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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音乐著作权的侵害现状与保护措施

2017-10-09邓俊佳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侵权网络时代保护

[摘 要]从古至今,音乐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丰富着我们的精神世界。如果没有音乐,我们的人生将变得乏味无比。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的取得变得越来越便捷,但是也因此使音樂著作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对于音乐著作权现状的分析,有利于从根源上思考问题并解决由此所带来的弊端。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侵权;保护;网络时代

一、音乐著作权的概述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法律赋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著作权,所以使用音乐需要取得许可。《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创作者付出心血和劳动的过程,使用者使用音乐时,即是使用了创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使用者理应依法尊重创作者的著作权,向其支付报酬。具体的保护期规定为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二、音乐著作权的侵权

1.侵犯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内容,在网络时代,这是较为常见的侵权方式。在网络时代音乐的版权这种复制行为通常是通过将别人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转化为MP3等格式进行数据的转换。对于用户来说,一般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取得发行制作人的许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径下载链接,这种途径往往是要支付一定的报酬,目的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在生活中,对于音乐复制权的滥用经常可见。例如,常常可以见到拿着一个U盘,花上十块钱,就下载到成千上百首歌曲。单纯复制词曲、将其存在MP3里的行为属复制行为,而要看一首歌曲是否可以无偿地下载到MP3里并且不侵犯他人复制权,得确定该歌曲的作曲人、填词人、演唱者、演奏者于哪一年死亡。因为,根据我国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复制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在歌曲里,其作品包括有:词、曲、演唱、演奏(伴奏)等。一般来说,外国人歌曲在中国享有同样的保护期限。从最后死亡者死亡之后第二年开始算,若满50年则该歌曲的全部可以无偿复制使用。复制使用时,还应注意的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受保护期限制的。所以,下载时还应标明作者名字及歌曲名称,并不得修改其内容。

2.侵犯署名权

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音乐流行传播很迅速,尤其是在网络时代,几乎没有区域与国别的界限,我们经常发现一些歌手创作的音乐旋律其实是之前其他歌手已经创作并发行的音乐作品。在实践中,歌曲的创作者并非一定拥有署名权,但是在上述行为中,其不仅未经过原创歌手的授权就采用别人的作曲,甚至在署名作曲者一栏中公然写着自己的名字。一方面这对于原创者和原创者的歌迷们带来了一定伤害,另一方面对于侵权者本人的名誉也是一定影响,这种情形在网络中时常能见到,例如2010年某公司艺人在其微博上面发表了关于某首歌曲的试听,但是这首歌的作曲其实是韩国组合东方神起的成员于2009年所作的歌曲,而当时此艺人并未取得原作曲者的授权擅自收录此曲目并在即将发布的音乐作品作曲一栏写的是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原作曲者的署名权。虽然原作曲者并未提起诉讼,但是原作曲者的粉丝积极维护网络音乐著作权的利益最终侵权行为人表示了致歉,各音乐网站如QQ音乐等于第二天的新歌发布也删除了专辑中的该侵权翻唱歌曲。

实践中,翻唱歌曲十分常见,但是想要正确使用他人的作品,就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取得相关授权。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对音乐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

首先,我国对音乐著作权实行由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体管理的方式管理,所以要加强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力量。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而言,是众多的音乐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更容易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特点。因此,音乐作者个人无法掌握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其次,使用者难于就每一次使用每一部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权,尤其是在一次使用涉及很多作品和很多作者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要么就不使用要么就不保护的极端情况,有必要实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在保障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方便音乐作品的使用。

其次,从行政的角度加以规范,体现国家版权局的引导作用。通过开展过多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活动,包括非法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来保护网络音乐安全的一个纽带和桥梁。在接到投诉及专项活动时采取行政手段应对于非法获利的网站及个人予以处罚。对于违反多部法律的网站可以责令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必要时可以移交司法机关。

最后,从司法的角度加以统筹规范,音乐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加大法律处罚力度。在此之前就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予以确保实施,就处罚方式、赔偿额度、免责事由等给予统一的规定。法律条文是一方面,执行力度又是一方面,当然如果不予以执行的话,再完满的法律也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惩罚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2]http://www.mcsc.com.cn/moreInfor.php?partid=35.

[3]http://www.mcsc.com.cn/informationsCopy.php?partid=36&pid=546.

[4]http://www.mcsc.com.cn/informationsCopy.php?partid=35&pid=539.

作者简介:邓俊佳(1995— ),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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