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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寺院旅游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2017-09-16王亚欣李泽锋

广西民族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活动场所布施僧人

王亚欣 李泽锋

西藏寺院旅游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王亚欣 李泽锋

目前寺院旅游收入分配问题突出。通过对西藏寺院的调研,发现寺院旅游收入分配中存在居民利益未得到重视;寺院旅游收入差距大,僧人生活补贴相差明显;生活补贴偏高,公益和教育支出偏低;寺院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寺院是宗教活动场所,寺院旅游应适度;僧尼参与寺院旅游获得的是生活补贴,不是薪酬;社区是寺院旅游的基础,利益应得到保障;僧人的补贴不宜过多,差距不宜过大;寺院应进一步增加人才培养和社会公益投入;作为经济实体,寺院财务管理应更加规范。

西藏;寺院旅游;收入分配

“寺院经济是以寺院为主体而形成的物质财富运行机制,其本质是‘常住’……寺院经济的主要来源是信徒布施和供养费。”[1]“(寺院)财物的合理使用是一件大事,许多团体的矛盾乃至贪污腐化,都是因为财物分配不均引起的……尤其是国内寺院,多数已成为旅游点。而政府又将旅游业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这也在客观上带动了寺院的经济发展。这些年来,寺院的生活条件普遍得到改善,但宁静的环境和纯朴的道风也在逐渐失去。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商业化的倾向”。[2]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收入已成为一些寺院收入的重要来源,寺院旅游收入分配问题已经引起相关部门、学界以及宗教界的普遍关注。

本文运用宗教经济学、宗教社会学、宗教旅游学知识,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对拉萨市及周边的DZ寺、XZ寺、ZJ寺、CG寺、ZB寺、GD寺、SJ寺和QS寺以及日喀则及其周边的ZSLB寺、BJ寺、SJ寺、LB寺和RB寺的寺管会的访谈;对DZ寺社区居民的问卷调查;对八廓街街道办事处和所辖的八廓社区居委会、冲赛康社区居委会的访谈,提出西藏寺院旅游收入的计算方法,总结西藏寺院旅游收入分配的特点,发现西藏寺院旅游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西藏寺院旅游收入的统计方法

目前,学术界和管理部门还没有对寺院旅游收入的统计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对被调查寺院年收入支出统计表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为此,被调查的西藏寺院每年的财务收入支出情况都会在僧人大会上公布,张贴在寺院公共场所。的分析,发现与旅游相关的收入主要有门票收入,寺院茶馆、餐馆、商店收入,寺院接受的布施以及个别寺院的专项旅游收入(旅游运输、停车场等)。为了确定上述各项收入中旅游消费所占的比重,课题组通过对DZ寺、ZB寺、GD寺等的抽样调查,确定旅游收入为:

第一,寺院的门票收入全部计为旅游收入。因为西藏寺院只对游客收门票,对信仰者不收取门票。

第二,茶馆、餐厅、商店收入的1/2视为旅游收入。因为西藏寺院旅游中,游客和信众的人均消费水平相近,游客占消费者的1/2。

第三,寺院布施收入的1/3视为旅游收入。信众布施的次数多(几乎在每尊佛像前都放一些布施),但是每次布施较少(一般为1角、5角或1元);游客布施的次数少(一般在寺院的主供佛或自己熟悉的佛像前放一些布施),但是每次布施较多(一般为1元、5元、10元甚至20、30元),计算下来大约占总布施的1/3。

第四,个别寺院的旅游经营和服务活动收入,如旅游运输业、停车场等收入。

总之,寺院旅游收入=门票收入+1/2商店和餐饮收入+1/3布施收入+其他。为了便于对寺院旅游收入的表达和认识、理解,用数学公式表示如下:

