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家庭收养问题分析
2017-09-20于榕倪妮吕欣
◎于榕 倪妮 吕欣
我国儿童家庭收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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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儿童收养数量连年下降,呈负增长趋势。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政策已逐步完善,但是儿童收养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依然很多。本文在对文献资料查阅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家庭收养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儿童收养家庭制度
所谓收养,是使原来出生于某个家庭或家族的人获得一种等同于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他与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关系则全部或部分终止。现如今,把别人的亲生子女通过法律程序提交申请登记,经过批准后,收养作为自己的孩子,这种行为就可以称作为收养行为。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以来,我国收养制度法规虽连年完善,但仍有不足,找出不足并及时解决,这对于未来收养的儿童、家庭甚至收养规模的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中国儿童家庭收养现状
目前,中国已与美国、西班牙、加拿大、瑞典、法国、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的138个政府部门和收养组织建立了收养合作关系,十多万名孤残儿童通过涉外收养回归了家庭,享受到了养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随后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中央财政发放25亿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孤儿的基本生活费。2011年,财政部下发25.2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继续用于补助各地孤儿的基本生活费。
我国现阶段儿童收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儿童福利院的家庭养育模式和家庭寄养模式、助养、代养、社区照料,即儿童福利机构对孤残儿童进行集中照顾;而家庭收养基本情况主要有:养父母是孩子生父母的亲属、养父母从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养、养父母对在垃圾堆和路边等地捡到的弃婴进行的收养。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0.9万人,其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10.8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0.1万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7.0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5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7.5万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10.4万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4.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5.5万人。2013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24460件。其中,内地居民收养登记21033件,港澳台华侨收养197件,外国人收养登记3230件。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2.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3.2万人。2014年,全国办理收养登记22772件。其中,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9694件,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191件,外国人收养登记2887件。
图1 2014年收养儿童数
表1 近年来我国儿童家庭收养情况表
二、中国儿童家庭收养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被收养儿童的问题
1.养子女在收养时心理适应情况存在显著差别。收养儿童心理适应状况最佳是收养时年龄小于1岁,与普通儿童水平相当,随着收养年龄的增长,儿童的行为与情绪适应水平逐渐降低;收养年龄在2-10岁的儿童心理适应状况大致处于同一水平,年龄越小越容易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2.养子女性格品格多重。不同年龄的孩子在经历不同生活后形成的性格不同,丰富多样的生活背景使得他们和养父母接触时的言谈举止截然不同。若孩子健康出生,从小失去父母而在亲戚家成长,可能会因为缺乏真心关爱、寄人篱下,最后导致离家出走,被收养时抵触情绪严重,性格倔强孤僻;若孩子出生时身体残疾或患有疾病,这些孩子大多会成为弃婴,他们因为自身的缺陷而形成自闭沉闷排外的性格,在与收养家庭接触时较难沟通。
(二)儿童收养家庭的问题
1.家庭孤残儿童收养经济来源主要依赖养父母。2009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孤残儿童的医疗费和康复费包括在养育费之中,全国统一的孤残儿童养育标准是一个人600元/月,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最低养育标准是一个人1000/月。2010年,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中规定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孤残儿童同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新农合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是这笔钱对于孤残儿童的疾病治疗而言就是杯水车薪,孤残儿童的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单单依靠养父母是万万不够的。
2.收养家庭缺少管教养子女的经验技巧。一些养父母在收养孩子后不善于和孩子沟通,孩子在外受了委屈也不会回家告知养父母,长此以往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些养父母收养孩子后虽然能为其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但由于种种原因忽略养子女,使其缺少精神上的关心爱护,不利于孩子正确树立“三观”。
