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创新主体多元化及其网络治理
2017-10-11◎盛亚
◎盛 亚
社会创新主体多元化及其网络治理
◎盛 亚
社会创新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方式。随着社会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和网络化,主体间关系尤其是权利关系的治理问题亟待研究。针对主题对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阐述了社会创新主体从单一到多元的趋势,以及活跃在实践中不同主体的功能作用,提出了社会创新“政府-企业-社会”三大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网络治理的核心思想、基本手段和根本目标。
社会创新;主体多元化;网络治理
自彼得·德鲁克首次提出社会创新概念和现代社会创新学家查普夫、康格和摩根构建了社会创新的基本框架以来,社会创新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三个领域展开研究。一般来说,社会创新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创造性地整合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新的途径或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或满足社会需求的实践过程[1],其对社会问题的新颖解决方法,比现有的方法更有效益和效率,更具可持续性或公正性,所创造的价值主要归于社会整体而非私人个体。[2]社会创新具有目标的社会性、主体的多元性和方式方法的创造性三个基本特征[3],其中主体的多元性及其治理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争议颇大。
一、社会创新主体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演变的理论探索
由于理论背景的差异,不同学科对主体有不同的理解。社会学将个人、群体与社会的关系作为永恒话题,强调“结构―主体”的辩证关系。古典社会学及功能主义社会学注重“结构”的客观性、外在性和制约性,而后期的社会学者或注重结构二重性,或注重“社会行动者”,突显社会中“主体”的力量和作用。[4]本文对主体的认识基于哲学视角,即主体是与客体相关的概念,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但在资本逻辑中,资本取代了人成为主体,克服了作为个体存在的人面对自然和面对社会的无能为力。[5]因而,作为资本和人的集合体,组织也就自然成为了主体。
政府作为公共物品提供者,天然地成为社会创新的主体,这是社会创新主体的一元时代,在我国很长时期以来,人们的认知和实践往往停留在单一主体阶段,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因此,政府让渡某些职能,由社会组织分担,双方形成非竞争性的合作共治局面,即“政府―社会”的二元主体成为必然,但也存在着严重的政社关系不分问题,具体表现为政社合一、上下级关系和主仆关系[6],不能解决社会创新的效率和效益问题。在传统的“政府―社会”二元主体中引入企业(市场),形成现代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三元主体,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创新的一种选择。
从“社会”中独立出具有盈利特征的“企业”主体具有特殊意义,是现代社会创新的重要特征。“企业社会创新”概念提出者Kanter指出,企业参与社会事务的传统做法存在只触及表面和“扔钱就走人”的弊端,难以实现可持续、可复制的制度化改变,不能真正满足社会的需要。[7]这种过度依赖捐赠,在社会问题越来越多,且复杂化程度增加的情况下,存在着“内在的规模和效率”上限,发展的可持续性不足。[8]尽管企业社会责任使企业具有了非营利性的行为,但是,在股东利益与相关人利益之间总是有着先后次序的。新的社会企业模式是对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重新整合,是一种创新性的整合,其运用市场的效率手段去实现社会公正,为效率与公正的统一提供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组织实体和行为模式,实现了非营利领域组织目标的创新,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般追求,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的统一,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9]
二、实践中社会创新舞台上活跃着不同的主体
社会创新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生态、教育、就业、消费、养老、住房、救济、扶贫、卫生保健、疾病控制、能源节约、人口流动、动物保护、气候变迁、城市管理、交通疏导、体育竞赛、新闻传播等等。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多元化和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型,社会创新作为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协同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的有效机制或实践形式,正日益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在欧美各国乃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创新活动日益活跃。在政府领域,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政府纷纷建立专门的机构、或提出相应的发展规划、或设立专项资金以推动社会创新。[10]一些领先企业,如通用电气、维朋公司( Well Point )、沃尔玛等正在将社会责任转向社会创新,彻底改变了对企业在社会中作用的看法。近年来,像GE、惠普、沃尔玛等大企业已经纷纷将原来的企业社会责任部门转变为社会创新部门。在社会领域,公益风险投资正在追求社会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推动着社会创新的发展,乃至有学者从公益风险投资的兴起中,预见到了“慈善资本主义”的到来。