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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视角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2017-09-26童婧

祖国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合理性

童婧

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下探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合理性,通过梳理现行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分析当前法律中对公司社会责任规范不足,力求从法律层面完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合理性 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行业规模化、集团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作为市场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公司在垄断着巨大社会资源与财富的背景下,为了平衡社会各方面关系,必将会承担越来越多的社會责任。

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其掌握着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对比例的资源,如何分配基于此类资源的生产性增值带来的的巨大经济利益对于公司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公司只有把经济成果让广大的群体共享,才能从本质上缓解公司内外部的矛盾,才能真正的实现公司的长足发展。

(二)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当下公司对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公司出于利益的驱动追求经济效益这是组织机构的本性,但是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忽视自身所担负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罔顾其他群体的合法利益,侵害民众权利,损害自然环境的的行为也严重制约着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

二、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

1978年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战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建立起来,行政权逐渐被排除企业经营过程之中。企业被从国家政权支配中解放出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自身及其股东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尊重,在公司角色完成这一重大转变之后,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并没有被大家所关注,随着公司体系的日渐完善,经济实力的急剧增强,民众越来越希望公司能够分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学界逐渐被大家所认可。

(二)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

1.原则性规定

05年新《公司法》在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总则第5条第1款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实践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重大突破,作为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其为今后立法活动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同时其将公司的道德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之上,将道德和法律两个相对独立的机体融合在一起,以法律制定主体背后的公权力为支撑,使得责任的实现在法律上得到有效地保证。从这部法律的立法表述中我们不能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很明确,在各种条件尚不成熟的背景下力图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定下基调。

2.增加了对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权利保障的规定

职工参与理论认为,股东不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职工作为公司群体的组成部分,天然有权参与到公司的治理,股东不应该单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公司也不应该成为股东赚钱的工具,随着公司结构的日渐完善,职工的权利诉求和群体地位在公司运转中逐渐凸现出来,这是经济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新《公司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职工参与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制度,并明确规定了职工监事的比例下限。着重保护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重点保护,这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表现。

3.当前立法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存在的不足

新《公司法》一改1993年旧《公司法》为国有企业服务的立法传统,更多的强调了市场调节与公司自治。新《公司法》在社会责任理论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不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性,缺少具体法律制度的支撑,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存在不足,保障救济机制也落后于现实需要等等,需要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不断地去完善。

三、完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措施分析

(一)降低中大型公司的入市门槛,进一步推进公司所有权属性的社会化

中大型公司一般是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这类公司一般经历数年的发展,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对完善,公司的发展和运营模式相对成熟。掌握着地区的绝对资源。降低此类公司的入市门槛,可以使该地区居民甚至更广地区范围内的普通民众通过持股的方式参与到公司的运营管理之中。这种群策群力的管理模式本身就体现着公司的社会属性。帮助企业在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让更多的社会民众获利。更好的实现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公司公益捐赠缴税减免机制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在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的金额,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这一法律规定极大的鼓舞了公司参与到公益性捐赠行为中去,有助于公司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起部分社会责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积极主动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行更大额度税费方面的减免,同时也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和优惠使得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在相关行政要求方面降低门槛。奖励机制的主体对象也不仅限于公司本身,也可以决策人员。

(三)完善公司管理者责任和权限设计建立违规惩处救济机制

在现代社会,股东的分散性,股东大会决策效率的低下等,使得董事会在公司的决策中的地位具有决定性的价值,其行为对公司内外想滚群体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必须明确管理者尤其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分配和责任归属,我们知道,一般来说,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不法行为所要在法律上承担的不利后果,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法律的价值。我国《公司法》在今后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详尽罗列所有违反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可以尝试用指引性的规定来明确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或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8,(02).

[2]韩艳英,张胜魁.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河北法学,2005,(12).

[3]张宪初.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外法学,2008,(01).

[4]刘俊海.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J].法学论坛,2008,(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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