3.个别家庭收养动机不善。个别家庭存在收养儿童后再将养子女送养他人的情况,以换取经济利益,这样的收养动机势必会对儿童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导致儿童心理二度伤害,极不利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这种情况大多出现于民间收养,而且这些养子女在身体上也会或多或少受到过肉体虐待,不利于儿童身体茁壮成长。
(三)我国儿童收养制度问题
1.收养制度不完善。我国收养制度没有试养阶段,缺少心灵认同感,容易发生盲目收养。不能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还应当建立收养后的跟踪机制,以约束收养后养父母对养子女的虐待行为。
2.收养门槛高,收养范围狭窄。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被收养人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便将年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忽略了,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这一条大大缩小了有收养能力的家庭范围。
3.儿童收养后的生活状况缺乏保障。我国缺乏对儿童被收养后的监督机制,这直接导致社会上养子女被养父母毒打、性侵、遗弃和假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同时,收养儿童的“收养滞差”严重。“收养滞差”是指收养儿童的潜能与实际表现之间存在差异。在智力与普通儿童相差无几的状态下,养父母对养子女在学业上的关怀关心不够充足,甚至不重视,致使被收养儿童的学习成绩落后于普通儿童。部分养子女甚至中途辍学,在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下违法犯罪,成为社会的危害。
4.儿童保密收养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儿童应当对亲身父母是谁有知情权,在不知亲身父母是谁的情况下成长的孩子有自卑感,成长过程中可能受到嘲讽和歧视,以至于“三观”不正,成年后寻亲复杂;当养子女发生意外需要生父母为其提供血液、骨髓和器官等身体组织时,保密收养将成为救活养子女的最大障碍;另外,保密收养还可能出现近亲属结婚,导致下一代的不良发育。
三、解决我国儿童收养问题的对策
(一)解决被收养儿童问题的对策
1.儿童收养机构应优先安置小于3周岁的儿童,这些儿童处于即将或者正在发育时期,对外界充满好奇,更容易适应收养家庭生活;大于3周岁的儿童在被收养之前,收养机构要对这些儿童进行正确的思维培养,树立正确看待社会的态度,给予他们充足的爱心和耐心,让她们像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
2.身体不健康的儿童在儿童收养机构中生活的,通过社会捐款、政府补贴和医院减免等方法让这些儿童在被收养前进行治疗,有利于儿童重拾信心健康成长。儿童被收养后,若是亲属收养更应当得到充足的爱和关怀,给予他们和自己孩子同等的对待并多与其沟通、多方面了解其各方面的状况,这样有利于他们形成好的脾气和性格,成年后能够更好地融于社会。
(二)解决收养家庭问题的对策
1.对收养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前,要对收养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情感评估,对收养环境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防止收养家庭收养动机不善,假借收养名义贩卖儿童,预防儿童被收养后遭受虐待,防患于未然。
2.收养家庭对待养子女应因材施教。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养子女要好好培养,支持他们的学业,鼓励其考大学;学习不好的养子女,在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以后,重视他们的职业技能与就业培训,鼓励他们依靠双手吃饭,发掘他们自身的潜力,减少社会对他们的排斥,使其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才。
3.建立孤残儿童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可以由家庭照顾、社会资助、政府补贴来减轻养父母照顾孤残儿童的负担,让孤残儿童可以像普通儿童一样感受到家的温暖,生活成长在充满爱的家庭当中,降低孤残儿童受到二次伤害的概率,充分维护儿童的利益。在美国,一般情况下是由北美儿童委员会为收养家庭提供资金援助。
(三)完善我国儿童收养法律制度的对策
1.放宽收养条件限制。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最基本的条件是无子女,这极大限制了收养家庭的范围。我国现今存在许多已有一个子女,但由于年龄、身体、心理等诸多原因无法再育的爱心人士想要收养,这种不符合条件而放弃收养的情况,若其家庭经济条件能够再养育一个孩子,应适当考虑给予放宽条件,准许其领养第二个孩子甚至更多。另外,虽然我国同性恋尚未合法化,但是同性恋夫妇收养子女也应当准许,其收养的孩子也应当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
2.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中国在收养问题上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几部相关法律,而美国在收养问题上的法律包括:联邦法案、国际法和补充法律。联邦法案下分民族法、收养补助法、统令、家庭和健康许可法;国际法下分海牙公约和跨国领养法;补充法律包括印度儿童福利法案和洲际协定。与此同时,美国通过颁布《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对收养人进行约束,防止被收养儿童心理压抑和扭曲。
3.设立试养期机制。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设立试养期机制,给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一定的相处时间,根据儿童对该收养家庭的适应情况决定该名儿童是否适合继续被收养于该家庭,从而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4.设立监督部门对被收养人收养后生活进行监督。收养关系确立以后,进行长期监督。在美国,儿童由儿童福利局和法院对收养进行监督。结合我国国情,应该由民政局负责监督,各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减少我国虐童的发生机率,维护儿童的尊严权利。
5.秘密收养和公开收养各自有利有弊,如果继续施行秘密收养,则应当在保密的基础上,由福利院、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对被收养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并保留档案,以用来应对突发事件;如若公开收养,则要告诉其身世由来,准许其探望生父母,让其自己判断去留,以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美国实行公开收养,他们认为公开收养更有利于免去养父母由于对孩子的长期隐瞒而形成的精神折磨和内心不安,但是无论是公开收养还是秘密收养,只要是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收养方式就都是好的模式。
(作者单位:1.3.沈阳师范大学;2.大连市沙河口区街道)
责任编辑:宋爽
注: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4lsljdw t-4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