今天,“社会企业家”“公益企业”“社会企业”“社会创业”等概念正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显示出社会创新的强劲活力。在我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体制机制的改革做了顶层设计,出现了社会事业发展、社会治理等体现出许多新理念、新思路,体现了社会创新的政府意志。一些企业很早就进行了社会创新的尝试,如2007年联想公司启动了“联想公益创投计划”;2009年联想集团、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多家公益基金会共同启动了“联想青年公益创业计划”;阿里巴巴构建的平台大大推动了社会的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也为企业赢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12年9月国务院医改办批准温州成为全国首个社会资本办医试点城市,杭州市政府近期出台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广东韶关试点农民入股高速公路等,都彰显着不同创新主体推动者社会创新活动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社会创新的主体和主导力量已由政府转到了社会和民间。据统计,首届中国社会创新161个申报项目中,122个来自各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约占总量的3/4。最后评选出的10个优胜奖项目,基本上都是社会组织。但依据中国旅欧学者刘涛的划分办法,我国社会结构中政府、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力量强弱权重的大致比例为5∶3∶1.5∶0.5,表明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创新方面还存在缺陷,如整体规模有限,治理结构不合理,缺乏资金与人才支撑和部分社会组织公信力不高。中国的社会创新尤其缺乏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的协同创新,虽然各地政府也开始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进行社会服务的购买,但未能建构相应的标准化体系和治理理念的基本变革。这些都会限制项目以及人才、资金等资源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部门之间的顺利流动。
三、“政府―企业―社会”三元主体的网络治理思路
由于社会创新“政府―企业―社会”三分架构的巨大变革,如何治理社会创新中“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的权利关系成为亟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在中国现阶段,三大主体中政府在社会创新中仍将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但社会组织和企业将承担日益重要的责任。在社会创新日益网络化的今天,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创新主体引领的发展战略,搭构“政府―企业―社会”合作的平台,界定各自活动度、界限和范围,增强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成为我国现阶段社会创新网络治理的主要思路,但要警惕政府强势主导社会创新形成的路径依赖。
社会创新利益相关者做出某种行为,其出发点主要在于其“利益”的满足,没有利益的考虑,很多行为是不会产生的,创新也就难以实现。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是均等的,其需求都应该得到满足和声张,社会创新的实现是建立在个人独立自由权利得以确立和保障的基础上,它是随着缩小政府活动范围、限制政府权力和规范政府行为方式、促进市场发育而进行的。“市场失灵―政府弥补”,“政府失灵―社会创新”,意味着对既定的社会系统的改造和转换,政府自身也就成为被改革的对象,这种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就必然遇到巨大的阻力。因此,创新性地建立利益相关者社会需求的表达机制和灵敏反映机制是关键,尤其是提供关键资源的那些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和要求。这些关键资源除了物质形态外,还包括相互信任的心理认同感、共同的利益基础和价值取向、良好的制度规范、参与意识与合作精神、自治组织与社团、有序的参与网络等,形成一种具有扩展性质的创新网络、社会资本和创新秩序,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和扩展自己的权力、利益和影响力,并针对整个社会创新构成要素形成稳定的动态循环,构建一个积极参与、多元合作的社会创新机制,形成社会创新的合力。
社会创新是一种利益相关者驱动型创新(Stakeholder-driven Innovation),员工、顾客、供应商、环保主义者、NGO、政府等多方利益相关者是社会创新的重要驱动因素,是主要参与者和实现者,特别是在社会创新初期,创新所带来新的制度规划、流程设计等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现有社会存在的冲击和质疑,面临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和价值认同危机。这种社会创新初期的正当性困境对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扩散带来了难以避免的阻碍,因此这种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共管共治的管理”( Governance shared by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是最好的管理。
