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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房产假离婚成真,所购房屋如何分割

2017-09-13

伴侣 2017年9期
关键词:首付款名下陈先生

问:

我与陈先生结婚不久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我名下。2016年初,我们所在的城市中心南移后房价开始飞涨,我们商量再投资一套房产。为了取得购房资格,我们商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3月,我以陈先生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半个月后我与陈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我借款筹集了100余万元首付款,并以陈先生的名义申请贷款支付了剩余房款,房屋顺利交付并登记在了陈先生名下。事后,我要求与陈先生办理复婚手续,但陈先生不仅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还主张这套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伤心又愤怒的我打算起诉维权,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從你与陈先生购置争议房屋过程来看,你参与了看房、签约、筹款、付款、过户、交房的全部过程,陈先生对此应当是明知并且同意的,故双方应该有共同购房的合意,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双方购置房产时尚未离婚,至于交首付款时已经离婚,但你贷款筹集100余万元的行为是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因此,不影响认定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予以偿还。现在你们已经离婚,不再是夫妻,所以在分割争议房屋时,应在确定房屋价格的同时,先扣除借款,以及尚未缴纳的房屋欠款(贷款),余款应当根据双方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份额,并按出资份额予以分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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