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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

2017-09-13杨跃琼

云南教育·视界 2017年12期
关键词:用字教育厅云南省

杨跃琼

2001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来,各地人大和政府相继制定、颁行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基本建立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通用语言文字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之路,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云南省也同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步伐一致,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政策制定和法规规章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

一、积极推进云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建设

1. 多部门联合印发规范用语用字文件。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云南相继出台《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委<关于在省级党政机关中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7〕45号)、《云南省教委关于实行教师普通话口语等级制度的通知》(云教语字〔94〕第001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务员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云教語〔2002〕1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云教语〔2002〕13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规范企业、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用字的通知》(云教语〔2002〕14号)、《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交通系统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云交科教〔2003〕242号)等文件,对全省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和其他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做出明确要求。

2. 先行出台省政府规章《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前的199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于当年11月9日的第1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并发布施行,进一步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大力推进云南省全境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牌、匾、证、照、印章、标语、锦旗、奖状的用字,广告、商标、商品标签、商品包装说明用字,场所、地名、站名、街名、桥名标识用字,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计算机用字,文化体育活动用字,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规范汉字以国家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86年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印刷体汉字字形以国家1988年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制定了《〈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置机构人员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管理、协调、奖惩等工作,聘请社会用字监督员,负责社会用字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 颁行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使用,强调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政府行为,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在机构、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明确重点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普通话口语等级。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语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五部门联发《关于学习贯彻<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的通知》(云语〔2004〕5号),要求各地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加强执法检查,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的实施,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减少地区差异造成的语言障碍,促进地区、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以学校为主阵地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

1.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2007年,云南启动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的申报创建工作,要求学校师生用语用字规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组织管理到位并具有特色,明确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州市三级,国家级在省级、省级在州市级示范校中产生,州市级在县区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达标校中产生。由学校申报,依据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评估标准,由省、州市、县区组织专家组检查评估,公示,发文确认,授予各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称号。云南省教育厅将各地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情况,列入州、市教育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行检查。至2017年10月,云南省共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数为:国家级32所、省级598所、州市级1 178所。示范校活动的开展,提升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提高了师生语言文字法制意识、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进一步夯实了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促进了全省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的改善。

2.开展规范汉字书写教育活动。2009年,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设书法课加强书法教育的通知》,要求在语文和美术学科教学中加强写字和书法教育,把写字教学渗透到各阶段的语文教学中,在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七年级以及高中一年级的美术课程中开设书法课程。2009-2016年年,云南省教育厅相继举办5届以“书写经典,传承文明”为主题的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全省16州市、60所高校的大中小学生(含留学生)约200万人次参赛。2010年,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语用司启动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引导学校进一步强化规范汉字书写教育。截至2017年10月,云南省共有16所学校被教育部语用司命名为首批国家级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143所学校被省教育厅命名为省级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规范汉字书写教育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学生规范汉字书写能力。

3.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有新举措。2016年,云南省“提升義务教育阶段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国家级课题结题,并以怒江州泸水一中等学校试点;相继开展“校讯通杯”“乐之培优杯”“云外杯”等中小学生读书作文大赛,“雅言传承文明·经典浸润人生”经典诵读活动,累计收到中小学生读书征文 3万余篇,经典诵读视频1万余个。举办云南省中小学经典诵读、书法、传统文化等骨干教师培训,邀请全国经典诵读大家和台湾学者到昆交流,600余名一线教师得到名师的培训;完成“中华经典资源库-云南地方篇”《大观楼长联》和《滇春好》的拍摄、制作、入库工作。

三、多措并举推进社会各行各业用语用字规范化

1. 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显著。1998 年起,国家语委把每年9月的第3周定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简称“推普周”),一年一度的推普周成为推广普通话最有影响力的系列社会活动。20年来,云南省坚持把推普周作为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推进和谐云南建设的有效措施,举办了“重点旅游交通要道用语用字规范化活动”“进军营诗文朗诵欣赏会”“推普大篷车”“书法名家进校园”“推普百人进村寨”“说好普通话,合力奔小康”等活动,宣传范围从省会昆明扩大至各地州市县、民族地区和旅游景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宣传材料和学习资料数十万份发至全省各地;各地学校师生和机关干部走上街头,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丰富多彩的内容进行宣传。2005年9月11日,第8届全国推普周开幕式在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成功举办。2017年9月19日,第20届全国推普周闭幕式在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成功举办。云南省连续20年认真开展推普周活动,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语言文字工作的广泛关注;随着活动形式不断创新,范围不断扩大,宣传水平不断提高,人们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不断增强,自觉使用普通话已成为人们的新时尚。

2.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规范达标工作。2004年至2017年11月,完成1个一类城市(省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15个二类城市(州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43个三类城市(县区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语言文字规范达标创建验收工作,实现了党政机关、学校、公共服务行业、新闻媒体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

3.实施民族地区普及普通话攻坚工程。2016年,云南省启动“直过民族”推普攻坚工程。截至2017年11月,完成2 977名少数民族双语教师、39200名18~45岁“直过民族”不通汉语群众普通话培训任务。

4.社会用语用字监管得到加强。累计对全省重点旅游城市、重点景区、景点进行了50余次社会用字治理整顿工作,出动工商、公安、城市监察、学校等部门人员10万余人次,发放整改通知单8000余份,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及有关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视察。经过努力,云南省城市社会用字混乱的现象得到遏制,治理整顿工作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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