常会将基本工资部分做小,而将各类奖励工资或各类补贴部分做大,实际上导致养老金个人缴费收入的隐性流失。企业缴费基数曾有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两种计算方法(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强化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事实上,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对于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会造成过高的缴费负担。
其次,作为养老金机制的核心要素的费率偏高且事实上区域差别较大,造成了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负担过重,以及人群之间、区域之间、职业不同阶段之间的相对不公,进而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参保能力。尽管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11%调整为8%,但8%的个人费率对于低收入职工来说仍相对较高,这会影响低收入人群的当期生活质量而不利于其谋生能力的改善和提高;我国养老金机制中的企业费率一直维持在20%的缴费规模,相对于世界上同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国家来说偏高1倍以上,在企业众多的费税负担中成为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在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中,费率不仅影响代际之间(既要维持一定的养老金积累规模,也要保障缴费人群生活能力的提高)、也会影响代内职业的不同阶段之间(年轻时的生活保障与能力的提高与年老后的养老待遇)的社会保障公平;同时在劳动力相对单向流动、区域经济差异和养老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发达地区往往通过流动人口的缴费积累了较多的社会统筹基金,因而可以主动选择降低企业养老缴费率,而其它地区只有以国家规定的较高缴费率征收养老保险费,造成了不同省区之间的不公平。
再次,职工个人15年缴费年限的规定,难以体现通过在职期间劳动收入积累来实现退休后养老待遇的均衡。作为与职业关联化解养老风险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和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的背景下,个人缴费年限应与职业过程相关联,才能体现个人对于自身养老事务的责任担当。还应注意,要保障个人当期的福利水平,可通过降低费率的方式来实现。我国目前养老金机制中15年缴费年限的规定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作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措施而确定的,本身就有“权宜之计”之意。随着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对象从国企职工扩大到全体劳动者,这一养老金机制的要素就应该及时作出调整。
最后,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的退休年龄,在我国也不尽合理。我国目前的退休政策还是20世纪50年代规定的,1951年,政务院颁发《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女工人和女职员年满50岁时退休。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中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由50岁提高至55岁。20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使一大批职工“下岗分流”提前退休,女工甚至40岁就可办理退休手续,大大拉低了我国的平均退休年龄,使我国目前的平均退休年龄不足55岁,成为世界上平均退休年龄最低的国家。a《人社部:我国退休年龄全球最早》,中国新闻网:http://finance.chinanews.com/life/2015/10-16/7573662.shtml,2015年10月16日。这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在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尤为明显),而且造成养老金缴费人群的明显减少,加之提前退休职工又进入领取养老金人群,一出一进造成了对养老金积累的严重影响。
(二)我国养老金机制关键要素之间的平衡机制还可更加优化
养老金机制是费基费率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退休年龄)之间的动态平衡。在费基相对确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费率和适当的缴费年限使两者之间保持相对平衡或相互匹配,是养老金机制均衡实现的关键。在目前我国个人和用工单位养老金费率双高情况下,降低费率是必然选择。但是,费率降低的依据和标准的判定,则需要建立在科学的收入测算基础之上。以2014年为例,我国城镇企业在职工岗年平均工资57361(月均4780)元,根据四分位差,25%的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在28680(月2390)元以下,而当年我国城镇居民年均消费水平为25449(月均2120)元,在现行8%的个人养老缴费率条件下,这些低收入人群在养老缴费之后的月平均消费剩余仅为78元(2390×8%-2120)。这一消费剩余即为个人的物质积累,是个人改善生活质量、提升谋生能力及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物质资本。这一消费剩余越小,其个人生活脆弱性越大。因此个人养老保险费率设计必须关注这一“关键少数”群体,以对其当期生活质量影响最小化为依据。而这25%的低收入群体又往往以初入职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年轻人为主体,他们的消费剩余越小,其自身谋生能力的提升机会就越少,沦为低收入群体的可能就越大,处于脆弱状态的时间也会越长。
企业费率的降低也应以不影响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为前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20%的缴费率相对偏高,这一方面使许多企业只能更多在基本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而无力发展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另一方面,与其它四险一金费率叠加在一起,超过38%的缴费率造成了企业较重的社会保障缴费负担。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伴随着企业的经营周期,超额负担使许多困难企业“雪上加霜”,这要么使企业无力承担而濒临破产,要么使企业千方百计寻求逃费。因此,合理的养老缴费负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