It=Mi+1/2Gi+1/3Bi+Qi(It表示寺院旅游收入;Mi表示门票收入;Gi表示购物和餐饮收入;Bi表示布施收入;Qi表示其他旅游收入)。

二、西藏寺院旅游收入及其分配现状和特点

寺院旅游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 ‘十年浩劫’(‘文化大革命’)中,只有一部分寺院作为名胜古迹保留下来,并转入文物和园林管理部门,成为养活许多职工的国家单位。因此,收取门票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宗教政策落实以来,寺院虽被教界逐步收回,但大部分又作为旅游点而开放。这就需要招收大批工人以维护环境卫生及管理方面的工作,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而寺院大多为古建筑,每年都需要大量的维修资金。仅这两项,没有门票收入就无法维持。否则,寺院的旅游业恐怕也就无法展开。事实上,不仅是佛教的寺院,包括道观、清真寺等宗教场所,往往作为开放的景点,也都在收取门票”。[2]随着寺院旅游的不断发展,寺院旅游收入对寺院和周围社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一)寺院旅游发展快、收益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青藏铁路二期工程建成通车以后,西藏旅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自2006—2014年的短短8年时间里,西藏的旅游人数由251万人次增加到1553万人次,增长了6.19倍;旅游收入从27.71亿元增加到204亿元,增长了7.36倍(详见图1)。

图1 2006-2014年西藏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对比图

伴随“宗教旅游热”[3]的不断升温,旅游热点寺院的收入迅速增加。在被调查的寺院中,旅游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有DZ寺、ZSLB寺;超过100万元的有ZB寺、GD寺、BJ寺、SJ寺、XZ寺。①资料来源:根据2012年和2013年西藏寺院旅游调研获得。寺院旅游各项收入的比重不同,DZ寺、ZSLB寺、BJ寺、XZ寺以门票收入为主,其他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ZB寺的门票、商店、餐饮和经堂布施收入都比较高;SJ寺的门票和经堂收入均比较高,两寺的收入结构比较均衡;GD寺则以经堂布施收入为主,商店、餐饮收入比重相对略低(详见表1)。

表1 2012年被调查寺院旅游收入情况

(二)旅游收入对寺院的贡献不同,寺院旅游类型多样化

根据旅游收入占寺院总收入的比重,把西藏寺院旅游分成旅游支撑型(旅游收入占寺院总收入的60%以上)、旅游主导型(旅游收入占寺院总收入的30%以上)、旅游支持型(旅游收入占寺院总收入的10%以上)旅游潜在型(旅游收入占寺院总收入的10%以下) (详见表2)。

表2 西藏寺院旅游类型划分

(三)寺院旅游收入归集体所有,采取多种分配形式

“《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就规定了佛教寺院财产归佛教团体或组织管理使用,是佛教寺院财产在属于‘社会公有’的基础上,归佛教团体集体所有,实行僧侣公共所有制,其产权属于佛教团体或佛教协会所有,经过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民主管理机构或指定法定的代理人负责管理”。[4]

调查发现,寺院旅游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僧人的生活补贴采取多种分配形式。第一种:按资历分配。DZ寺按照入寺的时间分成“解放前进寺的;改革开放宗教政策落实后第一批进寺的(1970-1980);改革开放宗教政策落实后第二批进寺的(1985年前);改革开放宗教政策落实后第三批进寺的(1988年前);90年代入寺的”。①资料来源:2012年西藏调研获得。第二种:基础部分与绩效相结合。BJ寺僧人的补贴分为基础部分和绩效部分。1986年开始,基础工资按照僧人进寺的时间分为:70年代的、80年代的、90年代的、2010年以后的几个等级。2006年,增加绩效部分,按照10元/天的标准发放。绩效部分的发放,一方面根据所在大殿工作的情况;另一方面根据僧人的资历。第三种:工分制。SL寺的僧人按照工分计算补贴,僧人每天最多计12分,一般僧人计5-11分,每年兑现一次。每个工分多少钱,由门票收入决定。第四种:固定日工资制。哲蚌寺僧人的日工资为35元。

三、西藏寺院旅游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行民主化管理以来,西藏寺院收入分配日益合理。但是,由于寺院经营、管理的特殊性,目前寺院旅游收入分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社区是寺院旅游的基础,社区参与不够

针对社区利益问题,课题组对DZ寺周边社区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水平以及参与寺院旅游的愿望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第一,社区居民参与寺院旅游的程度较低,仅有30.2%的社区居民的主要收入来自于旅游业、服务业。说明只有占1/3左右的被调查居民以寺院旅游为生,而占被调查居民70.3%的居民表示“愿意”和“非常愿意”参与到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第二,社区参与寺院旅游的工作以勤杂类为主。西藏寺院旅游所需的绝大多数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僧人承担,如售票、检票、看殿、导游等。社区居民的参与机会少,且多为勤杂类工作。例如,DZ寺为社区提供了42个工勤岗。第三,社区居民的总体收入低于城市人均收入。拉萨市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总收入为22258元,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20428元。①资料来源:聂丛笑,刘阳:《拉萨市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总收入22258元》 [EB/OL].人民网财经频道.http://finance. people.com.cn/n/2013/0118/c1004-20248150.html.2013-04-03.从表3可以看出,被调查社区居民中,有49%的居民年收入在8000-16000元之间,即使按照16000元计算,其收入也比拉萨市人均工资性收入还低21.7%。

