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重大危机下寿险公司的风险处置与客户利益保护
2017-09-29郭振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郭振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浅论重大危机下寿险公司的风险处置与客户利益保护
郭振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郭振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副教授,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上海市保险学会理事。长期讲授《保险学》《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课程,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上海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
相对于财险公司而言,寿险公司的经营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也就是说,寿险公司更容易遭遇风险;而且,相对于财险而言,寿险保单期限往往较长,客户在寿险公司有大量的保单账户价值,因此,寿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会比财险公司影响更大。
所谓“重大风险事件”,一是指寿险公司资不抵债,偿付能力额度为负数,或者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二是指出现流动性问题,即寿险公司缺少现金应对客户的索赔和退保需求;三是指流动性问题和资不抵债同时出现,走到了破产清算的边缘。
对于寿险从业人员和寿险客户而言最关切的问题是,假如寿险公司真的出现了上述“重大风险事件”,客户的保单利益是否以及如何得到保护。下面我们分别讨论,在出现上述三种风险事件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如何进行风险处置,尤其是在风险处置中如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最后是总结和结论。
一、寿险公司资不抵债(但未出现流动性问题)
资不抵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逐渐发展或恶化的过程,因此,在资不抵债,或者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按照《保险法》规定,保监会前期已经对问题公司做出各种处罚了,包括停止新业务、停止股票投资等,也就是说,资不抵债之时,该公司的运营已经接近中断了,即,应该已经不再接受新业务了,但存量业务仍在继续经营。
此时,客户利益如何保障呢?按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保监会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所谓接管,是指保险公司股东将股权交给保监会或保监会指定机构如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托管,剥夺了原公司股东和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由接管组进行公司重大决策。为提高该公司的偿付能力,接管组可能引进新的投资者注资来增强公司偿付能力也可能要求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直接注资来提高该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便该公司能够恢复正常运营。
幸运的话,在接管期内,该公司会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此时就可以终止接管。如果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接管期内参与了注资,终止接管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会将自己拥有的公司股权择机转让给其他公司,该公司恢复市场化运营。既然公司正常运营了,客户利益也就得到了保护。
不幸的话,在接管期内,该公司经营继续恶化,除资不抵债外,又出现了流动性问题,那就走向破产了。破产情况下客户利益如何保证见本文第三部分。
二、出现流动性问题(但未出现资不抵债)
(一)两类流动性问题的风险处置
寿险公司流动性问题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是寿险公司没有现金应对到期债务;第二种是客户集体退保导致债务提前到期,寿险公司没有现金应对,这是最极端的流动性问题。
第一种流动性问题的根源是资产负债不匹配,短债长投导致寿险公司没有现金应对到期债务。长债短投通常是不会出现流动性问题的,因为资产比负债到期更快,所以到期资产往往远高于到期债务,一些老牌大型寿险公司就是如此;反之,短债长投就会出现到期资产低于到期债务的情况,这时,流动性主要依赖新保费现金流入,也就是俗称的“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有一定的风险,就是新的来不了,旧的就还不上了。
第二种流动性问题的原因可能是重大负面声誉事件导致公司声誉突然大幅丧失,引发大面积退保。如公司被怀疑有巨大的财务问题(其实可能没有那么大的问题),客户担心这家公司突然倒闭,进而恐慌性集体退保,就一定会导致公司缺乏现金应对,因为负债期限突然全部变为零了。雪上加霜的是,负面声誉事件还会同时导致该公司信用评级降低和借款困难,导致很难通过正常的外部融资方式解决流动性问题。这是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法应对的、最极端的流动性问题。
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这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其实还算健康,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但确实缺乏现金应对赔付和退保支出。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利益如何保证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提出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国保监会经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但如何动用,没有详细规定。
