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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探讨

2017-10-09刘嵩洋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8期
关键词:市场发展金融衍生品

刘嵩洋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建设获得一定的成就,随之而来的是期货及场外衍生品都得到規模性的发展,其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本文将重点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

1.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

1.1期货市场

改革开放已有30余年,我国场内衍生品市场也在这期间经历了由盲目发展阶段,向不断整顿规范的阶段发展,从市场规模来看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整个市场的各项功能在相应地完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出现后,我国的期货与国际市场的期货不断融合,推出的业务及品种也在不断增加,整个期货市场处于创新发展的鼎盛时期。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市场共有四家,包括上海、郑州、大连及全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品种也多达30余种,已基本形成了期货品种体系。包括豆油、铜、铝在内的期货品种,都已经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甚至有的期货交易量已经位居全球前列。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无论是交易量还是规模都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在我国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外,其余四家都已经位居全球前20名的行列。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出现,给我国的期货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挑战。

1.2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

目前,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连同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其中,前者主要是指交易发生在银行市场成员之间,而后者则主要产生于个人交易或银行与企业交易之间。处于监管等方面的因素,在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其主要参与者是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部分参与到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而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中,目前还未对个人开展办理业务。

1.3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目前在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中,银行间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建立于2005年,商业银行是其中的主体,整个监管环境相对轻松,且整体市场发展迅速。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交易平台、市场成员及清算机构共同组织了银行间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品是当前我国银行间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产品种类,这些产品也涉及利率、信用、汇率等领域。银行间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各类机构不同,特别是商业银行可谓是该市场的主体,其市场交易量约占所有交易量的九成。信托、保险证券等公司只能参与部分衍生品市场交易,对于汇率衍生品交易尚不能直接参与,并且其交易量很小。

1.4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中,与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不同,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场所不集中,并且交易量小。并且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柜台场外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数量也不大,其中真正开展相对业务的更是少之又少。他们针对的客户主要是大型的实体企业,例如电力、机械制造、航运、煤炭等,这些行业与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交易较多。该市场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外汇远期、掉期、期权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对利率、汇率的管理及波动方面。对于利率、汇率波动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个人及实体企业,并且这类风险仍然在不断加大,整个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壮大自身的规模。

2.现阶段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2.1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规则主要执行的是暂行办法,但并不能完全满足整个市场的需求,限制了产品的交易,并且对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在涉及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如何停止净额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企业破产法》在内,在终止净额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

2.2市场参与者缺少内控制度

我国从事机构投资的人员对衍生品中相对复杂的业务上不熟悉,加之整个金融市场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这就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在应对衍生品市场时,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且更难防范。目前,我国正在不断修改内控制度标准,对于内控制度方面应当得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3跨境监管及国际合作还需加强

对我国金融机构来说,监管机构目前无法对跨境业务进行相应的监管。我国银监会也针对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他们要求理财产品应当是商业银行自主设计的,不能将理财产品以发售名义进行境外基金等投资行为。但是,目前不少外资银行在从事此项业务时,仍然是扮演着“二传手”的角色,它通过某些产品募集投资者的资金,从事境外投资行为,购买境外基金或交付给境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对于这部分境外资金的运作情况,我国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4市场透明度欠缺,信息披露有待加强

场外市场与交易市场相比,显然灵活度不够高,透明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分散化的特征日益凸显,在衍生产品中不少非标准的交易流通范围仅限于小范围内,或达成双边形式。金融市场的效率尽管因此得到提升,但监管者无法掌握承担风险一方是否有能力管理相应的风险,也无法掌握市场流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风险链条出现断裂,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2.5部分交易系统未纳入监管范围

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使用的交易系统大多集中在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路透、彭博等,其中路透和彭博等交易系统都为纳入监管范围。如果有市场成员通过这些系统进行交易,则不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内,这样极易扰乱整个市场的秩序,给整个市场带来恶性竞争的现象。并且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交易系统与全球市场的联系较为密切,如果全球金融市场产生波动,则会直接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监管者来说,这些有利于监管之外的交易系统,也很难辨别存在的风险大小。

3.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今后发展的建议endprint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影响下,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要想在今后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当将稳定金融市场作为目标,将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化,实现内外部监管统一的效果,实现国内国际市场的协调。

3.1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强化法律监管力度,将外部监管体制以社会中介的形式予以补充。将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统一,最终建立监管机构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监管工作的顺利实现,避免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将监管效率不断能提高。此外,在金融市场中,银行间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应当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参与者、政府部门、中介及市场各司其职,对自身工作负起责任,基础设施建设也应当不断强化,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辨别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控机制。

3.2实现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

对于跨领域、跨行业的金融市场来说,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需要多方监管者相互协作。为此,应当将协调机制尽快完善,将不同监管者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则,避免出现监管权力出现冲突、重叠等现象,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从而导致推诿扯皮等現象,有助于规范监管规则的制定。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工作方面,人民银行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创新和规范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处理好风险与创新工作间的风险,做到两者兼顾,相互统筹的机制。

3.3构建统计监测系统

将目前不在统计监管范围内的彭博、路透等交易系统,统一纳入监管行列,防止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的不平等竞争现象。对于结算系统要不断能推动联通机制,实现跨市场的证券交易托管机制,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市场实现批发、零售等形式的融合,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和流动性。对于场外交易,可以构建统计监测系统,定期对场外交易中的相关指数进行统计,例如交易量、品种、类型等,根据这些数据分析相应的结果,预测今后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采用的统计系统大多是静态的,今后要对动态监测进行强化,通过对交易行为实现全程监测,实现实时监控的效果,如果出现异常交易要及时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异常交易的出现。

3.4加强全球范围的交流与合作

现阶段,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行业自律方面,还是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想使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需要加强全球范围的交流与合作,向国际市场学习先进经验,加强对现阶段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做到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良性沟通,加强对市场成员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和争端的沟通,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还应当与其他国家的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对于跨境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做到有效监管,防止金融风险在跨境范围出现。

参考文献:

[1]刘峰.经济新动力需新金融支持[J].中国金融,2015(21)

[2]陈晗,刘玄.金融衍生品与货币政策[J].中国金融,2015(01)

[3]饶柳,廖洋.大学生互联网金融理财研究[J].知识经济,2015(1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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