为保障一定的养老金积累规模,从而最终保障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降低费率就必然要延长缴费年限。根据国际经验,缴费年限的确定有定数缴费(如15年或25年)和全职业生涯过程缴费。在全球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许多国家大都采用全职业生涯过程缴费,以应对可能的养老危机。以德国为例,德国实行养老积分制,其相关法律规定,每一个德国劳动者一生必须积累够45个积分才可领取全额养老金,个人积分等于个人年收入除以当地年均收入。这就意味着每个德国人平均工作45年左右,同时缴费也须满45年左右(若个人工资水平等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则每年可积1分,45年可积够45分)。在维持养老金机制的前提下,一个理想的缴费模型是,以相对最低的缴费率和全职业生涯过程缴费组合,既能积累必要的养老金规模,又能对缴费者当期生活产生最小的影响。
由于缴费年限与工作年限、进而与退休年龄密切相关,因而退休年龄的规定一定要适当,既要承认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又要保障劳动者的退休福利待遇。在德国的养老积分制计算中,就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退休后福利待遇的均衡。如果一个劳动者每年的积分小于1,则说明其劳动质量较低;而劳动质量较低者往往又是学历较低者,他们一般入职较早(18岁左右甚至更早),他们可以通过大于45年的时间积累45个积分;如果一个劳动者每年的积分大于1,则说明其劳动质量较高;而劳动质量较高者往往又是学历较高者,他们一般入职较晚(25岁左右甚至更晚),他们可以通过小于45年的时间积累45个积分,最终实现每个德国人大致都可在63—67岁a德国的退休年龄为67岁,但2014年德国养老金改革对于已经达到45个积分,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行业如建筑工人退休可到63岁,同时对生育母亲奖励养老积分,每生育一个孩子奖励3分。之间退休的目标bDina Frommert,Thorsten Heien,"Retirement Pension Provision Schemes in Germany 1996 and 2005,"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Science,2006,14(1);Holger Bonin,"15 Years of Pension Reform in Germany:Old Successes and New Threats,"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2009,34(4).。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切忌一刀切,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达到劳动贡献与退休福利待遇的均衡,这样,每个人的退休时间也许存在细微不同,但退休政策中的机制实现对每个人来说则完全一致。
寻求养老金机制中关键要素之间的平衡,就是要在目标约束(养老金的积累规模)、条件约束(人口平均寿命、人口老化率、受教育程度等)下,寻求费基费率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之间的最优配置(如图2)。
图2 各要素调整下的养老金机制动态平衡
在我国目前养老金机制中,费率与缴费年限之间的不相匹配是十分明显的。在以往的相关政策调整时,此问题已引起注意。例如,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将个人缴费比例由11%调整为8%,但并没有对缴费年限作出调整;最近学界关于延长缴费年限的呼声再起,但许多人也未关注到与费率的同时调整。事实上,在养老金机制中,费率与缴费年限作为两个最关键的变量,只有同时作出调整,才能维持养老金机制的动态平衡。
(三)作为广义养老金机制的三支柱之间的结构还可进一步优化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建立现代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国一直将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制度建设,这的确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与担当。但60%以上过高的替代率设计和20%及8%过高的缴费率规定,造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模过大、政府的兜底责任过重,容易形成政府间(主要是上下届)的养老保险责任转移。而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职业年金作用发挥不足,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更是从制度上未能给予充分的激励和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的“社会性质”体现不足,几乎使公众所有的养老期望全部集中到基本养老保险,形成了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三支柱在我国只是“一枝独秀”。
尽管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但2003年12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在有条件的企业中遵循自愿性建立,致使我国企业年金的参与率不足3%,覆盖面还不到企业职工总数10%,而智利、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英美等国也已经超过50%。a《企业年金参与率仅2.67% 补充养老空间巨大》,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1/26/c_127251322.htm,2014年11月26日。根据国际经验,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构成一般是“四四二”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占四成,补充养老保险占四成,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占两成。b《买“年金”,退休时才缴个税》,《内江日报》,2013年12月9日第1版。此外外,由于“有条件”的企业往往大都是经营效益较好的垄断性企业,造成了我国企业年金成为“少数人的奢侈品”,从制度上导致了养老保险的不公平。
