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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限制 法官的社交

2017-09-28吴钩

南方周末 2017-09-28
关键词:宋仁宗大法官宾客

吴钩

宋代的“禁谒”“谒禁”,意在限制法官的社交,因为“天下狱有重系”,“廷尉天下之平”

我们都知道,美国的大法官很少会抛头露面,一般都过着深居简出的生活,绝不像总统、议员等政客那么爱出风头、重视社交,特朗普可以被选举为美国总统,但我们不能想象他会成为联邦大法官;自由派女法官金斯伯格因为热衷于参与社会问题讨论,一改大法官深居简出的传统形象,已经饱受非议,“声名狼藉”。

受普通法系影响至深的中国香港,也有《法官行为指引》约束法官的社交活动:“法官偶然应邀到警务处餐厅用膳,不会招人异议,但如果经常进出这些俱乐部,或成为会员,或惯性使用其设施,则并不恰当”;“法官并非不可以光顾酒吧、卡拉OK酒廊或类似场所,但须酌情处理。法官需要顾及社会上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会因店铺的声誉、常客的种类等因素,和该店铺是否根据法例经营而可能引起的关注,如何去审视他光顾这等场所”。

法官的社交应当受到比常人与其他官员更为严格的限制——这不独是普通法系下的传统,其实也是中华法系中宋朝司法的惯例。区别是,现代国家一般将对法官社交的限制列为柔性的“行为指引”、“传统习惯”,而宋朝政府则将其落实为一项刚性的制度,叫做“禁谒”“谒禁”。

严格来说,宋朝的“禁谒”与“谒禁”是两种不同的禁约:“谒禁者,人来谒见则有禁;禁谒者,禁其谒人也。”不过我们这里取其通义,用“禁谒”或“谒禁”来泛指一项限制社交的制度。宋王朝对其他官员也有“谒禁”,但以司法官受到的社交限制最为严厉。一则宋人笔记说,“嘉祐以前,惟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宋仁宗嘉祐之前,其他官员可以参加妓乐宴会,惟独司法官不行。

宋仁宗朝(1022-1063)也是司法官“禁谒”制度逐渐形成的时期。天圣七年(1029)十一月,仁宗下诏:“自今刑部不得接见宾客及纵入闲杂人。”五年后,即景祐元年(1034),又诏:“天下狱有重系,狱官不得辄预游宴、送迎。”又过五年,宝元二年(1039)十二月,仁宗再次下诏,要求“审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毋得通宾客,犯者以违制论”。

宋神宗继位后,于熙宁元年(1068)二月也强调了一遍针对司法官的“谒禁”:“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罪。”同年五月,又诏:“今后应审刑院、大理寺官,除休务假日外,其余合入本司日分,并不得于诸处看谒。”意思是说,审刑院、大理寺的法官,除了节假日,不得迎来送往。换言之,如果是在节假日,还是可以参加社交的。

但到了熙宁九年(1076),司法官员连节假日的社交应酬都被禁止了:“开封府司、军巡院,假日亦不许接见宾客,止许出谒”;“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官,虽假日亦禁之”。府司、军巡院是开封府的法院,其“谒禁”比大理寺、刑部等中央法司又略宽松一点:节假日虽然“不许接见宾客”,但允许出门谒见友人;大理寺法官则连出谒都不可以。

元丰三年(1080),有一个叫何正臣的御史上书神宗皇帝,对开封府法院与中央法司的“谒禁”差异提出了异议:“大理寺法,本寺官不许看谒,仍不得接见宾客;府司、军巡两院,推勘公事不减大理,而休务日乃得看谒,亦或非时造诣禀白,不惟妨废职事,亦恐未免观望请托之弊。欲乞并依大理寺条施行。”宋神宗“从之”,开封府法院的法官从此不准在节假日搞任何社交应酬。

只是,神宗皇帝英年早逝,变法派失势,保守派执政之后,尽反熙宁—元丰新法,其中包括严厉的“禁谒”制度。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一些依附保守派的台谏官纷纷上书,“请罢谒禁之制”。不过,尽管这些台谏官比较讨厌“谒禁”,却不敢提出废除对司法官的“谒禁”,只敢建议“除开封、大理官司依旧行谒禁外,其余一切简罢”。显然,即使在“谒禁”的反对者看来,司法官的社交应酬也应当给予限制。次年,朝廷废止了在京官司的“谒禁”,但开封府法院与大理寺的“谒禁”则保留着。

南宋时期,法官“禁谒”之制也是一直沿用。绍兴六年十二月(1137),宋高宗诏:“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少(少卿,次席大法官),至司直、评事(法官),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谒禁”跟北宋神宗朝时一样严厉。其后,针对法官的“禁谒”时有调整,有些时期准许“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有些时期又重申“虽假日亦不得出谒”。不管怎么调整,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自宋仁宗以降,宋朝司法官的社交活动一直都受到法律的限制。

国家为什么要严格限制法官的社交?因为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用宋人的话来说,“天下狱有重系”,“廷尉天下之平”,法官的裁决权可以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死生、一场纠纷的利益归属(这意味着利害相关人具有向法官请托的巨大动力),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关乎人们对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信赖,因此,有必要使用釜底抽薪的办法(比如宋朝的“禁谒”),来防止外界对法官的“驰骛请托”,树立法官的威信,建立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作者系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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