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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对在职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
—— 以湖南省为例

2017-09-21田文静王翠雪宋晓艳郭紫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孕产劳动保护二孩

田文静,罗 阳,王翠雪,宋晓艳,郭紫璆

(中南大学 湘雅护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3)

孕产期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对在职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
—— 以湖南省为例

田文静,罗 阳,王翠雪,宋晓艳,郭紫璆

(中南大学 湘雅护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3)

本文基于湖南省孕产期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分析其对在职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通过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在职育龄女性进行问卷调查,得出如下结论:不同性质单位对各项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国有企业女职工孕产期休假、劳动时间和劳动照顾规定的落实情况相对较好;配偶护理假、1小时哺乳时间、对原劳动的适应性和单位对高龄孕产妇的照顾措施显著影响在职育龄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在确保各项劳动保护规定得到良好落实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完善各项政策,才能增加职业女性工作与生育间的兼容性,从而促进新生育政策目标的实现。

孕产期;劳动保护;在职育龄女性;生育意愿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党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即“全面两孩”政策。新生育政策的出台标志着1978年开始提倡、1980年开始推行的延续35年之久的一胎化政策宣告终结。然而以往事实表明,中国独生子女政策只较好地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群中得以落实[1]。因此,“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将是受影响最明显的群体,同时也是可能会生育二孩的主要新增人群。

职业女性已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据国务院新闻办2015年发表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显示: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人数为34640万,占就业总数的45%[2]。然而,职业女性的最基本属性仍是女性。既为女性,则是生育的主体,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重责。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家在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础上,于2012年完善并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落实情况必然影响着职业女性个人的整体状况,进而是否会影响在职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我国关于生育意愿的研究基本上是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展开同步进行的[3]。生育意愿的研究也以使用经验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为主,多从生育意愿的数量、性别、时间和目的等维度进行研究探讨;同时,还从个人、家庭及社会等视角出发,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从外显结果向内在动机和生育意愿实现的决策及机制过度并且逐渐深入[4]。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后,有见关于女性劳动就业及职业发展等对二孩生育意愿影响的研究报道[5][6],而从孕产期劳动保护这个与职业女性息息相关的政策保障层面出发,探究其对在职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影响的实证研究暂未见报道。因此,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湖南省在职育龄女性在孕产期获得相关劳动保护的现状,以及探讨其对在职女性二孩生育意愿是否具有影响,以期为相关政府部门更好地制定、落实生育配套政策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根据《湖南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经济分区,将湖南省分为高、中、低三个经济区。按照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每个经济区随机抽取一个市和县。在所抽中的市、县中,对随机抽取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在职女职工进行调查。调查对象的纳入标准包括:年龄在20-49周岁之间;目前在婚,只育有一个孩子;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在上述单位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并且自愿参与。排除无法再生育者和有认知障碍者。共回收问卷880份,其中有效问卷805份,有效回收率为91.5%。

(二)调查工具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通过研究对象自填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访谈、专家咨询和小组讨论,最终确定问卷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调查对象的一般人口学资料,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单位性质、家庭经济水平、二孩生育意愿等;第二部分是孕产期相关劳动保护问卷,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相关条例为主要内容设计构成,分为孕产期休假、劳动时间和劳动照顾三部分。

(三)统计方法

采用Excel建立数据库,对有效回收的问卷进行双人双遍录入。用SPSS18.0进行统计分析。其中,对一般人口学特征进行简单统计描述;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内容与工作单位性质进行交叉统计描述分析;用卡方检验分析不同孕产期劳动保护实施状况下二孩生育意愿的差异水平,并采用有序Logistic回归分析在职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

三、结果与分析

(一)调查对象的一般人口学特征

本次共调查在职育龄妇女805人,其中高经济区333人,中经济区309人,低经济区163人。调查对象年龄在22-49岁之间,平均年龄36.10±6.36岁,其中476人(59.1%)的年龄在35岁及以上。绝大多数(74.5%)调查对象的受教育程度在大学本科或专科水平。工位单位性质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主(67.8%),私营企业(14.5%)和其他单位(12.2%)占比相差不大,国有企业占比最少(5.5%)。非农业户口624人(77.5%)。家庭类型则是双非家庭占比最大(72.7%),且近80%的家庭经济水平处于收支平衡或收入大于支出状况。详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单位:人,%

注:N=805;家庭类型是指夫妻独生子女身份的组合情况,其中“单独”“双独”“双非”家庭分别指的是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双方都是和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家庭。

