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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9-20衡久红

四川畜牧兽医 2017年9期
关键词:无害化产地屠宰

衡久红

(四川省甘孜州畜牧业科学研究所,四川 康定 626000)

新形势下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衡久红

(四川省甘孜州畜牧业科学研究所,四川 康定 626000)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国际国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呈逐年加重趋势。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增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源头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1 动物检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产地检疫问题 目前,国内的畜禽饲养仍然是以散养为主,集约式饲养规模仍然不大,导致动物检疫工作面临检疫范围广、工作量大等突出问题。而国内基层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数量少、经费投入不足,又使得动物产地检疫全面落实难度较大。另外,部分养殖户或养殖企业对动物检疫存在偏见,认为动物检疫就是收费,因此存在报检不主动、漏检等现象,有的甚至对动物检疫存在抵触情绪。

1.2 加工厂检疫问题 一是有的加工厂对检疫工作认识不足,认为加强检疫会加重企业负担,故对检疫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加工厂卫生条件较差,疫病隐患较大。二是屠宰加工不按照国家法规执行,对加工工具、加工流程、加工环境等方面的检疫检查均不标准。

1.3 流通环节问题 现阶段国内大部分市县区域间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存在协作不够的问题,加之动物检疫不彻底、漏检逃检等问题频发,导致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的隐患加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在运输过程中不按照动物检疫法操作,运输并经营未经过检验的畜禽,有的在运输过程中随便抛弃死亡动物或者随意屠宰动物。部分流通环节存在违法行为,一些贩运户经常在夜间偷运畜禽,或者将动物偷运到检疫收费低的地区进行检疫,有的甚至自开检疫证明。

1.4 检疫机制有待改进 一是基层检疫工作人员数量少、任务重,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较低。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基层检疫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领会不透,行政处罚时高时低,甚至不按照法律程序操作,无法对执法对象产生震慑作用。三是监管工作不到位,乡镇一级普遍没有设置动物检疫部门,多数监管事项由乡镇畜牧站行使,但乡镇畜牧站工作人员少,监管力量有限,导致对原产地、加工厂和流通中的检疫监管不到位,难以保证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2 提升动物检疫水平的措施

2.1 产地检疫

2.1.1 实施规模养殖 应实施规模养殖,增加产地检疫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并推进畜牧业的良好发展,突出产业特色和优势。

2.1.2 创建完善的产地检疫网络 依托智能信息平台,把各地的产地动物检疫结果上传到网络平台,以方便各地检疫人员及时了解异地的动物疫情发生状况,迅速做好应对措施。

2.1.3 加强防疫精细化管理 加强防疫员管理,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并有效调动村级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疫苗等防疫物资管理,严格存放、运输、使用条件,做好接收、发放记录,实现防疫物资保质保量,可追溯。加强防疫档案管理,统一制作档案管理文件目录和各类疫情防疫记录。按照重大动物防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强抓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质量,组织村级防疫员深入到各村、各养殖场广泛开展畜禽普查,逐一进行强制免疫,规范开展疫苗注射,落实免疫回执单制度,全面建立免疫档案,确保强制免疫率达到100%。

2.1.4 加强技术培训 动物防疫站或兽医站人员应定期下乡传授动物疫病检疫和防控技术,重点推广健康养殖、疫病综合防治等畜牧新技术。

2.2 加工厂检疫

2.2.1 适时推广园区化养殖模式 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和养殖户参与的形式,适时推广园区化养殖模式。政府要多方面给予引导和支持,企业要主动参与,可以畜禽养殖龙头企业为依托,将众多分散的养殖企业迁移到园区所在地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资源统一与共享,从而方便生产场地的聚集效益以及检疫工作的开展。

2.2.2 加强宰前检查力度 推行产地检疫申报告知制度,规范产地检疫“痕迹化”管理,落实到场检疫措施,严格检疫程序,提高产地检疫率。细化屠宰场驻场检疫岗位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派驻监管、入场查验、无害化处理等程序制度,严把入场、待宰、同步检疫和宰后处理关口,落实瘦肉精与检疫检验同步操作,确保出场产品安全。

2.2.3 严格遵照国家法规进行屠宰检疫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检疫监管事项告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积极构建畜禽屠宰行业日常监管和飞行检查制度,对企业检疫情况进行兽医卫生风险评估,引导企业员工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和守法管理意识。

2.3 流通环节

2.3.1 加强与周边动物检疫部门的联系,实行联防共治;加强与工商、质检、农业、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与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密切配合,不断优化流通环节的动物检疫执法。

2.3.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重要路口设置检查站,认真逐一地对运载畜禽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带疫病的动物要立即处理,坚决依法打击逃避检疫检查的违法行为。

2.4 加强检疫体制机制建设

2.4.1 加强检疫队伍和硬件设施建设 尽快建立完善专业人才补充机制,改善现有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提升硬件设施,实施基层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和动物免疫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公路监督检查站建设,优化基层防疫条件,提高动物疫病检测和外堵内防能力。建立疫苗、监测等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疫病防控工作开展。

2.4.2 创新开展监管信息化建设 创建畜产品安全监管平台,加强畜禽饲养、运输和产品加工、销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实施检疫电子出证业务,建立“移动动监”网络试点,进一步推进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探索屠宰企业信息化监管模式,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实现畜禽产品流向可追踪溯源。

2.4.3 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强化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借助惠农项目支持养殖场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强化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监督屠宰企业按标准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专人监督开展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S851

C

1001-8964(2017)09-0012-02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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