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西方“宪政”模式的超越
2017-09-13
西方“宪政”的“限权”思维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对于防止权力任性专断很有必要。但把政府与国家权力仅仅视为“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必然致使权力更加难以成为“积极的善”(positive good)。实际上,在西方“宪政”理论陷入教条自由主义的桎梏之前,治理权的重要性一直都得到承认。英国宪政最初是建立在强大王权的基础上,否则就谈不上对王权的限制;美国宪政的初衷也是为了建构更好的政治联合体,首先赋予联邦政府有效权力,其次才是对其进行限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足于中国古典文明传统与近现代革命传统,广泛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良成果,一定会超越西方“宪政”,为人类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中国古典文明传统奉行“儒表法里”的治理之道,在“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下宝贵的经验与智慧。当然,中国古典法家思想是为君主制度服務的,“法治”内涵也不同于现代法治,但在治理治理者尤其是严肃吏治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有很大借鉴价值。中国古典文明传统主张“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尤其是“为政以德”的政治哲学对执政者的道德修为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极具启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重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互补、重视执政党能力建设与党性教育的齐头并进。近现代革命传统,特别是中共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高远的视野,我们要超越西方“宪政”的资产阶级利益观,致力于社会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崇高事业。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接纳了自由、权利、平等、民主等价值的同时,决不能使其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上,而要将法治文明建设与人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服务于塑造更好的人和建设更好的社会,而非为法治而法治。在这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以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更佳的可能,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经济导刊》2017年第5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