“藏族地区的寺院是建立在社区之上的宗教实体,社区则是寺院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二者相互作用,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统一体”。[5]社区独特的民俗文化与寺院宗教文化一起构成寺院旅游的吸引物;社区居民对游客的态度影响寺院旅游的感知和美誉度;社区承受着因旅游引发的环境质量下降、物价上涨、文化冲击等问题。社区适度参与寺院旅游的经营管理,居民从寺院旅游收入中获得利益,增加收入。

表3 DZ寺周边社区居民收入及参与寺院旅游愿望情况

资料来源:2012年调研获得。

(二)寺院旅游收入差距大,僧人生活补贴相差明显

调查发现,旅游热点寺院可谓“门庭若市,日进斗金”,旅游冷点寺院则“门可罗雀,囊中羞涩”。“DZ寺去年(2011年)最多的时候一天达到6000名游客”,①资源来源:2012年西藏调研访谈中获得。按照每张门票85元计算,旅游旺季一天的门票收入就达到51万元。而毗邻DZ寺的CG寺,2011年的门票收入仅为4.89万元。寺院旅游收入与游客数量直接相关,游客的数量由以下情况决定:第一,与寺院有关。寺院知名度越高、宗教影响力越大,吸引的游客越多,否则反之。第二,与寺院对旅游的态度和参与程度有关。寺院态度积极,主动开展旅游活动,游客就多。有的寺院因担心旅游影响寺院的宗教活动,不向游人开放,因而也就没有旅游收入;有的寺院不愿意与旅行社合作,仅能吸引部分散客,失去团队游市场,寺院旅游收入也不高。第三,与寺院的位置有关。通常情况下,位于城市及其周边、可进入性强的寺院游客多,位于农牧区、交通不便的寺院游客少。

僧人的生活补贴差距明显。DZ寺年人均为40000元;CG寺为年人均不到10000元,两者相差3.6倍(详见表4)。除了寺院的生活补贴外,游客和信众还会向寺院和僧人布施。一般情况下,作为旅游热点的寺院和德高望重的僧人获得的布施较多,寺院旅游不发达且处于边远农牧区的小寺院和年轻僧人获得的布施较少。

表4 被调查寺院僧人年人均工资(元/人/年)

(三)生活补贴偏高,社会公益和教育支出偏低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宗教事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日常性支出;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其他支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的国内外捐款,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企、事业的税后收入,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红、分配,只能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事业。”[6]

被调查的西藏寺院的财务支出情况具有以下特点:

1.一些寺院的生活补贴比重偏高。

在被调查寺院的支出中,生活补贴占寺院总支出的比重平均在40%以上(详见表5)。寺院生活补贴比重偏高有两种情况:一是寺院总收入少的农牧区小寺院,寺院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僧人的基本生活开支;二是旅游热点寺院,僧人的生活补贴所占的比重虽然不如前者高,但是数额大。生活补贴支出比重偏大,导致了寺院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比重过小,影响寺院的发展。

表5 寺院生活补贴和建筑维修补贴情况

2.社会公益支出统计缺失,比重偏低。

被调查寺院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社会公益活动。例如,据DZ寺寺管会负责人B介绍:“(2011年)我们为对口(帮扶)的某县做了两件好事情:花了7万元建立了羊毛纺织基地,花11万元建造了牲畜暖房。捐赠20万元救治一位做肾移植的小孩。花5万元左右资助贫困生上学。给每个僧人的家发了1000余元的慰问钱与生活用品。这些都是一些大的事情,小的事情还有很多。”①资料来源:2012年西藏寺院调研获得。据ZSLB寺寺管会负责人N介绍:“寺院总收入的10%用于社会福利,但是具体数据不确定。”②资料来源:2012年西藏寺院调研获得。ZB寺寺院管理委员会负责人M也介绍说:“(ZB寺)每年做公益事业花费将近10万元左右。在3个县建立了扶贫点,为每户发慰问金500到1000元不等。”从寺院收入支出表看,除DZ寺、ZSLB布寺、XZ寺、BJ寺和XL寺对社会公益支出进行统计外,其他寺院均未提供相关数据。2011年寺院的公益支出比重为:DZ寺占3.51%,ZSLB寺占1.30%,XZ寺占0.80%,BJ寺占0.94%,XL寺占1.19%(详见表6),从中明显看出寺院的社会公益支出比重偏低。

