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2017-09-13张冰春
张冰春
【摘 要】论文首先探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的必要性,其后提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监管体系不完善、现有法规规定不全面且法律位阶低等,最后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些措施,仅供参考。
【Abstract】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regulation, then puts forward some legal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as supervision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existing regulations are not comprehensive and low level of law,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perfecting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in China, for reference only.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措施
【Keywords】internet finance; financial supervision; legal issue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8-0053-02
1 引言
随着新兴互联网金融产业:众筹、人人贷、支付宝等的出现,给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以及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是也给我国整个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同时,由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监管,并且法律制度不健全,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了解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有针对地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监管,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分子乘机拐钱,危害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的行为。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面对面沟通与交流的机会被极大削减,因此,一些投资风险也经常被掩藏与忽视。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金融监管规则对网络金融产品风险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其并没有对风险提示的完整性与充分性的标准和形式进行明确界定。虽然资金供需双方在投资合约中对风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假如销售者承诺甚至夸大收益,也极易造成投资风险的忽视。在当前全民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形势下,大部分人在投资中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从而面临投资风险,使金融市场更加敏感与脆弱。人们的非理性投资与金融市场的信息交叉融合到一起,就会演变成集体恐慌,进而引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若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足够的保障条件,比如存款准备资金、证券投资担保保险等,则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给出的一系列担保体制失去可靠性,就算是在民事责任视角下对投资者应担负的风险进行相关的规定,也无法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危机。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管理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3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
第一,根据传统金融环境制定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而采取非法集资的行为,经营人员携款“跑路”的现象极为严重。比如2016年2月23日,位于山东日照的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董事长刘某就公然发布了“跑路公告”。第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执法公正不协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是以“分业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方式;第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采取的是“混业型”的经营方式;第三,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立法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金融监管的方向。
3.2 现有法规规定不全面且法律位阶低
虽然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更新与发展,但是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却没有紧跟互联网金融的更新步伐。因此,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中还存在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推广的电子票据是根据相应的电子数据生成的,因此其与传统的纸质票据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在我国《票据法》中并没有对电子签名、影像技术等进行详细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当事人的票据责任以及电子票据形式,以至于在法律层面上电子票据不具备清晰的地位,众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法律漏洞获得不法收益[1]。
4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4.1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第一,适当推进监管立法。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只能对某一阶段的经验進行总结,并根据事物的发展趋势进行相应的预测。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应加强监管立法工作,保证其属于最佳的立法方式。相较于传统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监管人员的立法,由于监管者对被监管对象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因此,其立法的实践性更强。
第二,完善监管执法协调制度。监管执法主体之间的协调性是保证互联网金融执法的关键。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中采用的“联席会议制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其下属成员包括发改委、证监会、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等,其通过临时会议、例会的方式进行工作,通过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掌握金融监管协调信息。
第三,转变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从整体上而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体制。为了使监管方式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混合业金融模式相吻合,必须要加快金融监管体制的转型。在金融监管实践工作中,应设立一种协调机制,从而可以及时解决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其体制存在的各种问题。endprint
4.2 加快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首先,基于众多因素的考量,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都期望可以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中。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互联网金融希望能够充分利用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完善。其次,大力推进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建设。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的金融借贷业务信用评分经验,要求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人员注册相关的银行账号,查看其不良记录等,并通过对交易信息、资金流等共享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最终为金融风险的降低提供保障。最后,进一步开发以及整合分散于政府各个部门的数据信息,推动建设政府公共信用平台,协调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构建共享式的社会征信公共资源平台[2]。
4.3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内控机制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其面临的诸多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风险等,更多的是由于其不具备强而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产生的。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内控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企业员工职业素养以及法律规范的培养,使员工具有规范的经营理念,并且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第二,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新鲜血液;第三,完善企业内控风险制度,比如设立专门应对风险测控的部门,并加强风险测控部门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针对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设立相应的启动预案等。
4.4 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公开信用记录以及信用信息,使交易信息中不对称程度降低,从而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约束的机制。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是运用经济手段与道德谴责的方式,惩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对于失信惩戒机制的强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构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与网络平台的直接对接,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相应的“黑名单”,记录以及披露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法行为;第二,构建全国性质的全方位征信体制,通过引进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有效扩大信息来源渠道,推动借贷违约惩罚系统的完善,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是势在必行的。因此,探寻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監管体系、加快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内控机制、强化失信惩戒机制等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对于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耿一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6.
【2】杨帅.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6.endprint