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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止之路

2017-09-30王伟臣

中外文摘 2017年20期
关键词:罪名刑法犯罪

□ 王伟臣

死刑的废止之路

□ 王伟臣

2015年2月23日,斐济通过了《军事法》修正案,从而彻底废除了死刑。这样它就成为了世界上第103个法律明文废止死刑的国家。那么,加上六个原则上废除死刑但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可执行死刑(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的国家,以及50个法律上维持死刑但至少十年未执行死刑或处于中止状态的国家,目前联合国会员国195个独立国家当中,只有36个国家依然维持死刑,仅占总数的18%。此时距离委内瑞拉成为第一个废止死刑的国家已经过去了152年,距离死刑的诞生可能已经过去了上万年。

死刑是必需的吗?

死刑的正式使用可以追溯到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初期。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人类第一部成文法《乌尔纳姆法典》尽管只有两个刑法条文,也规定了“处死”刑。《摩西五经》也将谋杀、绑架、巫术、不守安息日、亵渎以及一系列性犯罪纳入到死刑惩罚范围。东亚地区更是发明了各种各样的死刑执行方法。启蒙运动率先开启了对死刑的反思。1516年,托马斯·摩尔就在其名著《乌托邦》中讨论过死刑的优劣,但是并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200多年之后,年仅26岁的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1738-1794)出版了旷世名作《论犯罪与刑罚》,从刑罚人道主义的立场对历史上的严刑酷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贝卡里亚强烈谴责了死刑的非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公正性,并且从如下几个方面论证了废除死刑的必要性:“第一,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第二,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第三,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第四,死刑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第五,死刑一旦发生错误是无法挽回的。”这部著作被学者们奉为经典,在全世界广为流传,被认为“是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贝卡里亚也借此确立了他在刑事法律科学中的特殊地位,被后面的学者冠以“刑法之父”的桂冠。

继贝卡里亚之后,从功利主义出发论证死刑废止论的当属英国法学家边沁。对于死刑,边沁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他指出,“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对于那些使用轻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不必要的;对于那些把自己作为一个对付绝望的难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无效果的。对于每一种犯罪都用死刑来惩罚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个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虫蹂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惧一样。”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继边沁之后,也从功利主义出发阐述其废除死刑的根据:“通常来说,对死刑的威慑效果人们表示怀疑,而对其保安效果倒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必须进行争论的是,现今之国家难道就没有其他办法来达到与科处死刑同等的事实上的保安效果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就不得同意适用死刑,因为死刑判决的风险,即在可能的误判情况下,是无论如何也没有办法予以补偿的。”

世界范围内的废除死刑运动

受到《论犯罪与刑罚》的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成为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接着,委内瑞拉和圣马力诺分别于1863年和1865年对所有罪废除了死刑。葡萄牙和荷兰也分别废除了普通罪的死刑,虽然并没有废除所有的死刑罪名,但是它却标志着欧洲主权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废止死刑的问题。

20世纪是人类历史上最血腥的一个世纪。但是死刑废除运动却迅速发展,并在全球造成了巨大影响。总的说来,在20世纪,死刑废除运动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战之前。这个阶段,只有哥伦比亚等四个南美国家以及欧洲的冰岛废除了死刑。第二个阶段是二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二战后,由于对保障人权和对人的尊严的重视,在国际上引起对废除死刑的关注。在这样的形势下,刑法学界不少学者发表文章或出版著作主张死刑废止论。比如新社会防卫论的倡导者安塞尔大声疾呼:“我们不必在此重提有关死刑的合法性,死刑存在和判处死刑的理由……等一系列无休止的争论。在此我们只需重申:在一个以尊重个人,保护人的生命、人类进化的自信心,保护人的社会价值为基础而建立起的社会里,死刑是绝对不应存在的。”1949年德国(西德)成为了二战之后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而后法国、荷兰、奥地利、瑞典等欧洲国家以及所罗门群岛、图瓦卢等太平洋国家也纷纷效仿,废止了死刑的适用。但是截止到1989年,全世界通过法律废止死刑的国家仅有36个。

1990年,世界废止死刑运动发展到了第三个阶段,仅这一年,就有捷克、罗马尼亚、莫桑比克等九个国家同时取消了死刑。由此,也推倒了废除死刑的多米诺骨牌。1995年,西班牙、南非等六个国家取消死刑,1998年英国、阿塞拜疆等七个国家也取消了死刑。除了这些年份之外,20多年来几乎每年都有三个左右的国家宣布废止死刑。此外,国际特赦组织把法律上保留死刑,但超过十年未处决死刑犯的国家视为实际上废除死刑,截止到今年,这样的国家共计50个,不仅包括尼日尔、马里、刚果等非洲发展中国家,也包括韩国、老挝、缅甸这些有着悠久的死刑传统的东亚、南亚国家。

不过,近30年以来,世界性的废止死刑运动出现了一些倒退和反复。如巴布亚新几内亚在1975年获得独立时曾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但到1991年却又恢复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菲律宾曾在1987年废除了死刑,但在1993年又恢复并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冈比亚,仅从1993年到1995年废除了死刑,1995年以后又恢复了死刑。最近的一个案例是乍得,该国曾于2014年废除死刑,但是第二年就恢复了对恐怖主义者的死刑。美国的情况更为特殊。密歇根州自从1837年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后从未执行过死刑,并且于184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废除死刑的法案。罗得岛于1852年也效仿密歇根州颁布了废除死刑的法令。1853年,威斯康星州成为美国第三个废除死刑的州。整个美国在1967年废除了死刑,但在较高暴力犯罪率及民意支持下,于10年后恢复。如纽约州废除死刑30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堪萨斯州1994年也恢复了死刑;从1990年起,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肯塔基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怀俄明州均在中断近30年的死刑执行后又恢复了死刑执行。

中国还有46种死刑罪名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经过1982年至1995年多个单行刑法的修改补充,共增加了33种死刑罪名。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则在过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8种死刑罪名。因而,从建国一直到1997年前,中国的死刑罪名呈现的是逐步增加的趋势。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因而我国也需要根据公约的规定逐步废止死刑。不过,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的7次修正案中都没有涉及废除死刑的问题。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这次“大修”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废止了盗窃罪等13个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坚定地走出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第一步。四年后,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九个死刑罪名,从而将我国保留的死刑罪名缩减到46种。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阮齐林教授认为,目前的死刑罪名中“仍然包括了非暴力犯罪,显而易见是不太合理的,与国际死刑评价体系还有较大出入”。所以,我国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摘自《检察风云》2017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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