表6 寺院主要支出项目情况 (单位:%)

3.教育培训支出被忽略。

提高僧人的综合素质水平,加强寺院人才培养是宗教组织发展的关键。宗教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台湾佛光山的许多尼姑都具有博士学位,目前在大陆就读的学校就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8]在被调查寺院中,除ZSLB寺对僧人的教育培训支出进行了统计外,其他寺院均未提供相关数据。2011年,ZSLB寺对僧人的教育培训支出仅占总支出的0.009%。由此可以看出,西藏寺院在加强佛教教育、开展学术研究、增强寺院之间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寺院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待提高

实施民主化管理以来,在寺院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西藏寺院的收入支出由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年终将寺院的收入支出情况通报全体僧人大会,并公之于众。但是,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西藏寺院财务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第一,绝大多数寺院没有按照分类统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等,共计六大项……”①资料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 flfg/2010-03/03/content_1546579.htm.2010-03-03.调查发现,只有DZ寺把收入分为各经堂收入、旅游门票收入、其他收入、材料收入、导游管理费5类;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修缮费支出、扶贫捐助支出、慰问支出、其他支出、厨房支出7类。在每一类下分小项,例如旅游门票收入分为国内旅游门票收入、国外旅游门票收入;工资支出分为僧人工资支出、勤杂人员工资支出、厨房和内保值班补助。其他寺院均未对收入支出进行分类统计。

第二,寺院收入支出统计项目繁简不一。“2011年(ZSLB寺)财务处经济支出总额报表”中,收入栏列出了财务处所收的收入、地方所属寺院和扎仓上缴的收入、念《丹珠尔》 《甘珠儿》经的收入、经堂扎仓所收贡品的钱、念长寿经所收的钱、念经做法事卖宝瓶的收入、所收的捐赠钱款、民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待服务中所得的收入、农行中行定期不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等,共计31项;支出项共计27项。BJ寺的财务公开栏包括工资补贴、维修建设、政府拨款、公益支出、公共用途。

第三,寺院旅游收入支出统计不全面。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宗教场所收入支出的主要内容,例如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和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等。调研发现,一些寺院缺少门票收入和生活补贴支出,还有的寺院把门票收入与布施合在一起统计。收入支出统计不全,一方面给全面、客观地分析寺院的旅游收入分配带来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也给寺院自身摸清家底、了解资金来源和分配带来麻烦。

四、结 论

寺院旅游是一把双刃剑。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不仅能增加寺院收入、改善僧人学习条件和生活福利,有助于寺院历史文物的保护,带动寺院所在社区经济发展,实现脱贫致富。但如果处理不好,也会给社会、宗教界造成不良的影响和问题。

1.寺院是宗教活动场所,寺院旅游只能适度开展。“寺观是宗教活动场所,这不仅是它的基本属性,也是它的基本职能。当然,也存在寺观职能多元化的情况,例如接待国内外宾客、僧道在此为社会提供服务等,但这些职能都是从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派生出来的。离开了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寺观的其他职能就丧失了立足点,就发挥不出它的特殊的社会效益”。[9]为此,寺院旅游只能在不影响寺院宗教活动和僧人修行的基础上适度开展。

2.僧尼参与寺院旅游获得的是生活补贴,不是薪酬。“不捉金钱宝物”是佛教出家僧人戒律中的一条重要戒律,由释迦摩尼亲自制定。“若比丘自己接受金钱,或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或允许金钱被放在自己的近处,则犯尼萨耆波逸提罪(舍堕罪)。”[7]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僧人与寺庙之间是共住关系,寺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且僧人主要从事宗教活动,目的在于修行、实现其宗教信仰,而非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为此,僧尼无论参与寺院旅游管理与服务与否,获得的都是生活补贴,不是薪酬。