随着寿险市场的发展变化,流动性问题成为越来越令人担心的问题。因此,2017年7月5日,陈文辉副主席在第三届保险保障基金论坛上的讲话中提出:“考虑到现实中更可能的情形是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无法满足正常退保和保险理赔的现金要求。因此,可尝试采取流动性救助方式,以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债券等途径,对出现流动性问题,但未来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且有合法的资金使用方案及计划的保险公司进行债权方式的风险救助。下一步,可以通过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将这一风险救助方式予以明确。”
看来,保监会已经想好了应对之策,对于这类资产负债表还算稳健、但出现流动性问题的寿险公司,将通过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或其他方借债的方式渡过难关,避免出现破产的情况,客户的利益也因此得到了保障。
(二)隐含问题:保险保障基金不足
还有一个隐含问题是,保险保障基金如果救助额度不足该咋办?此时,政府就很可能要出手了。国内还没有这样的案例,但美国AIG保险集团有过这样的经历。
2008年次贷危机之前,AIG保险集团的金融子公司AIGFP销售了大量的信用违约互换(CDS)产品,承保了超过6000亿美元的债券违约风险。该产品约定,只要购买了AIGFP的CDS之后,AIG就承诺当承保的证券出现违约时,向买家进行赔偿。次贷危机发生后,AIGFP需要向大量的CDS客户提供赔偿,而AIGFP根本没有那么多的资本储备,只好由母公司AIG来承担,于是,次贷危机发生后,AIG双面承压,一方面是需要为AIGFP承担大量赔付,另一方面是AIG自身的投资资产因次贷危机而被大量降级和发生减值损失,导致2008年经营亏损达992.89亿美元、股价大跌(其市值由2006年底的1900亿美元下降至2009年7月末的17.5亿美元)、信用评级降低,需要抛售资产才能满足现金流出,但此时出售资产对其资产负债表和偿付能力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商业借款也因评级调低、声誉大幅下降而困难重重。
于是,美国政府果断出手,美联储第一次向AIG提供850亿美元贷款,第二次又向AIG提供378亿美元的贷款,用以帮助AIG补充流动资金,最终,美联储向AIG共计投入1800多亿美元,拯救了这家命悬一线的金融保险服务集团,救助额度太大以至于AIG几乎被国有化了。当然,后来AIG卖房子卖地,经营向好,终于还清了政府的钱。当然,AIG是大型金融保险集团,在保险业务上以财险为主、寿险为辅。
三、出现流动性问题且资不抵债
根据《破产法》和《保险法》,保险公司同时出现流动性问题和资不抵债问题,就可以破产了,当然也可以重整。
(一)重整时的客户利益保护
最好的方式是重整。不过,由于寿险公司的债务很分散,基本都是个人客户,债务很难重整,通常只能采取股权重组的方式。如果有新的股东愿意接盘,直接注资到该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为止,并且解决了该公司的流动性问题,那就算暂时重整成功了。
说到底,如果行业前景不错,该公司尚有不错的未来发展前景,就会有其他公司愿意接盘,就可以采取重整方式了。如果重整成功,客户利益自然就得到了保障。
(二)破产时的客户利益保护
如果没有投资人看好公司的未来前景,重整不成,就只好破产了。如果破产,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该公司的资产将按照下述程序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看来,如果一家公司资不抵债,很可能无法完全满足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要求。更关键的问题是,很多寿险保单都是长期保单,多数保单都是未到期的,无法直接赔偿和给付,直接退保显然也不合适。所以,《保险法》给出了“保单转让+保险保障基金救济”的处置方式。
1.保单转让
按照《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也就是说,如果客户的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的保单就被转移到了某家接盘保险公司。会转移给谁呢?最好是市场化转移如果市场化转移不成,保监会十有八九会指定某家偿付能力充足的大型国有保险公司接盘。
理论上来说,只要寿险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而且偿付能力分布不均,就可以找到有能力的接盘者,而不至于破坏其偿付能力。
2.保险保障基金给予救济
接下来的问题是,该公司资不抵债,其转移给接盘者的资产低于转移给接盘者的债务,让人如何愿意接盘呢?这一点,《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做了安排。
其实,之所以成立保险保障基金,目的就是为了减小因个别保险公司经营困境乃至破产清偿给保单持有人造成的保单利益损失,维护保险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险保障基金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就是“事后救济”。《保险保障基金》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济。”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3.实际救济多少没有明确规定
到底救济多少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说:“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对于寿险合同而言,保险保障基金到底救助多少其实没有明确规定(对财险合同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是规定了上限,即对个人保单,救助强度以达到保单利益的90%为限,实际救助多少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原则,且保险保障基金要量力而行。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保险保障基金到底有多大实力呢?
