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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思考

2017-09-15蒋美凤

中国市场 2017年22期
关键词:建设单位营改增财务管理

蒋美凤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和影响,基本建设投资金额大、建设地点跨度大、建设期长,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大,项目管理公司应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思考加强财务管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益性。

[关键词]建设单位;“营改增”;财务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2192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项目自建以及购买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或者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金额很大,直接影响了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税收负担、验工计价、统计分析、会计核算,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财务核算和税管管理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和产生深远的影响。增值税进项抵扣直接降低了建设成本,降低了税收负担,提高了单位经济效益,为确保单位经济效益最大化,需关注“营改增”相关政策,分析对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变化,思考如何强化增值税管理,落实“营改增”各项工作,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

1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历程

在营业税制下,营业税是道道征税、全额征税的,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服务业,消除重复征税,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体制,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税〔2011〕110号文),分步试点实施对服务业由过去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启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的变革。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到2016年5月1日已全面实施了“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

11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1)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海市进行开展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税〔2011〕111号文)

(2)2012年8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河北、广东8个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地区扩大到9个省市(直辖市)。(财税〔2012〕71号文)

(3)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地区推开到全国各地。(财税〔2013〕37号文)

12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直到2014年1月1日,才將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自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营改增”试点行业扩大到全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财税〔2013〕106号文)

13其他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自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全行业全面推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2016〕36号文)

2“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设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

21全面实施“营改增”在建设项目上体现的相关政策变化及影响

211全面实行“营改增”前

(1)全面实行“营改增”前,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未纳入试点范围,除建设不动产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外,基建其他项目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及服务因上述行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而无抵扣项。

(2)全面实行“营改增”前,为建设不动产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直接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如甲供材料、设计费、监理费、资询费、运输费等,这部分购入是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的,但由于是用于不动产就不能给予抵扣,而且这部分金额是比较大的。

212全面实行“营改增”后

(1)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了试点范围。

(2)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建设单位的购建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外,如:贷款利息、旅客运费、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等)。

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扩大了建设项目进项抵扣范围,基建项目投资金额大,在基本建设项目中,不动产建设所占比重最大,在基建总概算中建安费用占总概算的比重65%左右,设计、监理费及各项咨询费占总概算的比重2%左右,项目施工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施工材料供应增值税率17%,设计、监理费及各项咨询费税率6%,这些进项税额是相当大的,降低了建设成本,降低了单位税负。因此,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和税负影响是巨大的。

22全面实施“营改增”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上带来的变化

(1)项目造价概预算的变化。“营改增”之前建设项目概预算造价各成本费用是价内税,人工费用、材料、机械费用等都是含税费用,“营改增”后,需逐项剔除税金处理,全部进形调整。

(2)验工计价的变化。2016年5月1日之前已招投标开工的施工承包合同价款均是建筑业营业税含税金额,验工计价均是按营业税计价,2016年5月1日后,按照增值税办理验工计价,验工计价表需单独列明含税计价款和其中所含增值税额。

(3)投资统计报表的变化。投资统计报表是按照项目概预算项和验工计价编制上报的,“营改增”后,虽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建设成本,但为了与项目概预算保持一致,投资统计报表需按原口径进行反映,并列明增值税进项税额。endprint

(4)会计核算的变化。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建设项目中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金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动产除外),全面“营改增”后,建设项目取得的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但是应作为投资支出反映(与投资统计报表口径一致)。

(5)税务管理的变化。首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将有大量的可抵扣进项,对有些单位极可能会造成多年负税负的现象,那么对于有预交增值税情况的单位,一定要做好税收筹划。其次,由于购建不动产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税务申报及发票认证管理等方面都会有较多的变化,管理要求会更高。

3积极应对全面实施营改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落实“营改增”各项工作,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

31开展增值税税收分析,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

通过对“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设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开展本单位全面实施“营改增”税负影响分析,编制建设项目增值税税负影响分析表,测算“营改增”后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并与单位销项税额进行比较,当进项税额远远高于销项税额,对于预交增值税的单位,一定要认真分析,如出现有较大的负税,要尽早向财政税务部门汇报,申请暂停预缴增值税。如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月1日开始由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各分支机构预交,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2016年5月1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由于近年来高铁建设快速发展,各在建项目较多,投资金额非常大,因此高铁建设项目进项抵扣税额也是非常大,而且在未来的几年高铁建设还会有增长,鉴于此,中国铁路总公司需尽早做好分析,并汇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争取暂停预交增值税。

