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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涉险营救费用谁来承担

2017-09-18姜子尘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7年8期
关键词:寻常路驴友公共资源

姜子尘

今年4月底5月初,洛克线和鳌太线接连出现驴友失联死亡事件,引发外界各方面的热议。

随着驴友出游涉险失踪或者死亡的事情频繁发生,所以搜救所产生的公共资源费用也越来越多。当个人涉险冒险旅游引发出来的一系列的公共事件,一场争辩不可避免:这个人涉险出游所带来的危险,继而产生的公共营救该由谁来买单?是全社会还是出游者个人呢?

驴友经常失联引发搜救

根据国家登山协会所给出的“2016年登山户外运动事故分析报告”可以看出,2016全年共发生311起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虽然这些事故基本得到了公安、消防、民间救援队等机构的及时救援,但仍然有多起事故伤亡案例。2016年全年事故中活动参与总人数1813人,发生事故总人数1268人,受伤事故114起,受伤人数146人,死亡事故54起,死亡人数64人,失踪事故3起,失踪人数3人,无人员伤亡事故140起。

对此,一些资深的驴友或者业内专家指出,许多驴友之所以遭遇危险,主要因为是在缺乏专业安全保障和未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进行违规徒步活动。而为了营救这些被困驴友,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付出巨大人力、物力,营救人员也会多少出现一些人身危险。

驴友徒步时出意外,很多时候都是因为自身的问题而产生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展开的公共救援工作是算谁的呢?是该由谁来承担这样的责任呢?其实这样的问题不难得出一个类比。譬如某人因为自己的问题犯了错误,最后由另外一个人来给他擦这个屁股。如果这样的类比成立的话,很显然,社会参与营救的费用就不应该算到公共资源上面,不应该由政府或者全社会来共同承担。

应该由政府或者全社会

共同承担

维护社会安全包括个体安全,正是政府主要职能之一。故而,应急救援服务是政府相关机构基于公民纳税的一项公共品提供,只能免费。

或许有人认为:并不是每个驴友都会不走寻常路而身陷险境,这些违规驴友无偿使用大量公共应急救援资源,是搭了其他守法公民的便车;但是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每个公民都是机会均等的。打个比方,要是谁家因自己不小心导致失火,有谁见过消防官兵要收费救火的?

无妨再换个思路:公共应急救援服务,能否作为准公共品,像路桥收取过路过桥费那样,遵循“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也收取政府性使用费呢?但细究下去,就会发现,此路不通。

一则,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遇险者应该第一时间得到果断的救援,没有“yes or no”的选择空间和时间,政府总不能因为成本的问题而撒手不管吧。就算是医院也是要先进行抢救,等过了危险期在算相关的费用。

二则,事出突然,应急救援不计成本,甚至还有出动直升机搜救的,公共资源耗费巨大且不好预估,其中还充满了种种变数,也难以做到像路桥等准公共品收取使用费那样,预先设定政府指导价并明码标价;哪怕就是设定政府指导价并明码标价了,要是实际救援费用太过高昂,到头来获救者掏不出,也还是枉然。

三则,一些驴友不走寻常路,很多本就是违规的,存在重大的危险系数,即以此次事件来看,被困人员选择的就是两条非常规线路,需穿越大量无人区,这些线路从去年10月底到今年5月底禁止任何人穿越;若是付费搜救,岂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违规,没钱则只能悠着点?这样的“赎买”只会消解相关法规的刚性,也于理不合。

那么,对于一些驴友不走寻常路,动辄因遇险导致大量公共应急救援资源为之靡费的行为,难道就只能听之任之,全无制约办法了吗?也并不是这样的。驴友不走寻常路,既然多为违规行为,那就应该依法依规予以严罚重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合适路径。

按照国际惯例,所有搜救产生的费用将由被搜救者或者其家属支付,或者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国内目前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健全。此前14名驴友在四川四姑娘山探险时既未进行备案,又违规走了一条被封闭的危险路段,结果引发搜救。这些驴友得救后被罚款1500元以及承担3600元的部分搜救费用,但事实上,此次搜救总成本超过13万元,其余部分最终还是由当地政府和景区方面埋单。

