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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治政府的建设

2017-10-09冯奇华

资治文摘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

【摘要】法治,人类社会古老而常新的课题。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

本文对于法治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与我国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长期目标具有一致性,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领悟,对现实问题的探究,对未来图景的构想,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法治理念的提升,法治事业的进步有所助益。

一、中西“法治政府”之别

中国法律传统发端于法家思想,法家思想的核心是“刑赏”,刑主赏辅,实刑虚赏,且中国律法自先秦至晚清始终都是以刑为主,那么名之以“刑治”或“刑治主义”应比较妥切。以下概要说明法治与刑治的几点差异。

其一,多元与一元。这是指西方与中国政治思维与政治实践传统的区别,因为它规定了法律传统的形态,是法律传统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在西方文明的早期,其政治思维与政治实践就是多元的,就其政治实践而言,从希腊的古典民主制、罗马帝国皇帝制、中世纪神权政体与君主专制政体的竞争消长到近代立宪政体的出现,各种可能的统治模式一一尝试。可见,西方政治传统——从理论到实践都呈现一种发散式、多样性的特征。

其二、动态、开放与静止、封闭。西方法治思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变动不止的。启蒙时代以来法治理论成为宪政思想的一部分,德国则发展出法治国理论,从实质法治国到形式法治国,再回到实质法治国,法律实证主义提出自己的“法治”观对抗自然法传统,又经历自由主义法治观的复兴,西方法治思想始终处于不断发展、演进的状态。中国刑治主义二千多年始终处于一种自给自足的状态,天不变,道亦不变,法亦不变。

二、法治政府建设与权利、民主、法治

中国的法治建设,近代以来,仁人贤士论述颇多。严复有言:“自由为体,民主为用”,以极为简洁凝炼的中国式表达,道出现代宪政制度的构造原则和运行机理。受前贤启发,拟从权利、民主与法治三者关系中认识和把握法治的意蕴,提出权利为本,民主为体,法治为用的法治观,表明理解法治的一种立场或一个视角。

1.权利为本。所谓权利为本,即国家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权利具有前提性和优先性。包括各种法律,尤其是宪法,须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基础,任何法律均不得作出损害基本人权的规定,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法律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基本人权原则适用于宪法的制定,其他法律的制定,司法裁判,行政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原则的原则。

2.民主为体。民主为体,即政体形式应当是民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公共职位的产生、法律的制定、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应当遵循民主的程序。在民主为体的语义上,在权利、民主、法治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民主主要是指程序性民主,即凡重大公共事项,都应以人民同意为原则,在公开讨论、协商、竞争的基础上按照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垄断性权力、封闭性决策均与民主原则不符。

三、有序的社会自治——社会支撑

谈到法治的社会条件,无法避开市民社会理论。在当今时代,“‘市民社会一词最常见的用法是对解析空间与协作实践的描述。作为解析空间,市民社会是位于私人生活、经济和国家之间广阔的中间地带,它与家庭、市场和政府相关联,但又与之相隔离。作为协作实践,市民社会以大量自生自灭的志愿性组织、团体、俱乐部、平民网络、社会运动等为特征。”根据这一定义,市民社会不再是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而被限定为社会领域的特定部分,至少不包含私人生活领域和经济活动领域;就其形式和功能而言,包括各种不同形式的结社,以及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

1.凝聚民主共识。所谓民主共识,是指社会各阶层、大多数民众对于民主价值的认同。说得通俗些,就是人们普遍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对于民主价值的普遍认同,是法治政府得以建立并良好运行的心理要素。首先,执政集团形成民主共识至为关键。其次,力争在全社会达成民主共识。如果一个社会较大比例的民众持有极端、偏执的心理倾向,就会形成对民主法治的巨大威胁。只有社会公众普遍接受民主规则,同意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解决分歧、维护利益、建立秩序,而不是试图通过某些极端的、破坏性的、反社会的方式发泄不满或达到某种目的,民主法治才有可能获得稳定的支持并日渐成熟。

2.开展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自主意识、独立思维、公共责任感、自律自省、尊重包容等品格的民主社会的合格成员。公民教育与民主政治实际上是互为因果的,“从教育的立场看,唯有一个真正民主的政治环境,始能孕育真正自由或通达的教育,而从政治的立场看,唯有真正自由或通达的教育才可以造成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

本文围绕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所做的一些思考,所提出的一些问题,只是一个普通中国人的一己之见,浩渺沧海之一粟,大千世界之微尘,仅此而已。

【參考文献】

[1]《富强抑或自由——严复宪政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五章。

[3]何勤华任超等:《法治的追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三章。

作者简介:冯奇华(1992-),女,河南安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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