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由共享单车引起的法律问题的思考
2017-09-23陈亮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实体产业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运营,比如在各大城市投放运营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作为一款低碳环保的出行工具,由于其便捷价廉,受到市民的欢迎。但是仍然有很多人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的规定,肆意对单车进行破坏、私自加锁、藏匿、另设二维码等严重损害单车本身及其市场运营。本文将从以上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加以分析,力求明确以上行为触犯的相关法律。
关键词:共享单车;ofo;共享经济
一、共享单车的概念
共享单车是指相关企业在大学校园、车站、商业区等公共区域提供的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一种“随骑随走”的租赁模式。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形式,其经历了由传统的“有桩”模式到现在随处可见的“无桩”模式,即我们在任何地点都可以看到并刷二维码骑行这种自行车,这很好的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本文将要讨论的是“无桩”模式的共享单车。
二、共享单车的现状
中国最早的共享单车是由北大毕业生戴威和4名合伙人于2014年共同创立的ofo,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大学生出行的问题。其后又诞生了多家共享单车企业,比如摩拜、小蓝、优拜、永安行等。
共享单车投入运营后,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它在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便利同时,也为保护环境做出了贡献。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现实地摆在社会的面前:共享单车泛滥成灾,有多家新闻媒体曾报道共享单车包围汽车站、地铁站等人流量比较大的公共场所,这些场所的单车出现“车山车海”的景象,场面堪称“壮观”;有些市民随意停放单车,占用盲人通道,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给他人的出行和城市面貌造成了极大影响;共享单车被随意毁坏、私自加锁、直接骑回家的现象已经不容忽视。由于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明确,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
1.共享单车资金沉淀问题
使用共享单车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比如摩拜为299元,ofo为199元,优拜为298元。基于这些企业庞大的用户数量,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的押金总额将会十分惊人。摩拜单车联合创始人、首席技术官夏一平今年6月透露,摩拜单车注册用户已超1个亿。那么摩拜收取的押金总额将达到300亿。ofo今年5月的数据显示,ofo总体用户数已达1亿。虽然ofo此前的押金是99元,但ofo收取的押金至少是百亿以上。那么这两家共享单车企业的用户押金数将达400亿元左右。
长期拥有如此巨额的资金,共享单车企业有变相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单车企业将这些押金运作投资的话,就会加大资金的亏损风险,给相关客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2.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
共享单车自运营以来,在全国各地都遭到不同程度地破坏,轻者有故意刮掉二维码、卸掉车铃车把的行为,重者有拧掉自行车座、剪断链条的行为,更有甚者把单车扔进河里沟里。这种行为在考验社会公民道德素质的同时,还将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达到5000元,行为人可能要面临刑法的处罚。当然,即使达不到50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拘留或罚款。
3.将共享单车上锁独享行为
有些人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独自霸占使用单车。对于给共享单车上锁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占;还有学者认为共享单车具有定位功能,共享单车仍然受到运营商的控制。对于这种问题,孙平教授认为,运营商应该通过先进的管理手段来解决,运用单车使用区域限制、单车使用时间限制等技术来防止。
4.盗换二维码并植入木马的问题
共享单车是用户通过手机扫取单车二维码进行使用的,但有些不法之徒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或者在破坏原先二维码后,重新设置二维码。用户在不知道或者疏忽大意的情形下扫取这些二维码,被植入木马并造成财产损失,这是一种电信诈骗行为。对于这种情形,轻者,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可能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5.盗窃共享单车的问题
有人通过暴力手段对共享单车的车锁、二维码进行破坏,有的对共享单车重新进行喷漆,据为己有进行使用;还有人对单车车锁、GPS定位设备等破坏以后,将单车当废品进行处理,或者在网上公开进行售卖。對于以上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数额予以定性。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由此可知,如果行为人盗窃单车价值达到一千元的,则可能涉嫌盗窃罪,受到刑法制裁。对于盗窃的单车价值不足一千元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四、措施与建议
(1)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的押金的管理问题,有学者认为:就目前而言,应该由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这部分资金可以参考备付金的管理,不计利息。在未来,单车企业要实现“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的模式,尽可能减少押金规模,以防形成资金池。
(2)用户一定要通过正规应用商店下载共享单车APP,避免下载一些来路不明的恶意软件。在扫单车二维码时,要辨别二维码是否是单车车身唯一的二维码。在进行支付时,一定要看清支付的对象是否是相关的单车企业,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财产损失。
(3)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长期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应当纳入黑名单,并且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他们再次使用单车。通过黑名单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这些使用者的不良行为。
参考文献:
[1]李颖.”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乍现三种诱骗[J].真相,2017(3).
[2]袁梦阳.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J].法治与社会,2017.5(上)
[3]孟超慧.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J].法制博览,2017.06(上)
作者简介:
陈亮(1985.~),男,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就读于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