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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集团完善发展的四个讨论

2017-09-20苗艳青李孜刘滢静

中国医院院长 2017年15期
关键词:执业医疗机构医师

文/苗艳青 李孜 刘滢静

医生集团完善发展的四个讨论

文/苗艳青 李孜 刘滢静

目前步入正轨发展的医生集团并不多见,大多数医生集团仅仅有注册之名,并无服务之实。

在纵深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医生集团这一新生事物在中国开始出现。标志性事件是2014年7月1日,张强医生集团宣布成立。此后,陆续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医生集团。

令人鼓舞的是,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

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医生集团。迎着健康中国建设的春风,医生集团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有160多家各种形式的医生集团。

医生集团的出现对促进中国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落地、探索医生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等产生一些积极影响,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比如在体制内外同时执业会出现“转移患者”的情况、医生执业收入无法合理合法界定。更重要的是,医生集团在中国的发展还存在很多政策障碍或政策不足,需要进一步探索。

纵观国际,19世纪医生集团在美国就已经出现,有较长时间的探索与积累。医生集团和医生团体执业是美国医生普遍选择的执业模式,并有相应法律法规监管医生集团的执业行为。

相对于美国医生集团,中国医生集团发展时间短,发展路径还在继续探索中,医生集团的注册形式、集团性质、服务范围、服务收入来源等内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与美国医生集团存在较大差异(表1)。

讨论问题一:医生集团的注册问题:只能是公司?还是可以变成提供医疗服务的实体机构?

目前,中国医生集团还未在注册方面取得合法地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只能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除深圳之外,其他地区都不可冠名“×××医生集团”等字眼;而决定医生集团内医生能否以集团身份合法执业的经营许可证,目前更是行不通,主要原因是当前中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管理细则》中对于医疗机构的类别并未包括“医生集团”,“医生集团”能否成为医疗机构实体还须卫生计生相关部门深入研究。

讨论问题二:关于医生集团收入来源问题:只能是咨询费?还是可以变成以收取医师服务费为主?

在美国,医生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各种医保资金,无论是基本医保,还是商业保险,都是根据CPTcodes记录医生的医疗行为,CPTcodes主要是通过对不同患者类型、病种、治疗手段、诊疗项目、技术难度等诊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在中国,无论是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商业医疗保险的支付体系中都未专门设置医师服务费,因此,医生集团签约医生在医疗机构执业时只能通过收取医疗咨询费获得收入,影响医生集团和医疗机构的合作。

讨论问题三:医生集团内医生执业模式:体制内、外同时执业?还是必须选择一边?

表1 中美医生集团现状对比

在美国医生执业模式中,不同执业模式间是相互独立的,选择团体执业,就必须放弃雇用执业。但当前中国大多数医生集团内医生执业模式都是既在体制内执业(被公立医院雇用),同时也选择了体制外执业(以医生集团名义执业),而这种体制内外同时执业会出现“转移患者”的现象,不利于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因此,很多公立医院院长其实并不赞成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讨论问题四:医生集团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政策门槛?还是社会门槛?

虽然中国医生集团发展起步于2014年,但目前步入正轨发展的医生集团并不多见,大多数医生集团仅仅有注册之名,并无服务之实。可以说,中国医生集团起步快,但发展缓慢。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到底是现行政策支持不够?还是因为发展医生集团的社会门槛高?

医生集团在国内作为一种新的执业模式,需要重塑或清晰界定跟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包括医生集团与医生的关系、医生集团与政府的关系、医生集团与医保的关系、医生集团与资本的关系、医生集团与医院的关系、医生集团与患者的关系等。这里面既有政策门槛,也有社会门槛。比如医生集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涉及税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部门、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等,都需要厘清或重新界定;成立医生集团至少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创始人要有企业家精神、丰富的社会资源;优秀的医疗专家、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文化;在硬件条件上,更需要适宜的基础设施、支撑团队等,而当前大多数医生集团并未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作者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编辑/本刊记者 曹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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