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落马官员“遗留项目”烂尾
2017-09-26过勇
过勇
腐败官员落马后,对“遗留项目”的处理要视实际情况区分对待,不能仅依据是否打上落马官员的“印记”予以决定,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相关合同以及公共利益科学评估决定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大批腐败官员落马的同时,一个共性问题逐渐凸显:一些腐败官员在主政时期力推的重点项目受到影响,部分甚至成为烂尾工程。
“遗留项目”如何妥善处置,不仅是继任官员的难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应以公共利益为准
对于落马官员主政时期启动的建设项目,应持科学客观的态度进行评估。通常,落马官员的“遗留项目”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项目本身的立项建设合法合规,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此类性质的项目不应受到落马官员的影响。
二是官员为自身政治发展打造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种性质的项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项目已经建成并不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可以适当保留;如果项目正在进行或者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则应当停工或拆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是官员和项目建设存在利益关系,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官员力推该项目上马。这种性质的项目,首先应对牵连其中的腐败分子进行严惩,然后通过客观的论证评估,采取与第二种情况相类似的处理方式。
可以看到,“遗留项目”中固然有一部分属于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但也有一些得到公众认可的“民生工程”。
因此,腐败官员落马后,对“遗留项目”的处理要视实际情况区分对待,不能仅依据是否打上落马官员的“印记”予以决定,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相关合同以及公共利益科学评估决定。
例如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主推的雨污分流工程。这项工程计划自2010年起,五年内投资180亿元,在全部城区实施城市排污排涝工程。在季建业2013年落马后,全城雨污分流工地相继停工。
尽管项目上马之初,因为没有大面积征求民意备受争议,但不少市民逐渐开始意识到雨污分流是大势所趋。官方数据也表明,治污效果比较明显。
2014年初,南京市委决定重启雨污分流工程。同时,相关部门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提出适当的补救措施,即三年内主要在新城区实施,老城区则尽可能避免四处开挖。
对于此类“遗留项目”,只要已立项并且符合法律程序,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继续修建和推动不失为合理的善后方式。
完善问责体系
十八大以来,问责已成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落实的重要举措。在处理“遗留项目”问题中,地方也应建立健全有效的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长期以来,很多地方由于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一些官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造成公共财政巨大浪费后,却没有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这是一些盲目上马、甚至违规违法“遗留项目”产生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六中全会特别强调,“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但也要注意到,如果“遺留项目”属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涉及利益交换等腐败问题,除落马官员要得到严厉惩处外,还应当对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行贿人等参与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未来地方发展建设中,为预防出现违规违法的“遗留项目”,应进一步构建责任清晰的问责体系。
一是明确责任内容。具体说明项目建设出现哪些问题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是什么。各级党政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针对性的问责办法。
二是健全配套制度。从全面深化改革层面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运行的配套制度,提高问责机制的合法合规性,并使制度刚性运行。
三是加强对问责机制运行的监督,实现对问责机制的再问责。构建层层传导、有责必问的工作模式。以这种方式倒逼官员提高项目建设的责任意识,避免“遗留项目”烂尾工程重复出现。
规范决策程序,进行权力制约
科学规范的公共决策程序和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是保障项目决策合规合法的重要基础,也是杜绝“遗留项目”出现问题的根本前提。
分析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不难看出,不少官员落马都与重点项目、大拆大建直接相关。
多数落马官员的“遗留项目”之所以广遭诟病,很大程度上也与立项过程不公开、不科学、不合法直接相关。更深层次的根源则在于,主政的腐败官员手中权力过于集中,而且很难得到有效制约。
以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为例,主政期间力推多个大型项目。其中,有轨电车从动工开始,便质疑声不断。但这些质疑声于事无补,有轨电车项目仍强行上马。由于对技术应用的成熟度论证不充分,电车工期一拖再拖,致使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地方政府必须着力推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从根本上避免公共决策被个人意志主导,彻底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一把手”说了算的弊病。
在这方面,浙江义乌的探索可以提供一定借鉴。义乌针对“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执行中走过场、不落实,“一言堂”现象突出等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集体决策酝酿、研究决定、执行三道程序的14项具体要求,规定集体决策时,会议讨论、发表意见、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通过对集体决策的原始记录、录音、录像等资料统一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使权力运行可复查、可追责。
这种方式对于提高集体决策质量,构筑“不能腐”的机制可以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