社会创新“网络的经验分享,基于中介的资源整合,借助合作而互通有无”的特征表明,社会创新是对职能边界的突破,需要形成一种富有效率的合作性创新网络,其网络治理也由单一主体治理转向多主体治理,形成在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上互联、互补、互动的互助合作关系。弗里曼从主体的权利属性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管理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对利益相关者网络治理研究也具有借鉴意义,因为治理的关键是权利及其关系的治理,基本手段是调整不同社会创新主体的利益和权力,目标是达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和权力的平衡。治理是决定权利如何应用,决策如何做出,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的结构之间、过程之间以及传统之间的互动。治理不仅决定走向哪里,而且也决定谁应当参与决策和以什么样的资格参与。但弗里曼的利益相关者方法限于个体的权利属性,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从个体、关系到网络演变时,理论上需要突破的关键是,如何将弗里曼的利益相关者主体属性分析作为网络整体属性分析的逻辑起点,实现利益相关者网络治理的三方面整合:不同层级或者同一层级上治理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和公私部门之间的整合。
总之,社会创新从“政府治理”为核心到“社会治理”为核心再到“公共治理”或“协同治理”为核心的转变,需要建立集体决策和共同参与制度,加强公共选择和公共博弈,实现责任共担,利益分享,权力协同,直至将其纳入已有法律体系,使参与社会创新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权力合法化,是社会创新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
[1]纪光欣、卞涛:《论社会创新》,《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刘宝:《企业社会创新:企业创新的一个新范式》,《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15期。
[3]何增科:《社会创新的十大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5期。
[4] 张敦福:《“结构-主体”论:社会建设主体的生成》,《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5] 仰海峰:《从主体、结构到资本逻辑的结构化》,《哲学研究》2011年第10期。
[6]王义:《社会创新视阈下政社关系调整的方向与路径选择》,《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7]Kanter, R. M. (1999). From spare change to real change. the social sector as beta site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77(3), 122.
[8]王名、朱晓红:《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创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4期。
[9]王平: 《社会创新是公益的根本》,慈讯网,http://www.icixun.com/2013/1212/3071.html。
[10]郑琦:《国外社会创新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8期。
责任编辑:王鹏凯
赵一辉·书法作品
当西方政治无力继续“制造共识”
自去年的美国大选以来,法国、英国的选举政治又一次次暴露出西方国家内部的政治分裂。民意的分裂使得以大众选举为基础的自由民主制度的代表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如果被选出的官员和议员无法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那么他们统治国家的权力又有多少合法性呢?这种现象还反映出西方国家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意与民心的矛盾。这里需要讲清楚两个问题:其一,作为一种制度,自由民主对共识有着较高的要求;其二,自由民主的运行必然会不断削弱这种共识。于是产生了一种矛盾的怪圈,只有不断制造共识才能支撑自由民主,自由民主本身却在不断摧毁共识,这又对制造共识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最后自由民主变得只有靠极强的意识形态控制才能维系。西方国家过去一百多年的历史就是在这个怪圈中折腾。除了内部的斗争之外,还有两个因素支撑了西方的共识政治,一是经济平等,二是冷战。一方面,所谓经济平等,主要源于两个原因,一是西方殖民历史积累的巨额财富和在全球价值链上的“猎食者”地位,使其可以用剩余财富来赎买内部矛盾,二是世界大战摧毁了资本存量,造成了客观上的平等状态,法国经济学家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就发现了这一点。另一方面,西方国家通过与苏联的竞争,肃清了内部反对声和批判力量,在西方内部维持了近半个世纪的“冷战共识”。当社会不公严重到阶级政治无法继续掩盖时(美国2011年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就是最初的信号),认同政治和阶级政治的交汇就会瞬间导致社会的原子化爆发。而自由民主制度和多元主义国家的设计,恰恰为这些混乱信号和矛盾诉求输入到国家政治系统之中提供了渠道,于是就必然发生政治共识的解体。西方前景如何?依照历史的经验,西方要走出这场共识分裂的可能十分渺茫。
(摘自《环球时报》2017年6月13日 范勇鹏/文)
C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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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270(2017)09―0035―04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创新三元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网络治理》(LZ15G020001)。
(本文作者: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