(二)调查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

二孩生育意愿,即在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下,育龄妇女想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愿望[7]。805名调查对象中,43.1%明确表示即使政策允许也不打算生育二孩,表示打算生二孩的仅占31.3%,剩下25.6%则处于没想好状态。该结果与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湖南居民的“二孩”生育意愿调查结果[8]基本一致。可见,“全面两孩”政策下,湖南省职业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并不强烈。

(三)孕产期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实施现状

1.调查对象孕产期的休假情况

在孕产期休假方面(见表2),805名调查对象中,生育一孩时获得不少于法定天数产假的人数约占2/3,进一步分析发现,就职于国有企业的调查对象获得不少于法定天数产假的比例是最高的(84.1%),其次为机关事业单位(80.2%),超过65%的私营企业调查对象表示没有获得法定天数的产假。在有难产、多胞胎生育情况的77名调查对象中,54人享受到增加产假,23人没有。就不同单位性质而言,国有企业调查对象全部享受增加产假,机关事业单位稍少(72.1%),私营企业和其他单位则是享受与否各占一半。在回答“您是否曾因流产享受相应产假”问题时,除去没有流产经历的情况,在“是,获得相应休假”、“是,但休假时间不足”和“否,没有获得休假”三个选项中,各性质单位调查对象选择“否,没有获得休假”的比例都最大,分别为35.2%、22.7%、29.1%和46.9%;选择“是,获得相应休假”的比例则是国有企业(20.5%)>机关事业单位(11.7%)>其他单位(9.2%)>私营企业(8.5%)。上述说明,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中生育休假的保障,相对而言国有企业落实情况最好,其次为机关事业单位。此外,各性质单位都需要加强对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落实。在所有调查对象中,79%表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得到正常发放。进一步分析可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生育津贴发放情况明显好于私营企业和其他单位。前两种性质单位生育津贴正常发放的比例均超过80%,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甚至接近90%,然而后两种性质单位正常发放的比例只在50%左右。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私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在生育津贴发放上的监管力度。关于调查对象在生育一孩时其配偶是否享受相应护理假,424人(52.7%)表示其配偶并没有获得护理假。不同性质单位间比较发现,即使就职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查对象表示没有获得护理假的比例最低,但仍接近一半(49.3%),而其他性质单位都在60%左右。可见,湖南省各性质单位对于怀孕女职工配偶的护理假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表2 调查对象孕产期的休假情况 单位:人,%

2.调查对象孕产期的劳动时间情况

关于调查对象孕产期劳动时间情况的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首先,42.9%的调查对象表示产检用时会被计入劳动时间。分单位性质来看,表示产检用时被计入劳动时间的调查对象占比由大到小依次为机关事业单位(47.8%)、国有企业(38.6%)、私营企业(35.0%)和其他单位(26.5%)。不难看出,各性质单位调查对象表示对此不了解的比例都在20%以上。可见,该项劳动保护规定在各性质单位中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即使表示产检时间被计入劳动时间最大的比例也不到一半。此外,20%以上的不知晓率说明各单位在完善落实规定的同时需要加强对女职工关于劳动保护规定措施的宣传工作。其次,孕期和哺乳期的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情况有所不同。从表3可以看出,805名调查对象中,只有不足10%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会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且各性质单位调查对象表示没有该情况发生的比例都在90%左右,最低的私营企业占比也有88.9%。再次,对“在女职工需要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时,单位是否有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情况”问题的回答则相对不尽如人意,各性质单位间的差异也较大。机关事业单位调查对象选择“是”(15.2%)和“否”(84.8%)的比例与全体调查对象的选择结果最相近。国有企业调查对象表示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比例为63.6%,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约21个百分点,而私营企业的相应比例则高出机关事业单位约11个百分点。由此可知,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防范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的情况发生。最后,353名(43.9%)调查对象表示所在单位会为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248人(30.8%)表示不会,其余表示不了解。国有企业调查对象对该问题表示肯定和否定的比例都是最高的,分别为50.0%和34.1%,其次为机关事业单位(44.7%和31.9%)。可见,各性质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的情况也不理想,最高占比的国有企业也只有1/2的调查对象表示单位会这样做。