32概预算及招投标税务战略管理

为降低建设成本,实现成本领先战略,争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抵和,需加强概预算及招投标管理。一是需认真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关注工程预算编制定额的最新动态,逐项剔除税金因素,避免重复计税,做好概预算的编制。二是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对物资供应商、建筑施工等服务提供方进行分析,对于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或服务方较多时,建设单位对供应商或服务方的选择及议价能力越强,可在招标文件中增加相关约束条件,如:在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约定投标企业经济规模大小、是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等,从项目管理源头上控制好进项税额取得的广度和深度。

33增值税发票取得管理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单位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票、争取更多的进项税款是增值税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单位需尽早谋划,提早安排,组织做好相关税务管理工作。

(1)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营改增”后购建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稅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项目管理公司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做好增值税管理知识培训及宣传工作。增值税管理归口部门是财务部,需要单位相关领导的重视、关注、支持,更需要公司各业务承办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因此,需编制“营改增”工作知识宣传手册,组织开展增值税管理培训工作,宣传“营改增”知识,布置实施落实“营改增”工作。为方便员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制作公司开票税务信息卡片,发放给公司每一位员工;签发增值税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并在公司办公局域网平台、办公微信网、办公QQ群发布通知和开票税务信息卡片,以做到公司员工全员知晓。

(3)及时开具发票。积极主动与各业务往来单位联系,传送开票信息,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票,对施工单位在支付其工程预付款项时需取得增值税专票;为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对单位造成损失,需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交接单,由各经办人签字,明确责任。

(4)集中开票管理。为降低零星物资采购成本又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单位需加强对零星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由物资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展调研,比选优质供货单位,对日常零星采购实行集中开票付款。对职工出差经常去的地方,可由单位进行考察选定住宿定点单位,也可实行集中开票付款。对于银行结算业务缴费可与经办行商定采用月度或季度集中收费开票。

(5)健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结合全面“营改增”后税务管理的变化,完善单位税务管理办法,健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实行流转签收制,并纳入单位奖惩考核。明确进项发票取得、交接、审核、认证或稽核比对、保管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将增值税发票流转过程规范化,特别是对业务环节多、涉及金额大的进项发票业务,应区别不同业务类型分别完善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办法或专门补充相关业务的工作流程。在发票传递过程中应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交接手续,明晰岗位职责,明确发票传递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工作范围和内容,对发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确保实现闭环管理增值税进项发票。

34增值税核算及管理

(1)对项目施工单位增值税核算方法的选择处置。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施工单位有两种计税方法,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③对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对于建设单位来讲,首先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析,对于老项目,与各施工单位商谈签订增值税补充协议,对于新开工或工程量完成不多的,尽量商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对于工程量已过半的争取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如施工单位不宜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而执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商议主要物资由双方共同采购,对于共同采购物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供应商签订三方合同,明确由建设单位作为共同采购方,负责上述物资的结算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施工单位作为物资共同采购方对物资的采购、供应及质量等责任不变。对新建设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值税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资格。endprint

(2)加强增值税核算及管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对于2016年5月1日后购建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需在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下增设“用于不动产”明细科目,对于不动产工程按规定计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不动产”明细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取得发票并认证的第13个月)转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建设单位对于第二年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建立增值税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台账,台账内容需包含发票主要信息、会计凭证信息、第二年抵扣的时间和金额、已抵扣时间,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台账需每月与“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不动产”科目余额核对,对核对不符的需及时逐笔清查,对有多个建设项目的需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不动产”明细科目下按具体的项目再设置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不同的不动产项目。并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积极与国税部门沟通,维护并做好增值税开票系统的发票开票及认证管理,认真计算办理进项税额的抵扣,及时办理增值税税务申报。

对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抵扣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制。财务部门与各经办业务部门、单位上下级之间要做好有效的衔接,强化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的内部相互牵控,计财部门需定期(每半月至少一次)提醒经办业务部门已取得进项发票及时传递。财务办税人员对于收到的每张专票需及时登录增票开票系统进行查询,由于单位名称或税务登记号开票错误导致系统无法查验的需立即联系经办人员重新开票。财务主管对本单位的进项发票管理负责,检查进项发票是否在认证抵扣期限内及时办理了认证,设立检查台账,做好单位进项发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

35实时关注增值税政策动态,加强税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税收政策并非一成不变的,需要隨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进行调整。为做好“营改增”各项工作,建设单位要及时关注财政及税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办法,了解最新动态,使单位税务管理与时俱进,以便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增值税相关知识,参加外单位业务交流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参加增值税各种知识培训班,提升财务人员处理税务管理工作的能力。

4结论

综上所述,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建设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影响是深远的,建设单位应从全局出发,领导层高度重视、各经营部门互助配合、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结合单位实际,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EB/OL].http://wwwbjsat.govcn/bjsat/bsfw/tzgg/201603/t20160324_252689html.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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