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应用
2017-09-14赵颖慧王萍
赵颖慧+王萍
【摘要】近因原则是保险实务中的主要原则,在保险理赔和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该原则来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从而作为确定理赔与否的依据。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结合目前近因原则的立法现状,探究近因与保险责任的认定方法以及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应用近因原则常见的问题。
【关键词】近因原则 近因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表述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目前世界许多囯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英囯法庭在年曾给“近因”下过定义:“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年又进一步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即根据近因的确定标准去判断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的准则。即同时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根据“效力标准”以及“常识标准”,去判断出哪个致损原因是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则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危险作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危险为远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下不合理的索赔。或者说,不能使被保險人利用“承保原因”谋取不当得利。对被保险人来说,他可防止保险人以损失原因是远因作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的责任,不承担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二、近因的判定方法
近因的确定是决定保险理赔的重要环节,目前囯际上通常采用英囯学者约翰斯蒂尔对于近因的认定方法,具体内容为:第一,顺推法。即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是什么。从第一个事件到第二、三事件以此类推,直到最终事件其间没有间断,那么第一个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如果这一事件链上的某两个事件之间出现中断,则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另外某一事件。第二,逆推法。从损失开始,顺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在逆推中出事事件中断,则致损的近因为其他事件。
在实际理赔中,判断到底哪一种原因为近因仍显得较为复杂,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的,则这一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这一近因如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非承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2)损失是由多种原因几乎同时造成且无法区分多种原因在时间上的先后发生顺 序,多种原因都对损失起决定作用,那么这些原因都是损失的近因。 如果这些近因都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则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反之,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3)损失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初发生的第一个原因则为保险事故的近因。
(4)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造成的,则该新原因即为近因,这时主要取决于新的独立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如果该新的独立原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如果该新的独立原因属于非承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三、对近因原则适用性的建议
从理论上分析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在保险实务中,如何有效运用近因原则,在诸多原因中确定对损失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近因,从而认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目前,各国关于近因原则的立法都过于简单概括,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均未从立法上对近因做出明文规定,近因原则的缺失是急待解决的问题。近因原则的正确适用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其适用的前提是损害结果与致损原因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在应用该原则时应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
首先,近因原则下的保险索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之一般原则。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已经形成共识,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事故与致损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证明责任并不要求对因果关系进行充分的证明,而仅限于在其能力所能的范围内提供,即便不能充分证明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也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是倒置给保险人。
我国的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理赔案件也不断增多,合理处理涉及因果关系的保险案件,是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大事。在立法中明确近因原则,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险理赔案件纠纷,使我国保险业务运作较快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第二板).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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