表3 调查对象孕产期的劳动时间情况 单位:人,%

3.调查对象孕产期的劳动照顾情况

从表4可以看出,805名调查对象中,只有近50%的调查对象在孕期能够适应原劳动,另外34%表示勉强适应,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占16%。不同性质单位比较发现,不能适应原劳动调查对象的占比国有企业最低,为11.4%,其次为机关事业单位(14.5%),私营企业占比最大(24.8%)。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129人中,68人(52.7%)表示单位有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分单位性质来看,国有企业调查对象中表示单位予以工作调整的占比是表示没有调整的4倍,而私营企业调查的结果则前者是后者的1/2。上述可知,国有企业女职工孕期工作适应性最好,且单位给予的劳动照顾比例也最大,而私营企业情况则完全相反,也说明私营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亟待提高。关于在“三期”期间,晋级晋职等是否受限的问题,各性质单位都有超过80%的调查对象表示没有此类情况发生。在回答“所在单位对高龄孕产女职工是否有照顾措施”时,大部分(58%)表示不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调查对象表示所在单位对高龄孕产女职工有照顾措施的占比分别为20.5%、11.4%和9.4%。而单位对女职工生育二孩的照顾措施问题,仅有近1/3的调查对象表示所在单位对生育二孩有照顾措施。就不同性质单位而言,国有企业调查对象中表示单位对生育二孩有照顾措施的比例最大,为43.2%,同时表示没有照顾措施的比例也是各单位中最大的(22.7%)。其他性质单位对此表示不了解的比例均超过50%。说明国有企业对女职工生育二孩的照顾措施态度较明确。

表4 调查对象孕产期的劳动照顾情况 单位:人,%

(四)劳动保护规定落实情况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

1.孕产期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不同落实情况下调查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

为了解在劳动保护规定不同落实情况下调查对象二孩生育意愿的差异,笔者就二方进行了卡方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可以发现,“生一孩时配偶是否享受相应护理假”、“在孕期能否适应原劳动”、“所在单位是否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和“所在单位是否对高龄孕产女职工有照顾措施”这四项内容的不同情况所对应的在职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之间的差异均具有显著性(P<0.01)。差异具体表现在:其一,调查对象在生育一孩时,无论其配偶是否享受到足够天数的护理假,其打算要二孩的比例都高于没有享受护理假的情况;配偶没有享受到护理假的调查对象,不打算要二孩的比例超过50%;其二,打算要二孩和没想好两种情况的比例,随着调查对象在孕期对原劳动适应性的降低而增加,而不打算要的比例则随着适应性的升高而增加;其三,调查对象所在单位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其打算要二孩和没想好的比例都要大于没有1小时哺乳时间的情况,在单位没有1小时哺乳时间安排的情况下,不打算要二孩的占比接近50%;其四,在表示工作单位对高龄孕产女职工有和没有照顾措施两种情况的调查对象中,打算要二孩的占比相差不大,而没想好的占比则是没有照顾措施者要高出有照顾措施者4个百分点。

2.孕产期劳动保护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对在职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

在不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笔者采用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来作分析,深入探讨劳动保护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对在职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将不打算要赋值为低意愿、没想好赋值为中意愿、打算要赋值为高意愿)。共建立3个回归模型将各类变量逐步纳入,模型一考察孕产期休假情况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模型二主要检验调查对象孕产期的劳动时间情况对其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模型三则侧重分析劳动照顾情况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所在。结果见表6。

表5 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不同落实情况下调查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 单位:%

模型一引入了产假、流产产假、护理假等孕产期休假相关变量。结果显示,只有生一孩时配偶是否享受相应护理假对在职育龄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而产假、生育津贴的发放等对调查对象二孩生育意愿均没有显著影响。相对于配偶获得护理假的调查对象而言,配偶没有获得护理假的调查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更低。后者与前者相比较,其二孩生育意愿降低一个或两个等级的危险是前者的1.725倍。

模型二是在模型一的基础之上,加入延长劳动时间、产检时间、1小时哺乳时间等劳动时间相关变量。结果显示,除了生育一孩时配偶没有获得相应护理假对调查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外(二孩生育意愿更低),其他变量的影响均不显著。即模型二结果与模型一结果的差别,只表现在配偶没有获得护理假对调查对象二孩生育意愿影响的显著性稍有降低。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在不考虑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在职育龄女性孕产期的劳动时间相关情况对其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不具有显著性。