而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一直没有更多的政策激励。直到2014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决定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到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政策效应。
三支柱的养老模式是政府、雇主和个人为实现公民养老事务而结成的合作共同体,三支柱的合理结构体现了养老保险责任的合理分担(如表1)c席恒、翟绍果:《我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机制与方案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5期。。
表1 我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理想架构
在这一养老合作共同体中,作为基础养老金的第一支柱,一方面是个人与政府的合作,政府为公民的养老事务承担责任体现了政府的担当,个人为自己的养老事务承担责任是个人基于对总体分担而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则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作为不同的财政责任主体,央地拥有不同的财权,因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权——体现中央政府责任的基础养老金和体现地方政府责任的地方附加养老金。第二支柱职业年金的合作机制则表现为雇主与雇员的合作。作为用工单位第一资源的人力资源是其竞争的第一资本,通过职业年金保障雇员的养老福利以产生稳定的预期,对雇主和雇员而言则能实现双赢,实现合作收益——雇主可以吸引并形成稳定成熟的人力资源队伍,雇员则可为未来养老积累更多的货币资本。第三支柱的私人养老金是个体在职业过程中与退出职业活动后两个阶段的合作,通过职业活动中的投保,为退出职业活动后的养老事务积累物质资本,通常是个体财富管理的理性选择。a朱青、郭雪剑:《养老保障:多支柱养老体系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第135页。
三、我国现阶段养老金改革的选择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支柱性制度,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深化、公众对养老保险的期望愈加增强,作为国企改革配套措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事业和公众不断增强的诉求。为适应新常态,适应作为社会发展基本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就必须根据环境与条件的变化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与选择,以促使养老金制度在尊重制度客观规律与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走向成熟与完善。
(一)以全局观、系统观重构基础养老金、职业年金和私人养老金三支柱及其三者之间的关系,优化三者之间的结构,形成广义养老金机制中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的合作关系。
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只有多方参与、多方贡献才能在日趋加剧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对养老危机作出有效的应对。因此,基于第一支柱做“稳”、第二支柱做“强”、第三支柱做“活”的目标,重新建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结构,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内容。所谓第一支柱做“稳”,就是对主要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基本养老保险,通过科学合理的养老金机制设计,使费基、费率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退休年龄等关键要素相互协调、相互匹配,实现养老金机制的平衡。并适应我国分税制、地区经济差异的背景和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的需要,建立地方附加养老保险制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公民养老保险责任,以实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所谓第二支柱做“强”,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主要由雇主承担责任的职业年金部分,充分调动雇主积极性为其雇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并基于“扩大化、强制化和弹性化”的原则,将职业年金扩大到全体用工单位,并采用强制化的制度安排,要求每一个用工单位必须参加职业年金计划,同时考虑到雇主(主要是企业)的经营周期,可实行弹性化费率,通过有效的政策引导,加强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贡献率和目标替代率。所谓第三支柱做“活”,就是对主要由个人承担责任的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通过创设政策条件——如政策优惠、递延纳税等,及管理条件——如拓展保险服务功能等,鼓励公民个人对自己未来的养老事务承担责任,以形成形式多样、品种齐全、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
(二)以均衡观、协调观平衡养老金机制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在养老金机制中,费率和缴费年限作为最关键的要素,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既影响着参保人当期的参保能力(包括参保动机),也影响着养老金积累规模的可持续能力。因此二者之间保持动态均衡对于养老金机制来说至关重要。
以个人缴费为例,2014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361元。如果按照现行政策8%缴费率缴费15年,总共缴费119854元,平均每年缴费7990元。但如果:1.缴费率降低到5%,缴费年限延长到37年(我国目前的平均工作年限),总共缴费517201元,比现行8%的缴费水平增长4.32倍,平均每年缴费13978元,个人年均缴费增加了5988元;2.缴费率降低到3%,缴费年限延长到37年(我国目前的平均工作年限),总共缴费310321元,平均每年缴费8387元,比现行8%的缴费水平增长2.59倍,个人年均缴费仅增加了397元。
