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信息操纵监管的博弈分析
2017-09-26沈冰,周杰
沈 冰,周 杰
(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00)
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信息操纵监管的博弈分析
沈 冰,周 杰
(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00)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信息操纵监管的现状,本文利用博弈论建立内幕信息操纵监管的静态博弈模型和动态博弈模型,探讨内幕信息操纵监管的内在机理,分析知情交易者与监管部门之间博弈关系的策略,对博弈模型的纯战略和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进行求解与分析。研究表明,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内幕信息操纵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内幕信息操纵行为的违法成本,才能降低内幕信息操纵行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内幕信息操纵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证券市场监管;内幕信息操纵;博弈分析;知情交易者;监管部门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在市场法治建设、上市公司融资、市场产品创新和投资者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十分重要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内幕信息操纵现象比较严重。内幕信息操纵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削弱了证券投资者的信心,使得证券市场基本的资源配置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出来。其实,内幕信息操纵行为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但最主要还是因为监管部门与内幕信息操纵者之间的利益分歧以及监管部门的博弈策略问题,造成了内幕信息操纵行为的普遍存在。虽然我国证券市场针对内幕信息操纵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加强,但是由于对内幕信息操纵的监管过程存在一定弹性,容易引起误解,同时处罚力度普遍较轻,违法成本偏低,加之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因素,查处的概率较低,监管效果不太理想,使得内幕信息操纵者抱着侥幸的心理,敢于冒险去追逐高额利润。据统计,2014年和2015年,中国证监会每年启动一百多家内幕信息操纵的非正式调查,最后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两年合计仅为23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十件。可见,监管部门对内幕信息操纵的监管效率不高,处罚力度不大。因而,如何加强对内幕信息操纵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内幕信息操纵行为的发生,已成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专门针对内幕信息操纵的监管进行研究的文献很少,一般都是对内幕交易监管和市场操纵监管分别进行研究。Fisherman和Hagerty[1]提出了能够识别内幕交易者与机构投资者的模型,认为禁止内幕交易可以提高证券价格的有效性。Shin[2]提出了一个度量监管力度的指标,认为可以通过增加证券市场专家的数量,在监管能够提高市场专家信息精度的条件下,容许少量的内幕交易是最佳的监管政策。Bris[3]认为各国内幕交易法虽然可以降低内幕交易的频率,但内幕交易的收益却上升了,内幕交易执法越严格的国家在并购事件前的超额收益越小。Durnev和Nain[4]对多个国家的内幕交易监管效果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内幕交易监管制度严格的国家,可以降低基于内幕信息的操纵程度。Beny[5]分析了执行内幕交易法规的后果,发现内幕交易法规执行越严格的国家,其证券市场越能健康地发展,表明政府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是有必要的。Anand和Beny[6]对加拿大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认为上市公司的规模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有很大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发生内幕交易的概率越大,监管的有效性也会相应降低。Kadir和Muhamad[7]认为马来西亚有关内幕交易的调查和处罚力度不够,提出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对内幕交易进行严格的规定,以达到监管的目的。Marcel[8]认为强化证券价格的准确性既能够产生公共利益,又可以避免证券价格失真而导致的大量社会成本。因而证券法必须确保证券价格的真实性,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Rajesh和Wu[9]研究表明,市场操纵通过影响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而使市场的有效性恶化,政府通过制定反市场操纵的监管规则,提高市场操纵成本,将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有效性。
陈雨[10]从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内幕交易监管效率既受制于外部人和内部人两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还会受监管者的效用偏好的影响。张宗新和杨怀杰[11]研究表明,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在交易主体、信息、交易行为的界定以及监管效率等方面与西方国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加强对我国内幕交易的监管。朱伟骅[12]研究表明,内幕交易监管先天性地缺乏效率,但有利于改善市场流动性,维护信息公平的交易市场,增加外部投资者的信息。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陈坤[13]构建了内幕交易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监察博弈模型,研究了内幕交易者与监管部门之间行为选择的博弈,并提出了降低内幕交易监管成本的对策。姜华东和乔晓楠[14]从执法者的行动策略和内幕交易监管制度这两个方面,研究了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的完备度,并寻找内幕交易监管有效性相对较弱的原因。研究结果表明,内幕交易法律的不完备性将直接影响到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周惠明[15]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来探讨内幕交易的监管问题,认为在制定内幕交易监管策略时,重点应该从加强对内幕交易者的监管和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两个方面入手。何青和房睿[16]从内幕人员认定、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防范措施以及法律制裁与救济等五个不同的维度,对美国、日本、欧盟和我国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在内幕交易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李支[17]认为从法律传统和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应该以保护市场整体利益为核心,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沈冰[18]-[19]利用博弈模型对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进行了研究,认为证监会应该降低监管成本,加大对内幕交易者的处罚力度,尤其是进行刑事处罚,将有利于降低知情者进行内幕交易的倾向。张成虎等[20]从理论研究与体系发展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监管的实践进行了研究,主张继续加强以经济为主体的反市场操纵理论研究,注重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实证分析,加快反市场操纵制度体系的创新步伐。李梦雨[21]运用倍差法考察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操纵行为,利用Logit 模型构建了市场操纵的预警机制,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研究内幕交易监管方面的文献较多,研究市场操纵监管方面的文献相对较少,这些文献主要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目前,把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结合起来,专门针对内幕信息操纵监管的文献很少。而在现实中,两种违法行为往往相互渗透,内幕信息操纵行为越来越多,如果仅仅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的监管分别进行研究,往往难以有效地防范内幕信息操纵行为。因而,有必要综合这两种违法行为,对内幕信息操纵的监管进行研究,对监管部门与内幕信息操纵者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在马琳[22]等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内幕信息操纵监管的静态博弈模型和动态博弈模型,对监管部门和内幕信息操纵者的策略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内幕信息操纵监管的静态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设
1.博弈模型中有两个参与人
一个是内幕信息操纵行为的监管部门,具体指的是中国证监会中负责分管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另一个是知情交易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假设两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决策按照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进行。监管部门和知情交易者的行动时间和信息一致。
2.监管部门和知情交易者的策略选择
监管部门的行动空间有两种策略,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策略;知情交易者的行动空间也有两种策略,即进行内幕信息操纵和不进行内幕信息操纵策略。假设监管部门是监管得力的机构,即被监管方若有内幕信息操纵行为,则一旦监管即被查处。
3.监管部门履职状况的成本收益分析
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监管的成本为C1(C1>0),概率为P1(0≤P1≤1),由此获得收益R1(R1>0);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若此时出现内幕信息操纵行为,投资者则会对监管部门表示不满,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公信力,由此付出的成本为C2(C2>0)。
4.监管部门对内幕信息操纵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