模型三为综合模型,即将孕产期休假、劳动时间和劳动照顾相关变量一并纳入。由表6可以看出,第一,在所有孕产期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变量引入模型后,配偶没有在调查对象生育一孩时获得护理假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仍然显著,且影响方向与模型一、模型二相一致。第二,同模型二相比较,在模型三中,单位是否为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对在职育龄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产生显著影响。表示单位没有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调查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要明显低于有1小时哺乳时间者。前者与后者相比,其二孩生育意愿降低一个或两个等级的危险是后者的1.404倍。第三,调查对象在孕期能否适应原劳动对二孩生育意愿也呈显著影响。相对于能适应原劳动者,不能适应或勉强适应原劳动调查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都更高。第四,单位是否对高龄孕产女职工有照顾措施,表示对此不了解者的二孩生育意愿要高于明确表示有照顾措施者。

表6 二孩生育意愿有序Logistic回归结果

综上可知,Logistic回归结果与上文的分析结果相呼应。在不考虑其他可能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社会人口学变量后,孕产期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中,生一孩时配偶是否享受相应护理假、所在单位是否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在孕期能否适应原劳动以及所在单位对高龄孕产女职工是否有照顾措施,都对在职育龄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产生显著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是在劳动领域对女性实行的职工福利制度。其对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起着关键作用,对女职工的生育及下一代健康产生间接影响。本次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孕产期劳动保护相关规定落实情况良莠不齐

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中,在产假、难产、多胎产假落实方面,70%左右的调查对象表示能获得法定天数的产假。就不同性质单位比较而言,国有企业落实情况最好,其次为机关事业单位。而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落实情况在各性质单位中都不理想。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整体较好,但各性质单位间差异较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实施情况要明显好于私营企业和其他单位。调查对象配偶护理假的落实情况比较差,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调查对象表示配偶没有获得护理假的比例最低,但该比例接近50%。显示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私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在生育津贴发放上的监管力度。同时,湖南省各性质单位需要提高对女职工流产产假和怀孕女职工配偶护理假的重视程度。

产检所用时间被计入劳动时间的整体比例不到50%。各性质单位落实情况由优到劣依次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单位;此外,不知晓率都达到20%以上。只有不足10%的调查对象表示所在单位会在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时有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的情况,说明孕期劳动时间的保障措施落实较好。而不在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的落实情况则不如前者,落实率为85%左右。调查数据显示不同性质单位中,国有企业的落实情况相对最差。各性质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的落实情况也不太理想,最高占比的国有企业也只有1/2的调查对象表示单位会落实该项规定。以上说明各单位在完善落实劳动保护规定的同时需要加强对女职工关于保护规定具体措施的宣传工作。另外,国有企业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防范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情况的发生。

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者,其中52.7%表示单位有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且国有企业的落实率最高。大部分调查对象不清楚所在单位是否对高龄孕产女职工有照顾措施。有近1/3的调查对象表示所在单位对生育二孩有照顾措施,不同性质单位中,除了国有企业,其他性质单位对此表示不了解的比例均超过50%。综上可知,国有企业的劳动照顾措施落实情况最好,私营企业情况则刚好相反,这也说明私营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亟待加强。在“全面两孩”政策下,对高龄孕产女职工和生育二孩女职工的照顾措施需要各性质单位将其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照顾范畴并积极宣传、落实。

(二)孕产期劳动保护规定落实情况对职业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产生显著影响

首先,差异显著性检验和Logistic回归结果都表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配偶是否享受相应护理假对在职育龄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产生非常显著的影响。生育护理假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时所享有的照顾配偶和婴儿的假期[9]。生育是男女两性共同的责任,配偶应该参与生育的全过程,包括产后照料。生育护理假的落实,能让产妇产后和新生儿出生时及时得到丈夫、父亲的照料,这一方面可以减轻产妇照顾婴儿的压力,生理上有利于其身体的恢复,心理上能让产妇感受到慰藉;另一方面也能让男女双方更好地完成角色的转变与适应,从而更有利于新生儿的发育与成长。虽然传统的家庭照料往往是由双方父母承担,但配偶亲自照料所带来的益处是他人无法替代的。尤其是生育过一孩的女性,对于配偶照料的重要性有更深刻的体会,这也就能对上述调查结果做出合理解释。“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其中明确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并且将护理假视为出勤[10]。该项规定将护理假由原来的15天增加到20天,这对于提高二孩生育率无疑是一个激励政策。而政策能否发挥预期作用,更多地依赖于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护理假的落实率,对于特殊情况不能离岗的职工,也应监督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工作单位是否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也是影响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因素之一。哺乳期将持续一年,从每天的劳动时间中抽出1小时作为哺乳时间,对于产后女职工来说,能让她们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孩子照料问题。另外,1小时哺乳时间增加了职业女性与孩子的接触时间,这对于生育家庭的和谐、产后女职工自身的身体恢复以及婴儿的健康成长都具有重大意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对哺乳期女职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保证落实的前提下,相关政府部门和各单位可根据地区、单位及女职工个人的现实情况,适当延长每天的哺乳时间,同时给予哺乳期女职工配偶一定的假期,将会有力地促进二孩生育率的提高。