3.社区是寺院旅游的基础,应当适当参与其中的经营管理。尽管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寺院社区关系比较牢固,但是旅游活动属于经济范畴,社区居民为此付出了成本和代价,理应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为此,应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寺院旅游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社区居民的素质水平和参与寺院旅游服务管理的能力,为寺院旅游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寺院应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旅游服务机会和岗位,借寺院旅游进一步增进僧众与社区居民的感情,发挥佛教的积极社会功能。

4.僧人的生活补贴不宜过多,差距不宜过大。佛教主张“农禅并重”,通过适度的诚实劳动,获取必要的自养经费,满足必要的生活资料,扩大对社会的认知。僧尼作为宗教人士,以修行精进、弘扬佛法、提供宗教服务为主。为此,寺院可以适度开展旅游活动,僧人可以适度地参与寺院旅游管理和服务,但是不宜过多,更不宜因参与寺院旅游管理和服务而导致收入差距过大。否则不仅影响宗教组织的精神面貌,影响僧人为社会提供宗教服务的积极性,而且易诱发青年人到条件优越的寺院“出家”的愿望。况且,目前西藏已经把僧尼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僧尼的基本生活已有了保障,因此僧人的补贴更不宜过高。

5.作为宗教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寺院应增加社会公益的投入。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既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8]。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古代中国的佛教与道教,自南北朝开始就担负起了医疗、教育、信贷、养老、殡葬、道路管理等社会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公共服务的不足。”[9]因而,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寺院社会财富分配的“蓄水池”作用。旅游收入多的大寺院,应采取多种方式帮助收入低的农牧区小寺院,维持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生活;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主动地参与社会捐赠和救助活动,帮助有困难的信教群众解决教育、医疗和贫困等问题。

6.完善寺院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执行力。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寺院财务管理;搞好寺院旅游收入分配的预算、结算,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寺院旅游收入分配机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和佛教协会应定期对寺院管理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寺院财务管理能力;相关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应加强寺院财务管理的监督,建立有效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寺院的公信度和社会声誉。

[1]圣凯.让寺院经济回归本位[N].中国民族报,2012-10-05.

[2]安隐.佛教在商业浪潮中的反思——济群法师访谈录[J].法音,2003(7).

[3]曹绘嶷.剖析我国的“宗教旅游热”[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

[4]李向平.中国当代佛教经济的“社会性”刍议[J].海口经济学院学报,2006(1).

[5]张建世,石硕.藏族地区寺院与所在社区关系的个案调查——松潘县山巴村与山巴寺及学校教育的关系[J].西藏研究,1992(2).

[6]杨志银.宗教经济的规律性研究——宗教经济学体系构建[J].世界宗教研究,2012(5).

[7]汤敏达.分文不取(关于不持金钱戒)[EB/OL].(2003-03-13).佛教导航.http://www.fjdh.cn/wumin/2013/03/111037215514. html.

[8]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EB/OL].(2012-03-30).国家宗教事务局官网.http:// www.sara.gov.cn/nsjg/zfs/gzdt2/13047.htm.2012-03-30.

[9]魏德东.从经济学角度看宗教[J].世界宗教文化,2005(1).

A RESEARCH TO THE TOURIST REVENUES DISTRIBUTION OF TIBETAN TEMPLES

Wang Yaxin,Li Zefeng

Currently,the problem of tourist revenues distribution of Buddhist temples is still outstanding.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ibetan representative temple,it is found that the problem of community residents’ interest in revenues distribution of temple tourism is ignored;there is a large gap in tourist revenues among temples and living allowance of monks is obvious different;By comparison,the living allowance is higher than expenditures in public services and education.the normalization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waits to be improved.Temples are religious sites,tourist development should be maintained to an appropriate scale;Buddhist monks and nuns participated in temple tourism get living allowance rather than emolument;communities is the basis of temple tourism,interest of the surrounding communities should be guaranteed seriously;living allowance of monks should not be too much and income gap should not be too great;temples should shoulder greate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alent training and public services;as an economical entity,temples’financial management should be more normalized.

Tibet;temple tourism;revenues distribution

F592.7【文献识别码】A

1004-454X(2017)04-0158-008

﹝责任编辑:陈家柳﹞

【作 者】王亚欣,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北京,100081; 李泽锋,硕士,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助教。浙江宁波,315100

国家社科基金西藏委托项目“西藏寺院旅游发展中利益分配机制研究”(XZ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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