4.保险保障基金的实力
事实上,保险保障基金内部又分为两个基金: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两者分账管理、分别使用。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及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根据陈文辉主席在第三届保险保障基金论坛上的讲话,截至2017年6月末,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为1043亿元。我们可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公布的数据推算一下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根据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网站的数据,截至2017年2月28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974.50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630.24亿元,占64.67%;人身保险保障基金344.26亿元,占35.33%。按该占比推算,截至2017年6月底,人身保险保障基金规模是368亿元。
说实话,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还是太低了,只有财险保障基金规模的约1/2。这实在是不合理。因为,其实寿险业的保费规模、资产规模远大于财险业,而且,寿险业的经营风险也远大于财险业,寿险业的保障基金规模也应该远大于财险业。但是,直至现在,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率体系还是按照偿一代的思路来确定的,是按照保险风险大小来考虑,只考虑了负债的风险,未考虑资产端的风险,进而导致了现在的基金规模和格局。希望监管层通过调整优化产、寿险缴存比例,使基金构成与相应的保障风险相匹配,提高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救助能力。
5.保险保障基金救济不足的情况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救助不足,那么,对于不足部分,接盘公司是否对破产公司客户全额承担责任呢?
按照《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破产公司转让自己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给接盘公司后,接盘公司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项法律规定其实比较模糊,什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呢?直观理解就是所有保险责任,即,对接手的保险合同,接盘公司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这样的话,那破产公司的客户的利益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但潜在的问题是,如果让接盘者对客户利益承担全部责任,而救助又不足,哪儿有公司愿意接盘呢?此时,政府恐怕就必须出手了。
6.政府救助是最后的手段
前面说来说去,用到的救助资源还是来源于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救助其实也是市场化的救助方式。所谓保险保障基金,其实就是各家公司就自己的总体经营风险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缴纳保费,并由此获得对自己经营风险的保障。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市场化保险机制。
如果发生极端情况,如多家保险公司破产,或者破产公司数量很少但规模太大,就会出现窟窿太大以至于保险保障基金不够用,那又该如何呢?一种最简单的方式是,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利用自己的信用进行融资,用融来的资金对破产公司进行救济,这仍然是市场化的救助机制。可以想见的方式首先是内部融资,即人身险保障基金向财险保障基金融资,其次是向其他机构融资。
如果还不行,就需要政府救助了。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实际是由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如果真的出了很大的问题,保险保障基金兜不住,财政部和央行就很可能会出手。
四、总结和结论
本文讨论了当三种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如何对问题寿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保护客户利益。
▶表 寿险公司重大风险事件与风险处置方式
第一,当寿险公司资不抵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但未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保监会将采取“接管+引进投资者”的处置方式,帮助问题公司提高偿付能力,进而保护保单客户的利益。
第二,当寿险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但未出现资不抵债)时,保监会将通过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对问题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具体会通过提供借款、购买问题公司债券等途径,帮助该公司渡过难关。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能力不足,政府极可能会直接为问题公司提供流动性救助。
第三,当寿险公司同时出现资不抵债和流动性问题时,首先考虑重整方式,即通过引进新的股东对问题公司注资和提升管理水平,恢复其偿付能力和解决流动性问题;如果重整不成,问题公司就破产了,保监会将对其存量保单采取“保单转让+保险保障基金救济”方式处理,即将其存量保单转让给接受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对存量保单的亏空部分给予救助,对个人保单,救助程度以达到保单利益的90%为限。同样,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能力不足,政府极可能会直接提供救助。
本文的结论是,当寿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流动性问题时,寿险客户的保单利益能够得到完全保障;当寿险公司破产时,存量客户保单将被转让给接受公司,在保险保障基金及政府的救助下,个人客户的保单利益大约能达到90%的保障,机构客户的保单利益大约能达到80%的保障。
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173144)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