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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离职公务员就业的限制

2017-09-18郑曦

公务员文萃 2017年9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公务员委员会

郑曦

韩国国会于2014年12月9日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限制离职公职人员就业的《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修正案。根据该法案,公务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私营企业等营利机构任职,也不得在受其安全监督、认证许可、管制采购等的非营利机构和受中央、地方政府委托业务的协会工作,甚至不得担任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法人代表;而二级以上的高级公务员,其离职后不得在其离职前五年所属的任何机构任职。

专门负责公务员职业规范审查的韩国公务员伦理委员会还计划将已离职政府官员离职后十年内的就业机构、就业时间等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此前已去私企就职的离职官员,如就职企业资本在10亿韩元以上,就需接受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审查。

这些规定大幅增加了对公务员离职后就业的限制,其基本目标就在于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在任上利用职务为日后离职后就业“铺路”,或是在重新就业后利用先前任职公务员的资源获得利益。事实上,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规定一些限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例,各国法律中多有相关规定。

美国于1978年就通过了《政府职业道德法》,并于1989年对该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且另制定《伦理改革法》,不但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作出严格规定,而且对其离职后的特定活动加以限制,如游说、了解事项、担任他人或外国企业代表参与谈判等。其规范对象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也适用于立法部门官员,视不同级别和职位规定了终身、两年或一年的限制时间,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公务员的利益冲突。

英国的《公务员管理法》和《企业就业规则》中对于离职公务员的就业进行了限制。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务员离职后两年内,若欲就職于企业,必须接受审查。其中,较低级别的公务员由部门首长和相关机构进行审查;而高级别公务人员则需由专门独立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最终交由首相批准。

法国上世纪90年代之前曾有大批公务员于长期休假期间在营利机构兼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批评。于是1991年法国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审查公务员长期休假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个人行为。公务员在长期休假期间及离职后五年内包括就业在内的个人活动,需向该委员会报告。此外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在长期休假或离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其先前工作有监督、审查或交易关系的企业活动,以防止损害公务员职业正直性。

加拿大的《高级官员利益冲突和再就业法》和《公务员利益冲突和再就业法》对于高级官员和普通公务员的离职后再就业作出了不同的限制。对于高级官员而言,其离职后不得担任与政府存在诉讼、交易、谈判关系的任何企业或组织的职员,离职一年内不得担任在其离职一年前与政府机关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董事或代理。对于普通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限制就少得多,只需离职一年内不得在其离职一年前与政府机关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任职即可。

除了上述国家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作出了具体限制。日本规定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先前职务有关的职业;德国规定公务员离职五年内或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其离职前五年内工作有关的职业;菲律宾规定公务员离职一年内不得在其任职期内管理、监督或发给许可证的企业任职。

(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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