再次,女职工的二孩生育意愿随其在孕期对原劳动适应性的增强反而降低,从侧面反映出女职工年龄和个人精力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其一,职业女性对原劳动的适应性越强,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在该岗位工作时间越长,进而可以推断其年龄相对越大,基于现实身体状况的考虑,不打算要二孩的可能性越大;其二,对原劳动的适应性越强,说明其工作能力越强,从而位于单位中关键职能岗位的可能性更大,工作需要投入更多的个人精力,此时职业的发展对在职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目前3岁以下孩子基本由家庭承担照顾责任,其中母亲承担日间主要照顾责任的比例为63.2%[11]。可见,母亲仍然是孩子照料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无论是年龄因素还是工作因素,都不利于二孩的生育。此时需要企业和家庭的照顾支持,才能有效平衡职业女性工作和生育间的矛盾,增加两者间的兼容性。

最后,基于Logistic回归模型三分析的结果,表示不了解单位是否对高龄孕产女职工有照顾措施者的二孩生育意愿要高于明确表示有照顾措施者。也许二者的交叉分析结果能对该结论做出解释。由表5可见,从该问题的三个选项来看,选择“是”、“否”和“不了解”的调查对象中,表示打算要二孩(即高意愿)的比例相差不大,而处于没想好状态(即中意愿)的调查对象,选择“不了解”的比例大约是选择“是”的比例的2倍,所以才有上述分析结果的出现。然而,表示单位对高龄孕产女职工没有照顾措施的调查对象,其处于中等生育意愿的比例要大于表示单位有照顾措施者的比例,也间接说明了对高龄孕产女职工采取照顾措施的必要性。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初育年龄不断向后推移,尤其是在职女性,需要兼顾职业的发展,在考虑生育二孩时多已属于高龄孕产妇。高龄孕产妇的不良妊娠结局和胎儿先天异常的发生率都会大大增加,这不可避免地给女性生理、心理造成沉重负担。若单位能够给予高龄孕产女职工相应的照顾措施,如实行弹性工作制、对现有工作进行合理的调配或减少工作量、提供生活上的便利等,会对提高高龄女职工的二孩生育率有一定帮助。

总之,职业女性自身身体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及社会支持等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是肯定的,但孕产期的劳动保护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对其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相关政府部门只有在确保各项劳动保护规定得到良好落实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不断地优化完善,才能确保职业女性在供给目前劳动力市场的抉择上全力以赴,在补给未来劳动力市场的选择上无后顾之忧[12]。才能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二孩生育意愿由低到高的转变,由生育意愿向生育行为的转变,从而促进新生育政策目标的实现。

[1]杨菊华.“单独二孩”的政策影响——一个多层次的理论分析[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4(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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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In Gestation and its Inf l uence on the Fertility Desire for Two-Child of Working Women Who are Childbearing Age—— A Case Study of Hunan Province

TIAN Wenjing, LUO Yang, WANG Cuixue, SONG Xiaoyan, GUO Ziqiu
( Xiang Ya Nursing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13, Hunan province, China )

Objective: Investig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in gestation for working women in Hunan province, and analysing its inf l uence on the fertility desire for two-child. Methods: By stratif i ed cluster random sampling,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conducted among working women who are childbearing age. Resul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was dif f erent among enterprises. And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latively did better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ternity leave, hours of labour and caring for labor. Nursing leave, one hour time for lactation, adaptability to the original labor and maternal care measures for aged signif i cantly inf l uence working women’s fertility desire for two-child. Conclusion: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hould ensure good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and improve constantly,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compatibility between work and fertility of working women and so as to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new childbearing policy.

gestation; labor protection; working women of childbearing age; fertility desire

C923;X9

A

1673-2375(2017)05-0051-10

[责任编辑:文 沂]

2017-06-09

田文静(1991—),女,湖南吉首人,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妇女健康研究;罗阳(1963—),女,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妇女健康和护理教育研究;王翠雪(1990—),女,山东德州人,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育研究;宋晓艳(1992—),女,江苏南通人,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育研究 ;郭紫璆(1992—),女,江西南昌人,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妇女健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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