由此可见,在费率与缴费年限双要素调整的养老金机制中,既可以实现参保人当期缴费负担最小化,又可以实现养老金积累规模最大化。因此,在现阶段,将个人缴费率降低到3%—5%,缴费年限延长到个人退休前一个月,是我国养老金改革的必然选择。而对于基本养老保险中用工单位的缴费率,则可以降低到10%并改为用工单位养老保险税。随着用工单位缴费率的下调,同时将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下调到30%—40%,为用工单位建立补充性职业年金让出一定空间,使其通过较为灵活的投资运营后的目标替代率达到30%—40%之间,使二者的综合目标替代率达到70%以上。
(三)以科学观、人文观合理确定养老金机制中的关键要素。养老金机制中关键要素的确定与调整,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作为一类社会政策的制定,既要科学合理,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也要体现出一定的人文关怀,特别是对弱者的保护,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在养老金机制中调整缴费率的同时,通过延长缴费年限以实现养老金机制的动态平衡成为必然选择,而由于缴费年限与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龄密切相关,费基、费率、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的确定就成为养老金机制中的关键问题。aZheng Wei,Sun Qixiang,"Economic Effects of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China's Pension System,"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2003,51(1).
基于我国现实,规范工资结构,做实养老缴费基数;以不影响最低收入群体的当期生活为前提,降低个人缴费率至3%—5%;以培育用工单位竞争力为前提,降低用工单位缴费率至10%并改为强制性养老保险税;延长个人缴费年限至全职业生涯即退休前一月;以工作年限为基础,采用渐进式、差异化、有弹性的退休年龄延迟政策。这样既体现养老金机制关键要素确定的科学性,又体现对社会弱者的必要保护和人文关怀;既能够通过精细化的机制设计保障政策的实施,又能够使参保人增强养老保险的可获得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最终实现我国基本制度托底(基础养老金制度),不同人群叠加(地方附加养老金制度、职业年金制度、重点人群专项养老金制度),私人计划补充(个人储蓄养老、商业养老保险)的复合型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Abstract:Pension insurance is a vital part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and its essence is to realize the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insured through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different resources and factors.Pension mechanism means that the participants of pension insurance can realize the dynamic balance between financing and payment,and achieve the sustainable operation of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by adjusting and designing the key elements such as contribution base,contribution rate,payment period,working years and retirement age through various types of pension insurance.Based on the actual development of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the adaptive selections for the reform of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stage are as follows:Firstly,the three pillars—basic pensions,occupational pension and private pension—should be optimized from a holistic and systematic perspective;Secondly,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factor of pension mechanism should be weighed from a balanced and coordination perspective;Thirdly,the key factors of pension mechanism should be determined reasonably with views of rationale and humanities;Lastly,it is significant to standardize the salary structure,properly consolidate the contribution base,reduce the contribution rate,extend the payment period and adopt gradual,differentiated and flexible policy on retirement age.
Key words:pension mechanism;contribution rate;payment period;retirement age;policy choice
(责任编辑:郭 林)
The Mechanism of Old-age Pension:Theory and China's Choice
Xi Heng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Northwest University,Xi'an,710127,China)
席恒,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养老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社会经济效应研究”(14JZD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