相关部门应该制定更为详细的法规,明确户外探险和搜救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并规范公共资源的使用。对违规行为要进行有力处罚,避免公共资源浪费。

救援费用“谁负责谁买单”

毋庸置疑,利用公共资源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进行救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然而,作为纳税人的驴友,是否需要为救援费用买单呢?一方面,公共资源是用于拯救意外遇险的非责任人,驴友享有旅游的权利,政府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权利。驴友在法律所允许的旅游区域内实施探险活动,遇险原因系意外因素,如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人为因素,政府应当对遇险者实施无偿救助。

另一方面,权利的行使应当有边界。明知会发生危险或具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主观故意,驴友仍然按照既定时间前往既定地点实施探险活动,因其已经具有承担危险的心理预期,其应当尽到规避风险的注意义务。

所以,那些自找风险者应当对其遇险救援费用予以分担,而不能让所有纳税人为自找风险者的遇险救援费用全部买单,分担比例应当按照可预期程序予以酌定。如已经公开预告某地将在一定时间内发生自然灾害,或明显标识禁止擅自进入的区域,探险者坚信会规避风险而实施探险行为。

此外,对于救助资源属于公共资源,还是非公共资源,非自找风险者无须承担赔付责任,自找风险者所应买单的救助费用应当以全部救助费用总和乘以合理分担比例计算。购买保险的自找风险者,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未购买保险的自找风险者,自行承担。

目前《陕西省旅游條例》第82条只是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则设置未免畸轻。今后有必要因应现实情况,在修法时适当提高罚金。一则,以对一些偏爱不走寻常路的驴友起到震慑作用;二则,所处高额罚金也能对搜救时巨大的公共资源靡费起到适当的弥补作用。此外,相关体育或旅游主管部门也得尽量强化前端的防控、监管,及早发现驴友不走寻常路的违规行为,并予及时纠正、惩处。endprint

只有在前端“严防死守”,和在事后严罚重处,双管齐下,才能尽量避免驴友不走寻常路遇险,把应急救援机构拖入泥淖之中,导致大量公共资源为之靡费的尴尬局面出现。

驴友不走寻常路,宜“严罚重处”,不宜“付费搜救”。“付费搜救”是个既缺乏法理基础,又没有现实可行性的办法。

结束语: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黑名单”制度约束

旅游专家、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分析说,驴友户外运动屡出问题的症结有多方面:一是驴友安全意识淡薄、户外知识缺失;二是组织机构准入门槛低,组织者专业技能有限,随意组队;三是行业内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约束。

刘思敏坦言,目前我国公共服务还没有覆盖到所有角落,对全部有特殊要求的游客提供福利性质的救援不现实。

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如果游客买了门票且走正常游览线路时遇险,景区就必须负全责,这时救援就不宜收费。

多位资深驴友俱乐部领队建议,可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户外运动的管理法规,对商业性探险旅游的机构或俱乐部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对于非营利性机构和个人从事相关组织活动,引入第三方机制进行引导。“如果措施得当,户外运动事故率是完全可以下降的。”

专家认为,景区应严格划定非探险区域,用增派人力、设置监控等手段防止驴友随意进入。“针对屡教不改的驴友,景区和旅游管理部门可引入‘黑名单制度,让其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应有的后果。”

【延伸阅读】

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探险活动的管理部门、备案流程、救助主体、救助程序、责任主体、救援费用承担及分担比例等问题予以明确,尤其是要细化遇险者自担救援费用的情形及责任比例,进而警示探险者谨慎选择探险项目。相关预告部门和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气象、地质灾害以及其他具有发布预警信息职能的部门,应当采取广播、电视、网络等多途径发布预警信息,明确危险可能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自然保护区或地质灾害多发处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明确危险及责任承担。适时组建一支专门的救援队伍,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由景区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公安消防人员、医疗急救部门以及熟悉当地地理、气候、人文环境的居民等组成,提高救援效率。

保险公司可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根据出行人员的人数、户外探险的风险程度等,设计不同保费、不同保险金额的险种。此外,驴友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一方面领队详细了解线路相关情况、确定参加人员要求、撰写活动计划书、制定遇险应急预案及后备方案,携带相关材料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另一方面,队员应主动购买保险,签署责权协议,探险途中要听从领队安排与指令,避免擅自行动带来风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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